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设计规范
楼层层高国家标准

楼层层高国家标准楼层层高是指建筑物中每层楼的高度,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参数之一。
在国家标准中,楼层层高的规定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舒适度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楼层层高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首先,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特点进行制定的。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楼层层高与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都有相应的楼层层高规定,以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其次,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还涉及到建筑物的结构设计。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结构设计上需要满足一定的楼层层高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例如,在地震多发地区,国家标准对建筑物的楼层层高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以保障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抗震性能。
另外,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也与建筑物的舒适度密切相关。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都有相应的楼层层高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通风性能。
例如,对于住宅建筑,国家标准规定了相应的楼层层高,以保障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此外,楼层层高的国家标准还涉及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在国家标准中,对于建筑物的楼层层高和消防通道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的疏散和逃生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楼层层高国家标准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舒适度等方面。
建筑设计者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对楼层层高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同时也要保障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通风性能。
只有这样,才能设计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优质建筑物,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环境。
建筑层高规范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
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
9米且小于等于5。
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
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
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
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
1米且小于等于6。
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
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
0米且小于等于7。
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商业建筑层高规范

商业建筑层高规范
商业建筑层高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建筑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美观性。
以下是商业建筑层高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商业建筑的最低层高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并根据具体用途和功能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商业建筑的最低层高应不低于3米,但某些特殊用途的商业建筑,如超市、百货商店等,可能需要更高的层高。
2. 商业建筑的层高应满足正常商业活动的需求。
在商业建筑中,一些常见的活动,如货物装卸、设备维护、顾客流动等都需要一定的空间。
因此,商业建筑的层高应能够容纳这些活动,并确保顾客和员工的安全和便利。
3. 商业建筑的层高应考虑到空调、照明和消防等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商业建筑通常需要安装空调设备、照明设备和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一定的空间来安装和维护,因此商业建筑的层高应考虑到这些设备的需要。
4. 商业建筑的层高应考虑到商业展示窗口和广告标识的设计和布置。
商业建筑通常需要展示窗口和广告标识来展示商品和吸引顾客。
因此,商业建筑的层高应考虑到这些设计和布置的需要,并确保它们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5. 商业建筑的层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商业建筑层高的规定通常包括建筑法规、消防安全规范等。
在设计和建造商业建筑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
整和适当的改进。
综上所述,商业建筑层高规范是为了确保商业建筑的安全、实用和美观,以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层高和净高的国家标准

层高和净高的国家标准建筑行业中,层高和净高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使用效果和舒适度。
因此,国家对于建筑物的层高和净高都有明确的标准规定,以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层高和净高的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对相关行业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层高和净高的概念。
层高是指建筑物内部从地面到天花板的垂直距离,通常用来衡量建筑物内部空间的高度。
而净高则是指建筑物内部从地面到天花板减去地面到横梁底部的距离,也就是去除了横梁高度的层高,通常用来衡量建筑物内部可利用的有效空间高度。
根据国家标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于层高和净高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住宅建筑的层高一般不低于2.8米,净高不低于2.5米;而办公建筑的层高一般不低于3.5米,净高不低于3.2米。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实用性,同时也考虑到了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性能。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对于层高和净高的规定。
首先,在建筑设计阶段,设计师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类型合理确定层高和净高,同时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承重能力。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层高和净高符合规定。
同时,建筑物的层高和净高也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
国家标准对于建筑物的层高和净高也考虑到了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例如,建筑物内部的楼梯间和走廊的净高一般不低于2.1米,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因此,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
总的来说,层高和净高作为建筑物内部空间的重要参数,对于建筑物的使用效果、舒适度和安全性都有着重要影响。
国家对于层高和净高也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建筑行业人士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层高和净高符合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消防安全的要求。
希望本文对于相关行业人士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福建省住宅层高规范

福建出台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标准新规
福建出台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标准新规
从9月1日起,住宅层高不得小于2.8米、不得大于3.2米。
昨日,省建设厅下发通知,决定正式实施《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新规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设计。
新规要求,全省住宅建筑建设时应遵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
新规规定,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新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新规还要求,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同时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建筑层高规范

建筑层高规范建筑层高是指建筑物从地面到屋顶的高度,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参数之一。
层高的合理选择对于建筑物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经济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关于建筑层高的规范。
1. 建筑层高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合理的设置。
一般来说,商业建筑的层高较高,以便于商品的展示和陈列,同时还需要考虑吊灯、空调等设施的安装。
办公楼的层高一般较低,以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减少建筑面积和造价。
2. 对于住宅建筑来说,层高的选择应根据住户的需求和居住环境进行考虑。
一般来说,住宅楼的层高在2.7米到3米之间较为合适,既满足了人们对于居住空间的舒适感,又能够降低建筑的高度和造价。
对于高档住宅来说,层高可以适当提高,以提升居住品质和视觉效果。
3. 建筑层高的选择还应考虑到室内空间的通风和采光。
较高的层高可以提供更好的通风条件,使室内空气更加清新;较低的层高则能够更好地利用自然光线,减少对人工照明的依赖。
4. 建筑层高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施工工艺。
较高的层高会增加建筑物的结构荷载,需要考虑增加结构支撑的数量和强度;而较低的层高则能够降低结构的荷载,减少结构材料的使用。
此外,较高的层高还会增加施工的难度和成本,需要考虑到施工工艺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5. 在建筑层高的选择上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整体协调性和城市景观。
建筑物的层高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形成统一的城市景观。
过高或过低的层高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破坏城市形象和景观。
总之,建筑层高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用途和环境条件进行合理的设计。
在保证舒适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兼顾住户需求、通风采光、结构施工、城市景观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建筑物的优化设计。
二层楼高度标准

二层楼高度标准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楼层高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不同的建筑类型和用途需要不同的楼层高度标准,而二层楼的高度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
本文将对二层楼的高度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在实际设计和规划中能够更好地把握相关标准和要求。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二层楼的高度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情况。
在中国,根据《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二层住宅建筑的层高一般为3.6米,而商业建筑的层高一般为4.5米。
在美国,二层住宅建筑的层高一般为9英尺,而商业建筑的层高一般为10英尺。
在欧洲,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但总体来说,二层建筑的层高在2.5米到3.5米之间。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二层楼的高度标准对建筑结构和功能的影响。
首先是结构方面,二层楼的高度标准直接影响着建筑的结构设计和施工工艺。
较高的层高需要更加坚固的结构支撑,而较低的层高则可以减少结构材料的使用,降低建筑成本。
其次是功能方面,二层楼的高度标准也会影响建筑内部空间的使用效率和舒适度。
较高的层高可以提供更宽敞、通风的空间,适合于办公和商业用途;而较低的层高则更适合于住宅建筑,可以提供更加温馨、私密的居住环境。
在实际设计和规划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建筑类型和用途来确定二层楼的高度标准。
对于住宅建筑,一般可以考虑采用较低的层高,以提供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对于商业建筑,则可以考虑采用较高的层高,以提供更加宽敞、通风的营业空间。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建筑法规和规范要求,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的来说,二层楼的高度标准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问题。
在实际设计和规划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类型、用途、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因素,以确定最合适的层高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建筑法规和规范要求,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希望本文对读者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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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房屋面积、房屋采光等的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橱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2;2 单人卧室为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围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