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
非遗保护工作总结

非遗保护工作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过去一段时间非遗保护工作的总结。
一、非遗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1、开展全面普查为了摸清非遗的底数,我们组织了大规模的普查工作。
通过深入乡村、社区,走访民间艺人、传承人,收集了大量的非遗线索和资料。
对传统技艺、民间文学、民俗活动等各类非遗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遗档案。
2、加强名录体系建设根据普查结果,积极申报各级非遗名录。
经过严格的评审和筛选,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非遗项目被列入了不同级别的名录。
这不仅提高了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和保护级别,也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3、培养传承人传承人是非遗传承的关键。
我们通过举办培训班、师徒传承、进校园等方式,培养了一大批年轻的非遗传承人。
为他们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提高他们的技艺水平和传承能力。
4、建立保护基地为了给非遗项目提供更好的传承和展示场所,我们建立了多个非遗保护基地。
这些基地集生产、展示、销售、培训于一体,成为了非遗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阵地。
5、加强宣传推广通过举办非遗展览、文化节、民俗活动等形式,加大对非遗的宣传推广力度。
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传播非遗知识和文化内涵,提高了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
二、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1、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通过一系列保护措施,许多濒临失传的非遗项目得到了抢救和保护,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
例如,传统的手工技艺在传承人的努力下,得以传承和创新,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2、传承队伍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传承的队伍中来,为非遗的传承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间文艺作品保护

民间文艺作品保护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1976年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1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和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1.1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思想表达的形式,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其创作者通过该种形式反映政治生活的样貌,同时反映一种社会潮流,表达他们的政治倾向。
而且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的具有群体性特征,因而它所反映的就不仅仅是个体的政治思想,体现的应该是一个区域人们的政治观念。
首先,革命时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他们进行武装斗争的利器,通过知识、舆论的力量可以有力地反击武装暴政,宣传革命的先进性,比如杜甫的《三吏三别》中反映封建剥削的严酷;如民谣《十二月长工歌》反映了长工和地主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能够激励人们起来反抗地主阶级的压迫;再如,辛亥革命中的《光复纪念》、《革命军》等歌曲,能够激励鼓舞人们积极斗争。
其次,社会稳定时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宣传党和国家政策的有效方法,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工具。
比如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种小说,如《金光大道》就反映了在进行土地改革中的艰辛,但也能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相较于旧中国的进步;《十送红军》等歌曲赞颂红军,表达人们的对军人的敬佩,反映党和国家在人们心目中的不可撼动的地位。
1.2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文化客体,它能够满足人们文化方面的需要,具有消费市场,因而它具有经济价值。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改善,开始更多地关注提高生活素质,追求文化生活的提高,而不仅仅满足于物质生活的需要,这就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广阔的市场。
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多样性等特征,使得其具有独特性,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要开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价值:首先,对具有传统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对其加工改编,打造品牌,使其形成特色旅游景点,比如,广西、云南等民族文化特色浓厚的地区,通过对其民族文化的利用发展成独具特色的旅游点;其次,通过组织相关文艺结合商业性质的活动,带动经济发展,比如组织戏剧艺术节、文化节等等活动,形成“以文化带经济,以经济促文化”的良性循环模式。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
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著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
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著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
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XX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
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
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群体自身生存价值的体现,也是向其他群体展示本族文化获得认可,并被世界认同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其传承方式多为语言或动作,很难复制和保存,加之新生代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并不热衷,使其已经濒临灭绝。
