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地管理规定2017年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场馆用地控制计划指标国土资规201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基本规定 (1)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
体育运动场地工程制度牌

体育运动场地工程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和管理,保障运动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育运动场地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室内体育馆、室外体育场、游泳馆等各类场地。
第四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计、严格施工的原则,确保场地质量和运动效果。
第五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场地的安全性、耐久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文明、规范的原则,确保运动员和观众的利益。
第七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注重团队合作、互动交流、共同进步,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第二章体育运动场地建设第九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根据场地用途和需求,确定场地类型、规模和功能,进行合理规划。
第十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根据场地位置、环境和条件,选择适宜的建设材料和技术,确保场地质量。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各项工程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设备调试和功能测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体育运动场地建设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消防设施,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第三章体育运动场地维护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场地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场地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场地维护应建立维修记录和档案,记录维修情况和成本,及时更新设施信息。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场地维护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设施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持久使用。
第四章体育运动场地管理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制定管理规章和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职责。
第十八条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应保证场地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设施、设备、场地的日常巡查和保养。
201718足球竞赛规则(1)

第一章比赛场地1.场地表面比赛场地必须为全天然草皮。
若竞赛规程允许,可使用全人造草皮。
此外,如果竞赛规程允许,可使用人造和天然结合材料制成的整体草皮(混合系统)。
人造草皮场地的表面必须为绿色。
除国际足球理事会特许外,在国际足联所属的国家协会代表队之间、国际俱乐部之间比赛中使用的人造草皮场地,必须达到《国际足联足球场地质量项目》或《国际比赛标准》的要求。
2.场地标识比赛场地形状必须为长方形,且由不具危险性的连续标线标示。
不具危险性的人造草皮材料可作为天然草皮场地的标记使用。
这些标线作为边界线是其所标示区域的一部分。
只有在第一章中提及的标线可以标画在比赛场地内。
两条较长的边界线为边线,两条较短的边界线为球门线。
比赛场地由一条连接两侧边线中点的中线划分为两个半场。
中线的中心位置为中点。
以中点为圆心画一个半径为9.15米(10码)的圆圈。
可在比赛场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码)处,分别做垂直于球门线和边线的标记。
所有标线宽度必须一致,且不得超过12厘米(5英寸)。
球门线、球门柱和横梁的宽度必须一致。
允许其他标线出现在人造草皮的场地上,但其颜色必须有别于足球比赛场地使用的标线,且区分明显。
在比赛场地内制造未经许可标记的队员,必须以非体育行为予以警告。
如果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发现此类情况,则在随后比赛停止时警告相关队员。
3.场地尺寸边线必须长于球门线。
●长度(边线):最短90米(100码)最长120米(130码)●长度(球门线):最短45米(50码)最长90米(100码)4.国际比赛场地尺寸●长度(边线):最短100米(110码)最长110米(120码)●长度(球门线):最短64米(70码)最长75米(80码)竞赛方可以在上述尺寸范围内规定球门线和边线的长度。
从距两根球门柱内侧5.5米(6码)处,画两条垂直于球门线的标线。
这两条标线向比赛场地内延伸5.5米(6码),与一条平行于球门线的标线相连接。
由这些标线和球门线围成的区域是球门区。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体育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体育事业捐赠或者赞助。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经费投入机制。
体育事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体育事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体育工作。
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场的管理秩序,保障体育场使用者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体育场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体育场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观众、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进入体育场需遵守本规定,听从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命令。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在体育场内从事违法犯罪、扰乱秩序、损坏设施等行为。
第五条进入体育场时需携带有效证件,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在体育场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在体育场内禁止吸烟、喧哗、垃圾乱扔等行为。
第八条体育场内禁止擅自涂鸦、损坏设施,一旦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九条在体育场内举行活动需提前申请,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场管理者所有。
第二章体育场内规定第十一条运动员须遵守比赛规则,服从裁判员的判决。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训练时需保持专注、自律,遵守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十三条观众在观看比赛时需保持秩序,不得喧哗、辱骂、打斗等行为。
第十四条观众需遵守体育场内的禁止物品和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需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比赛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所有人员需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保持镇静,听从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体育场管理者需加强对体育场内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体育场管理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体育场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各个部门间需密切合作,共同维护体育场的管理秩序。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体育场管理者可采取警告、罚款、禁止入场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表现突出、有贡献的人员,体育场管理者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体育场管理者可报警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体育场管理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场管理者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者另行规定。
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体育场所的使用与维护,提高校园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体育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优质建设、精细管理”的原则,保证体育场所的安全、舒适和便捷使用。
第四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学校体育场所的使用率,满足师生的体育需求,提升学校的体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体育素养。
第五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校园体育设施的合法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体育场所的正常使用,合理规划和利用体育设施资源。
第七条学校体育场所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审批和监督机制,保障校园体育设施的公平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体育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部门设立主管领导,负责领导和指导体育场所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部门设立维护组、巡查组和安全监控组等专业队伍,负责体育场所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体育场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教育部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和体育教学需求,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应遵循招标、审批、监督和验收的程序,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场所的建设项目应由专业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标准解读

