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8•【字号】武政办〔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8日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产业转型提升工作,以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助力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一把手工程”,2021年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质量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结构进一步优化。
具体目标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额预期目标为9330亿元,拼博目标为9360亿元;——产业项目到位资金占比预期目标为36.5%,拼博目标为40%;——实际利用外资增幅预期目标为8%,拼博目标为9%;——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FDI)增幅预期目标为15%,拼博目标为18%。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重点产业招商图谱。
精准精细绘制武汉市重点产业招商指南(2021),紧盯产业链缺失环节和短板弱项,明细“965”产业体系各个产业的产业图谱、目标企业清单、产业集聚区域。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根据“一区一表”“一业(链)一表”,统筹整合本地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制定各区“一谱一策三清单”(一本产业发展图谱,一套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梳理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等三张清单),深化细化招商路径,加强产业平台建设,实施挂图作战、对标对表推进,切实提升优化产业生态。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2d8addce2f0066f5332231.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切实做好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一)增设企业培育奖。
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中关于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奖励,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
(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
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报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武汉:市政工程招标优先本地企业

陕西 : 将在市级试 行药品“ 三统一" 改革
2 2 月 3日召开 的陕 西省食 品药 品监督管理工
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成立
为充分发挥行业 自律组织的作用 ,规范江西全
作会议传出消息 ,今年陕西省将在市级试行药品统
一
招标 、 统一价格 、 统一配送的“ 三统一” 改革试点 ,
建设密切相关的节能环保产业、 高科技产业等 止“ 豆腐渣工程” 同时将冻结采购公务车一年 , 。 并实 社会” 现专项经费和会议经费“ 零增长” 此外 , 。 深入推进行 方面, 如公交车采购等。
政审批制度改革 , 减少现有的审批事项 , 重点推进全 同时 , 武汉将加大对本地建筑施工企业 的支持 , 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重点推进政府投资项 对涉及武汉市 国计 民生的市政建设工程 ,优先在本
武汉: 市政工程招标优先本地企业
近 日,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关于进一
管齐下 , 遏制建设领域的腐败。
今年 , 四川省建设系统将把 城市规 划 、 房地产 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 ( 开发、 工程招投标 、 住房公积金作为党风廉政建设 的 称《 意见》 , )明确将在今年推 出困难企业减免税 收、 重点, 把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关键 , 加强 缓缴社保费 ,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地产品 , 奖励扩大
近 日, 郑州市政府 出台了《 郑州市物业 管理招
明确 了违约责任 ,即供应商如若在投标及合同履约 标投标办法》 以下简称 《 ( 办法》 , )明确了房地产开发 阶段出现违法行为, 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市专门 商和业主大会聘用物业公司的行为和规则 。达到一 出台特殊事项办理程序和紧急采购预案 , 对急办、 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32号关于印发《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园林局(园林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做好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经国土规划部门以土地证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文件认定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建筑性质用途包括企业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继续执行原有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业项目绿地率应不低于25%。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对绿地率达到17.5%的无污染工业项目,其绿化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工业项目绿化补偿费减免程序对经我局认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时,由园林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免缴绿化补偿费。
对未达标的项目,依规按差额绿化用地面积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武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
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武政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9日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着力强信心、降成本、减税费、增信贷、畅运输,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一)强化税费支持1.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2.实施免税减税缓税。
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项规定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规定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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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3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
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
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
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
备企业,加大对各种科技型、节能环保型、高成长型的优质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充分利用我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投融资平台,探索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与境内外知名创业(风险)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产品到境内外参展,积极组织企业到境内外布展销售产品。
市财政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
支持本地农产品“零门槛”进市属国有超市。
七、实施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将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购买本地产品。
市、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应在乘用车、机电产品、数控机床、盾构机、环保服务等领域加大本地产品采购力度。
优先支持市内环保、新能源和高科技企业参与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光纤入户、无线城市、光城计划、万盏节能灯、千辆新能源动力车等“两型社会”示范项目建设。
八、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市、区财政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轻纺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上缴我市的税收总额;对一般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保税通关业务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等。
恢复“江海直达”航线,今年内争取开通欧洲、日本等国际航线,缩短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周期,降低通关成本。
九、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
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