在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强势冲击,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得相当脆弱。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力和不当开发利用将最终导致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退化和丧失。
为了维护民间文学艺术原创群体的精神权利和物质利益,促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可持续发展,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从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保护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和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
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
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
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
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
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
民间艺术的民间文学

民间艺术的民间文学在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中,民间艺术扮演了重要角色,其中民间文学是一种重要的艺术表达形式。
它不仅反映了广大民众的智慧与情感,也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媒介。
本文将探讨民间文学的特点、影响以及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一、民间文学的特点民间文学是指广泛流传于民众之间,传统口头传承、创作与传播的文学形式。
它反映了民众的思想、生活和情感,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
常见的民间文学体裁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神话传说、童谣等。
这些作品通俗易懂,富有节奏感,是民众情感表达的重要途径。
首先,民间文学注重口传心授。
在没有文字记录的古代,民众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将文学作品代代相传,并逐渐发展出口头表演的艺术形式。
由于口头传承的特点,民间文学在传递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创造性的修改,以迎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文化需求。
其次,民间文学着重于群众的创作参与。
民间文学不仅源于民众的生活实际和情感需要,更多地是由普通民众自发创作,反映他们对生活的理解和感受。
这种创作方式使得民间文学注重平民性,贴近民生,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的平台。
最后,民间文学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
由于地域、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民间文学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和风格。
它们既相互影响,又相互融合,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民间文学体系。
二、民间文学的影响民间文学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形式,对社会和个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民间文学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
通过民间文学作品,我们能够了解到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价值观念。
这些作品中蕴含着先人们的智慧和对生活的独特理解,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民间文学对于个人的情感体验和认同有着积极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中,民间文学作品常常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让人们在阅读、欣赏中找到情感的寄托和安放。
同时,民间文学也承载着一种独特的民族认同感,让人们更加自豪地认同自己的文化身份。
最后,民间文学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凝聚力和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生命的记忆。
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失传和被遗忘的危机。
因此,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我们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使命。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丰富多样的内容,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
这些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更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内涵。
以民间文学为例,那些口口相传的神话、传说、故事等,是我们了解先辈们的思想、情感和生活方式的重要窗口。
它们传递着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
传统音乐如古琴曲、民歌等,其优美的旋律和独特的演奏方式,展现了不同地域和民族的特色与风情。
传统舞蹈如傣族的孔雀舞、蒙古族的安代舞,通过舞者的身姿和动作,表达了人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自然的敬畏。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使得许多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壤逐渐消失。
年轻人纷纷涌入城市,乡村空心化严重,传统的民俗活动和技艺失去了传承的主体。
其次,全球化的影响下,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得一些年轻人对本土文化缺乏兴趣和认同,更倾向于追求时尚和流行的文化形式。
此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较为单一,往往依靠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这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显得脆弱且不稳定。
