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集成电路和显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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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武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始终坚持“高”“新”特色,积极发挥“自创区、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围绕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长江中游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区的发展定位,加快推进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建设,大力创建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

主要指标如下:——经济发展领跑全省全市。

2025年,东湖高新区经济总量突破5000亿元,发展首位度进一步提高。

培育1—2家千亿级“产业航母”企业、10家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一批国际领先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梯队,打造若干具有引领性新兴产业集群。

到2035年,全区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初步建成“世界光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武政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我市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光芯屏端网”产业集群建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武汉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快补短板、锻长板、强生态,打造“创新引领、要素协同、链条完整、竞争力强”的现代半导体产业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半导体产业能级明显提升,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设备、材料、封测配套水平对关键领域形成有力支撑。

1.产业规模。

到2025年,芯片产业产值超过1200亿元,半导体显示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初具规模。

2.技术水平。

到2025年,发明专利年均增速超过15%,创建3—5个国家级创新平台,牵头制定2—4项行业标准,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一批关键技术转化和应用。

3.市场主体。

到2025年,培育形成5家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芯片企业、5家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半导体显示企业、5家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半导体设备与材料企业,半导体企业总数超过500家,上市企业新增3—5家。

二、重点任务(一)瞄准薄弱环节补链1.增强集成电路设备、材料和封测配套能力。

在设备环节,聚焦三维集成特色工艺,研发刻蚀、沉积和封装设备,引入化学机械研磨(CMP)机、离子注入机等国产设备生产项目;在材料环节,围绕先进存储器工艺,开发抛光垫、光刻胶、电子化学品和键合材料,布局化学气相沉积材料、溅射靶材、掩膜版、大硅片等材料项目;在封测环节,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封装测试领军企业,突破先进存储器封装工艺,推进多芯片模块、芯片级封装、系统级封装等先进封装技术产业化。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武政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武政办〔2015〕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市推进上海通用汽车武汉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30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保留,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对其领导职务作相应调整;对市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等3个与其他市级非常设机构工作相近的予以合并;对市政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问题承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等1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因其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结束而予以撤销(具体名单附后)。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尽量少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

今后,除上级机关有明文要求或者确因工作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外,原则上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三、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急交急办、特事特办、即调即办”的原则,健全市级非常设机构人员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现保留和今后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市级非常设机构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经市级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一律由市级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挂靠单位代为行文,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武政[2015]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武政[2015]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武政[2015]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投资统筹协调能力,促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步伐,经研究,决定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投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工作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并暂设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投资、现代服务业投资3个工作小组。

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市投委会日常工作。

(一)基础设施投资工作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

(二)工业投资工作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现代服务业投资工作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鄂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鄂政办发〔202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鼓励各地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要求,结合省政府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省政府决定,对2020年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事项进行配套激励,对2020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奖励支持。

希望受到国家、省级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发扬成绩,用足用好激励措施。

省直各相关组织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级激励措施,加强沟通衔接、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成势见效,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抓好科技创新硬支撑,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整体推进县域经济突破性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奋力打造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鄂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支撑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原则,围绕湖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等“六大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形成政策保障有力、信息开放共享、对接渠道通畅、资源配置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强省,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州、重点高校院所、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体系,建成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3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0家,组织推动3000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培养1000名以上专业技术经纪人,力争早日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中心和科技型创新创业高地。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武政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各类开发区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再创高质量发展新业绩,结合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活改革自主权(一)优化开发区机构职能。

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市场化”原则推进开发区内设机构改革,在核定的机构总量内围绕主责主业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重点加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部门力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优化管委会职能,建立去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加强开发区经济发展职能,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开发运营职能。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优化开发区开发运营机制。

支持开发区建立市场化开发运营机制,由专业运营主体负责区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投融资、专业服务等工作。

鼓励开发区运营主体根据发展需要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三)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激励机制。

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市场化、竞争性选人用人制度,在国家级开发区试点推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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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集成电路和显示产业发展
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4]14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集成电路和显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武政办〔2014〕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推进我市集成电路和显示产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与市华星光电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予以合并,成立市集成电路和显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现将合并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唐良智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贾耀斌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冯记春市委常委
胡立山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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