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课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培训讲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 2011年 7月 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 8月 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1年 7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乃关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这里主要针对结婚登记瑕疵。
宣告婚姻无效,必须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兜底条款。
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是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情形的,由法院驳回诉请,同时告知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认为, 如果符合婚姻实质, 但是存在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 除非该程序瑕疵特别重大, 比如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应当予以撤销登记, 否则, 对于婚姻实质不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序瑕疵,比如夫妻婚后感情很好, 但是登记时一方未到场,行政庭一般也不宜予以撤销登记。
对于 1994年 2月 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 依然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后的同居关系,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方面,同居与婚姻之间依然区别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PPT精选文档

三、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v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 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Evaluation only.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tedv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 有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 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用的。
v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Evaluation only.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方名下 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 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v
二、“啃老房产”归个人 v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离婚时该归谁? Evaluation only. tedv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v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 也更符合国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地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地有关情况.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地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地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地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条,书面来信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地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地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并将于年月日起施行.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地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地背景年修订地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月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地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地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地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地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地认定、军人地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地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地裁判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数据显示,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件,年为件,年为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地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年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地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地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地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地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地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地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地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地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地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婚姻法解释(三)》地主要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个条文,涉及地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地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地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地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地结婚登记地法律效力缺乏明确地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地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地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地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地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地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地立法本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从征求意见地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地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地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地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地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地,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地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地诉讼,即否认法律上地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地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地发展,使得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地血缘关系地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地作用,全世界已经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技术直接作为判案地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地证据能够形成合理地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地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地,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年月日开始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地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地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地一方要承担败诉地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地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地规定符合社会常(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地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地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年月日开始施行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地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地,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地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地“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地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地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地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地情况看,作为出资人地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地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地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地,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地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地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地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地,按照双方父母地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地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地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地权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地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地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地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地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地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地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地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地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地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地物权只是财产权利地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地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地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地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地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地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地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地,其属于法律意义上地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地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地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地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地附协议离婚条件地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地.实践中,主张离婚地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地让步,目地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地离婚协议地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地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地权利,事先达成地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地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地情况及司法实践中地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地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地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婚姻法解释(三)》地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地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地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地和睦幸福、社会关系地和谐稳定做出新地贡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谢谢大家!。
讲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 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 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 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 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 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 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 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 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婚姻法解释三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 否认婚生子女 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 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 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 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 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1~6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北京郦阳律师事务所曾宪湘律师解读: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是一个相对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本解释时行了范围的严格限制。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郦阳律师事务所曾宪湘律师解读: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视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北京郦阳律师事务所曾宪湘律师解读:亲子关系纠纷,目前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纠纷,这不能不说是目前中国丧失基本伦理道德的悲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课件

• 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 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 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 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 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 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 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 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 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 权利等; •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 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主要 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 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实施手段上具有多 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 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 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 以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 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某些国家 的有关规定和学者的见解是有差别的,在第48 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身体的 暴力、性暴力以及心理上的暴力。心理上的暴 力包括侮辱漫骂、精神恐吓等行为。它可以给 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总之,国际社会对家庭 暴力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
什么是虐待和遗弃,对虐待和遗弃行 为有哪些处罚?
• 一、什么是虐待和遗弃 •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 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 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歧视性待遇、限制 人身自由等。 •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 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 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 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由兄 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妹妹,对于缺乏劳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兄姐,不尽抚养义务等 •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 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甲与乙结婚无房, (1)婚后甲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 甲方名下,则该房产为甲方的一方财产; (2)后由于该套房产较小,甲方父母出资70%, 乙方父母出资30%又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只 登记在乙方名下,则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该套 房产,比例为7:3。
(2)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女方权利保护 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重要条款解读
重要条款解读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 属问题 (二)空头支票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 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 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 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 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 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 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 7.5万元(10÷2*1.5)。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解读: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 (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 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 所有。 (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 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 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 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婚后出资是对双 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在中国的实际国情下, 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 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 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 合国情。
(二)空头支票
司法解释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 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 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 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 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