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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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局2014年8月7日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八章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30•【字号】武发[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发[1997]8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30日《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武劳社〔2004〕92号)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06-9-25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各有关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的实际情况,对2004年度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一、个人帐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进行调整:(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0.9%调整为1.4%;(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6岁至45岁(含45岁)的,划入比例由1.4%调整为2.1%;(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6岁(含46岁)以上的,划入比例由1.9%调整为2.9%;(四)退休人员划入比例由2.4%调整为3.6%。

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通过市社会保障五保合一电子政务系统记载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补助比例,工作人员由50%调整为60%、退休人员由60%调整为70%,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对工作人员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5%调整为75%。

属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仍执行《武汉市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政办[2001]267号)第十四条规定。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改革发展201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继续加强促进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改革精神贯彻于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法治保障。

各起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实迫切需要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规章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规章草案外,其他规章草案均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者起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较大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机制,继续执行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在立法程序上积极探索立法听证等做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出具体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明确各时间阶段的主要任务;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政府规章调研、起草、协调、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原则。

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部门收入预算按综合预算要求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要求编制。

(二)实行优先保障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中央八项规定100问

中央八项规定100问

前言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中央、省、市、区及各级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纪条规的愿望尤为迫切。

但由于有些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一些党员干部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存在一些困惑,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为进一步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谨慎用权、秉公用权、规范用权,熟练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项政策要求,我们精心编辑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规定解答》一书。

本书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共收录了18个方面100个重点问题的解答,其主要根据中央、省、市、区的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部分内容参照省、市、区目前通行的做法与标准,经过区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本书作为我区内部试行资料,供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把握执行,不得擅自上网传阅,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今后,如上级出台新的制度及标准,按新的制度及标准贯彻执行。

由于编制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编者2016年3月目录公务接待 (1)商务接待 (4)差旅费 (8)公款旅游 (11)因公临时出国(境) (13)津贴补贴发放 (15)办公用房、楼堂馆所 (21)公务用车 (24)会议活动 (27)收送礼品、礼金 (30)“带彩”娱乐 (3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33)出入私人会所 (3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6)工会经费开支及福利 (41)慰问活动 (46)公务卡结算 (48)财务票据 (50)公务接待1.党政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务接待?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对有公函的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2.公务接待就餐的场所有何规定?答:所有公务接待工作餐一律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单位内部无食堂的可安排在区党校食堂或区机关食堂,也可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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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单位负担的列入“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

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条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20%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助;
(二)50%用于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30%用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划入:
(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以下的,划入0.9%;
(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5至45岁(含45)的,划入1.4%;
(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上的,划入1.9%;
(四)退休人员,划入2.4%。

第十三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对工作人员按50%、退休人员按60%补助,但医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助:
(一)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60%,对退休人员补助65%;
(二)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0%,对退休人员补助85%;
(三)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5%,对退休人员补助90%;
(四)20万元以上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90%,对退休人员补助95%。

第十五条下列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助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
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各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并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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