12GB/T 34290-2017《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已于2017年9月7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全程参与了标准的起草工作,为了帮助读者对标准的理解,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室外供人们开展健身活动的器材和设备,即室外健身设施,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
二、设施管理单位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设施的所有者和最终的接收组织。
设施管理单位包括:采购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在标准中定义设施管理单位,目的是为了明确室外健身设施的管理主体,保证设施的管理具有组织性、有效性。
不应因为组织不健全和管理的不当或缺失,在使用器材时存在可见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例如管理组织的缺失或不健全、管理责权不明确、无人管理、器材的损坏及超过使用寿命等情况。
三、室外健身设施配置和管理总则标准规定了室外健身设施配置和管理的总的原则:1、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安全,包括设施安全、使用安全和人身安全。
含义如下:设施的选配应具有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
不得因为配置的不当给使用者造成明显的或潜在的安全隐患与风险,例如:—配置儿童荡椅等明显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或者很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安全性器材;—配置不符合人体运动学规律的产品和设备,设备选配的不合理、不科学等;—敬老院配置不适合高龄老人的器材。
2、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区域总体规划中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配建指标和设置规定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设施的配置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网路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当独立的有机整体;设施的配置应处理好与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产生对居民正常生活干扰的原则。
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确保体育教学、训练和比赛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使用、节约资源、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器材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体育教师、教练员负责体育器材场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确保器材场地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学生会、体育社团等组织应积极参与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和维护,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七条全体师生应爱护体育器材场地,遵守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器材,自觉维护场地卫生和秩序。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体育器材场地的使用应遵循教学、训练、比赛、课外活动等不同用途的合理安排,确保满足学校体育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体育器材场地的使用需提前向体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使用体育器材场地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体育器材场地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归还器材,保持场地卫生和器材完好。
第十二条体育器材场地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拆卸、修理器材。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体育器材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地和器材的安全。
第十四条体育器材场地的安全设施应齐全,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器材等,定期检查更新。
第十五条体育器材场地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体育器材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师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育场地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体育馆和塑胶田径场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和延长使用年限,更好地发挥其对学生、教职工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目前我院体育场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范(暂行)规定。
一、学生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体育场馆不对学生单独开放;
2.学生上体育课、运动训练和体育协会活动,按照课表和训练活动计划由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有序使用;
3.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时,须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教师在现场组织管理;
4.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二、本校教职工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本校教职工使用体育场馆不得影响正常的体育教学、训练和学生协会活动等;
2.原则上每天18:00-21:00时和双休日的8:30—11:30、15:00—18:00时对教职工开放;
3.本校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与直系亲属(配偶、子女三人)到体育场馆活动,不得带其他人员入内;
4.各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时,须
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
5.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三、外单位人员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学院体育场馆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2.外单位组织大型活动需要使用场馆时,由学院与其有工作联系的部门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其活动时间原则上与学院教职工时间一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体育教学、训练及学生集体活动;
3.在使用体育场馆时,联系部门须有人员在现场组织协调;
4.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四、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不得对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体育运动器材、饮水等服务。
普洱市第一中学总务处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