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教育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开设相关课程,让学生从小就了解和接触本土文化的魅力。
通过教育,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热爱,激发他们传承和保护的意识。
同时,还可以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的传承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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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摘要本附件中提供了本文件正文中所采用的建议材料草案的案文。
附件二中对这些案文作了进一步的讨论和阐述。
这些材料草案只是作为一种意见提出的,以便于继续审议和讨论可以采取哪些途径来开展委员会编拟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概要这一工作。
一、政策目标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应以如下各项所述内容为目标:[承认价值](i) 承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固有价值,包括其社会、文化、精神、经济、思想、商业和教育价值,并肯定传统文化内容丰富,是不断进行的造福于全人类的创新与发明活动的框架;[增进尊重](ii) 增进人们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以及对保存并维持这些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各族人民和各社区的尊严、文化完整、思想和精神价值的尊重;[满足各社区的实际需求](iii) 以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文化社区直接表示的愿望和希望为指引,为实现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其他文化社区的福利及其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对各社区赋予权力](iv) 这种保护应受到智力创造与创新所受保护的启发,在方式上做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并对土著人民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赋予权力,使其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自身的 TCEs/EoF行使适当的权力,其中包括适当的精神权和经济权;[维护习惯做法](v) 尊重并方便这些社区自身、内部和相互之间继续以其习惯的方式使用、发展、交流和传播 TCEs/EoF;[有助于保障传统文化](vi) 有助于保存和保障TCEs/EoF以及对其加以发展、保存和传播的习惯手段,鼓励人们保护、应用、更广泛地使用TCEs/EoF,直接造福于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其他文化社区,并造福于全人类;[尊重相关国际协定和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vii) 认可其他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并始终如一地与之共同开展工作;[鼓励社区创新与创造](viii) 鼓励、奖赏和保护尤其是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文化社区及其成员在愿意时,名副其实地进行基于传统的创造与创新;[促进思想和文化交流](ix) 为使广大公众受益,并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手段,酌情促进人们以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文化社区认为公正、公平的条件,获得并更广泛地应用 TCEs/EoF;[有助于文化多样性](x) 帮助促进和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鼓励社区发展及合法贸易活动](xi) 鼓励人们利用TCEs/EoF进行社区发展,承认TCEs/EoF 是各社区的能体现其自我特征的集体财产,鼓励发展名副其实的TCEs/EoF,尤其是传统艺术和手工艺,并扩大其营销的机会;[预防无效知识产权](xii) 禁止授予、行使和实施未经授权者对TCEs/EoF及其派生形式获得的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xiii) 增强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文化社区与学术、商业、教育以及TCEs/EoF的其他使用者之间关系中的确定性、透明度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以及[与保护传统知识互补](xiv) 始终如一地与保护传统知识同时开展工作,尊重文化知识和表现形式是许多社区整体文化特征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事实。
二、核心原则A. 总指导原则[本总原则必须予以遵守,以确保下文有关保护问题的各项具体原则公平、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并始终如一,而且能适当地帮助实现保护目标。
在此,每项原则之后均附有关于该原则的预期效果的一段简要说明;附件二中载有更全面的说明。
]反映相关社区的愿望和希望的原则保护应反映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其他文化社区的愿望和希望;尤其是,应尽量承认和适用土著和习惯法律和礼仪,鼓励补充使用实证和防御保护,从文化和经济方面处理发展问题,处理侮辱、诋毁和冒犯行为,让这些社区能全面有效地参与工作,并承认传统知识与TCEs/EoF对许多社区而言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另外,TCEs/EoF的法律保护措施,从土著人民及其他社区的观点来看,应被认为具有自愿执行的性质,土著人民及其他社区将始终有权完全依靠它们自己习惯和传统保护形式来制止不受欢迎的人们获取和利用其TCEs/EoF的,或采用其他措施作为这一保护形式的补充。
利益兼顾和均衡相称的原则保护应反映公平兼顾TCEs/EoF的发展、保存和维持者权益与TCEs/EoF的使用和受益者权益的需求,调和各方所关注的不同政治问题的需求,以及确保具体保护措施与保护目标、实际经验和需要及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之间相称的需求。
尊重其他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的原则对TCEs/EoF的保护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的目标保持一致,而且不得损害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中现已规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本原则无意对其他文书或讨论TCEs/EoF在其他政策领域中的作用的其他程序的工作加以预先阐释。
灵活和全面的原则保护应尊重 TCEs/EoF 的多样性以及受益人需求范围的广泛性,应承认各国国情及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并应为国家主管单位留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其确定实现保护目标的适当途径。
