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千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在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地区;(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草原、水源涵养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冰川、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六)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西藏生态实施方案

西藏生态实施方案西藏作为中国的生态屏障,拥有着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自然景观,然而由于长期的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西藏的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西藏的生态环境,实施一系列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西藏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对西藏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其次,要加大对西藏的生态保护力度。
加强对西藏的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等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推动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工作。
通过实施植树造林、草原恢复、湿地保护等工程,加强对西藏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恢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灾能力。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西藏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推动建立西藏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西藏湖泊、河流等水域的保护和治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最后,要加强对西藏的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提高西藏居民和游客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参与到西藏生态保护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西藏生态实施方案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实施,才能够保护好西藏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希望相关部门和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共同努力,为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810-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推动绿色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应当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环境,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节能减排,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重要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手段。
西藏自然保护区数量多、面积大、类型多样,生态服务功能巨大,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区,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提高认识。
多年来,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将1/3以上的国土面积纳入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工作成效明显,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持续保持良好状态。
与此同时,自然保护区建设不规范、管理简单粗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自治区同地县之间、各部门之间、管理部门同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缺乏协调联动,使得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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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藏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0〕1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核心,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服务综合决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西藏、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保护和改善西藏自治区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西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据以下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治理,综合防治;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 整体推进,分步实施;5.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6. 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第四条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报告制度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对不具备排污条件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禁止投入生产或者经营。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限值各类污染源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六条废物排放与处理废物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焚烧或者填埋。
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废物处理设施,并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第七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各类大气污染源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特定污染源,可以采取限期改造、关停等措施。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第八条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是西藏自治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禁止未经许可进行水资源开发,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惩罚。
第九条生物多样性保护西藏自治区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草原等的保护。
禁止破坏和滥捕滥猎野生动植物。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持续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协调推进,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好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第五条【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自治区、市、县、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第七条【环境目标】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生态保护】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第九条【污染防治】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的防治,提高环境质量。
第十条【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
第十一条【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政策措施、规划编制等前期决策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风险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污染排放控制】制定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资源节约】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区】设立和管理生态保护区,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修复】采取措施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加强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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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
2013年7月25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
第十条矿产、水电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严禁随意开挖、随地弃渣,严禁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