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用票据领销管理制度
票据的核销-票据的领用和购买制度

票据的核销
票据的核销就是将以用完和未用完而不能续用的票剧本做审核销号。
为避免出现漏洞,使用任何一种票据都必须做核销这项工作。
1、使用“销号单”。
适用于各种学校的各类收费票据,由领用人(部门)填制,并由制单人和复核人签名后方为有效。
2、“销号单”一式两联,一联黏附在使用完毕或不能续用的经审核对的收费票据后面,说明此本票据已作销号处理不得再使用。
另一联按票据序号装订已作学校领用新票据、主管部门核销旧票据的依据。
票据的领用和购买
1、幼托专用收据,一般以一学期凭“销号单”到教育局计财科领取。
2、会计人员按幼儿数或班级数核发票据的数量,一般不得留有太多的多余票据。
3、幼儿园根据规定必须持有权审批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购印证》
4、幼儿园携带本单位的《票据购印证》及票据购印申请表自行按需到区财政局购买通用收据和统一收据。
幼儿园须按季填报《xx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支情况表》交教育局计财科汇总上报。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和核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记载财政收支业务的凭证,包括税收票证、非税收票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监督管理和核销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购买和使用第四条单位购买财政票据,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性质、预算级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财政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理由。
第六条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后,应当妥善保管,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票据使用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记载财政收支业务,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财政票据。
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利用财政票据套取资金。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保管和核销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账簿,记载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情况,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财政票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核销情况应当记录在账簿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财政票据印领销毁流程图

单位提前 1 个月按规定填报《票据印刷申请表》, 列列明明需需印印票票据据名名称称、、本本数数、、号号码码并并提提供供票票据据式式样样 (第(一第次一应次提应供提有供权有部权门部批门准批的准收的费收文费件文)件)
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局综合科
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并经领导批准后 2 天内报淮安 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再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统一印 刷
印刷完毕通知单位前来领取并收取票据工本费 ↓
(2)财政通用票据领用程序: 单位票据专管员凭《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 据购领证》(首次购领应提供有关收费文件、 法人登记证和法人代码领导批准后发放票据并收取票据工本费
(3)财政票据销毁程序: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先进行清理, 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实际收入金额一致,经本单 位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票据销毁申请表”
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综合科
县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并报经领导批准后 进行当场监销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财政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需要将收入和支出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下面将介绍财政票据管理的工作流程。
一、票据的领取和发放财政部门每日开具各种财务票据,包括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这些票据必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对所有票据进行登记,并设置票据存放的专门柜子,确保票据的安全。
当需要使用票据时,使用人应填写领取票据申请表,说明使用的原因和数量,经过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
领取的票据应按照使用目的进行归类,确保每种票据的数量和使用情况都能得到合理控制。
二、票据的核对与监管票据的核对和监管是保证票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核对,确保票据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与实际相符。
同时,应对票据进行监管,确保票据不被盗窃或篡改。
在票据的核对和监管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对于发现的票据丢失或被篡改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和授权,尽量做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票据的归档与保管票据的归档和保管是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的重点内容。
票据应按照品种分别归类存放,每种票据都应有相应的编号和档案,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同时,每张票据都应有明确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金额、使用单位等,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的票据保管室,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之后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在票据保管室内,应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存取操作。
四、票据的销毁与处理票据的销毁和处理是管理工作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根据需求和规定,财政部门应对一定期限内的票据进行销毁处理,确保票据不被再次使用,同时环保意识的提升也应考虑在销毁过程中。
在销毁前,要进行核对和审批工作,确保票据的使用记录与实际相符,避免因销毁不妥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在销毁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销毁,例如烧毁或切割,避免在销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
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
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
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
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
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
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一、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严格规范使用票据。
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串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撩草,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四、严肃内部牵制纪律。
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五、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按规定时限缴存收入。
六、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薄,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七、财政分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业务评比开展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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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一、专用票据的岗位职责
对专用票据的使用,设立票据员,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出纳不得兼任票据员。
专用票据指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票据。
使用专用票据应遵守下列规则:
1、专票专用,严禁不同适用范围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2、使用票据收费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
其他内容涂改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
3、专用票据照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4、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写明“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5、坚持做到七不准,即:
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
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
不准跳页(联)复写;
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
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
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
二、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财政领票时:票据员在财政票据登记表上签字,领出专用票据。
科室领用专用票据时:票据员填写票据登记明细帐的领用情况,专人领票员(各股室设专人领票员)填写专用票据领销表,专人领票员在专用票据领销表上签名,作为记帐依据。
科室注销专用票据时:专人领票员按实际收费额向出纳结交记帐联(款随票走,不得挪作他用),出纳开出收款票据并注明票据数量;同时票据员在出纳的收款票据上签字核实销票数量,结交票据存根联(票据员在出纳开据的收款票据上签上销票数量及名字,便于科室留底备查),科室专人领票员在专用票据领销表上签名,作为记帐依据。
财政销票时:票据员将票据存根联与财政交接。
会计根据交款单,将出纳的记帐联予以做帐。
通过各个环节人员的相互签字,做到票据管理严谨,有据可查,便于核对。
各个环节心中有数,防止票据的丢失和遗失。
三、加强票据归档
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依据,年终装订归档。
按季盘点库存票据,证帐、票相符。
四、损失票据管理。
对损失的票据,要书写“票据损失报告书”,写明损失票据的票号、时间、事由,按核销的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票据损失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2、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上级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3、票据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失窃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4、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多出部分办理补领手续,缺少部分办理核销。
5、发现原本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书写“票据损失报告书”,将原票据退回监督所,根据县财政局的核批,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五、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票据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办理其经管的票据的移交工作。
具体内容是:
1、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2、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章。
3、专用票据明细帐由接交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4、票据员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离岗。
5、专人领票员及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将所领用的全部专用票据向票据员办理结报手续。
票款不符,结报不清的,不得离岗。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