保护可相应地借鉴大量的备选办法,结合专有权、非专有权和非知识产权措施,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延伸或调整知识产权的专门制度、特别制定的专门知识产权措施和制度,其中包括防御和实证措施。
私有财产权应当补充并很好地兼顾非专有和非知识产权措施。
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特点、特性和传统形式予以承认的原则保护应当反映TCEs/EoF的传统特点、其集体或社区背景及其在发展、保存和传播过程中代代相传的特点;其与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与完整、信仰、精神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其常被作为宗教和文化表现形式的载体这一事实及其在社区中不断发展的特点。
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还应承认,在实践当中,TCEs/EoF并不总是由那些关系牢固、可明确指认并可作为法人或集体来对待的“社区”创造的。
TCEs/EoF 未必总是代表与众不同的本地特征;而且常常也不是真正独一无二的,相反,它们是跨文化交流和影响的产物。
尊重 TCEs/EoF 的习惯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原则保护应鼓励有关社区根据其习惯法和惯例使用、发展、交流、传播和推广TCEs/EoF。
发展并维持TCE/EoF的社区以现代方式对TCEs/EoF的使用,只要该社区认同这种使用以及因这一使用而带来的任何变化,则不得被视为具有歪曲性质。
对TCE/EoF 进行的法律保护,在例如权利的归属、权利的管理和集体决策、利益的公平分享、权利的例外与限制及补救办法等问题上,应尽量以习惯用法、惯例和习惯准则为指导。
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原则获得、管理和实施权利的措施,以及其他保护形式的实施措施,应当有效、适当并易于获得,而且应考虑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其他文化社区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
B. 具体的实质性原则B.1 受保护客体的范围(a)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可被理解为包括由具有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的,并由某一社区或由反映该社区的传统艺术追求的个人所发展并维持的创作成果。
举例而言,此种创作成果可包括以下表现形式或以下表现形式的组合:(i)言语表现形式,例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和谜语;语言方面的表现形式,如文字、标志、名称、符号及其他标记;(ii)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和器乐;(iii)行动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游戏和艺术形式或仪式,而无论其已是否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以及(iv)有形表现形式;例如:(a)民间艺术作品,尤其是绘画、设计、素描、雕刻、雕塑、陶土艺术、镶嵌、木工、金属器皿、珠宝、框篮编织、手工艺、刺绣、纺织、制毯、服饰;(b)乐器;(c)建筑形式。
(b) 具体选用什么词语来指称受保护的客体,应由国家和地区决定。
B.2 保护标准TCEs/EoF 无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只要属于以下情况,均可受保护:(i)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包括集体的和累积的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并(ii)具有能反映某一社区独特的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产的特性。
B.3 受益人TCEs/EoF 的保护措施应使下述土著人民以及传统和其他文化社区受益:(i)根据本社区的习惯法和惯例保管并保护TCEs/EoF的各社区;以及(ii)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和使用 TCEs/EoF的各社区。
B.4 权利的管理(a) 为确保TCEs/EoF保护的有效性,应委派一个主管单位(可以是一个现有的局或机构)负责宣传、教育、提供咨询意见,以及指导、监督、解决争议及其他职能。
(b) 利用TCEs/EoF,应直接向有关社区或代表该社区并为该社区的利益开展工作的单位获得必要的授权。
在由单位授权的情况下:(i)应只有在根据相关土著人民或传统或其他社区的传统决策和管理程序与之进行适当磋商之后才能授权;(ii)授权应符合有关TCEs/EoF 的规定保护范围,并应尤其顾及公平分享此种利用所得利益的问题;(iii)在究竟涉及哪一个社区方面出现不确定性或争议时,应尽量参照习惯法和惯例加以解决;(iv)单位就TCEs/EoF的使用所收取的任何货币或非货币利益,应直接由该单位分给有关的土著人民或传统或其他社区;(v)授予此种权利的立法、条例或行政措施,应就授权申请程序、单位可能收取的服务费(如有的话)、通知程序、争议解决、单位据以授权的条款和条件等事项,提供指导意见。
B.5 保护范围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i)防止对具有特殊文化和精神价值或重要性的TCEs/EoF (例如神圣的TCEs/EoF)及其派生形式,进行复制、改编、向公众传播及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使用;进行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或进行其他减损行为;以及由第三方获得其知识产权;(ii)防止未经授权公开并随后使用机密 TCEs/EoF以及由第三方获取其知识产权;(iii)对TCEs/EoF的表演,按 1996《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要求保护精神权和经济权; 以及(iv)在使用和利用其他 TCEs/EoF时:-对于凡起源于TCEs/EoF或受TCEs/EoF启发的作品,注明其源自相关的土著、传统或其他文化社区;-对TCE/EoF进行的任何会冒犯或损害有关社区的声誉、习惯价值或文化特征或文化完整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或其他减损行为,应可加以制止并/或给予民事或刑事制裁;-在经营商业中,凡以违反诚实的商业做法的方式,在参考、借鉴或再现TCEs/EoF 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数量、关于其已经有关社区同意或与之有联系方面提出的任何虚假、混淆或误导性表示或说法,应可加以制止并/或给予民事或刑事制裁;以及-此种利用如以营利为目的,应按主管单位和相关社区所确定的条件,公平付酬或分享利益。
B.6 例外与限制TCEs/EoF的保护措施:(i)不得限制或阻碍相关社区的成员以传统和习惯的方式,对TCEs/EoF进行按习惯法和惯例属于正常的利用、传播、交流和发展;(ii)应仅适用于对TCEs/EoF 进行的超出传统或习惯方式的利用,而无论其是否以商业营利为目的;(iii)所受的限制,应根据相关性并视具体情况,与可对文学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所规定的限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