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长沙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二○○四年一月十九日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此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生成、调整、公示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包括房屋、住宅小区、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旅游景区等。
三、价格的生成和调整1.价格生成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根据以下原则生成:1.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规划指标,按规定计算出售房屋的合理成本,包括原始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费用、税费等。
1.2.合理考虑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各类设施用房、配套设施等)在整个项目价值中的比重。
1.3.参考市场行情,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1.4.根据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对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开发企业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2.1.因规划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审查意见、项目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
2.2.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成本较大幅度上升的。
2.3.其他合理情形的。
价格调整应公开透明,保障购房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四、价格公示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其销售价格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销售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应当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监管责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承担。
六、处罚和救济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给予购房者合法的救济。
七、附则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结束语本文介绍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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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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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4a22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4c.png)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一、前言房地产价格对于社会经济和民生福祉有着重要的影响。
过高的房地产价格会导致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增加市民的负担,妨碍经济的稳步发展。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二、基本原则1.房地产价格应以市场为基础,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合理定价;2.房地产价格应该透明,售价应在规定的权威发布的媒体上公开;3.房地产价格应平稳,避免价格波动过大,干扰市场的公正竞争;4.房地产价格应该满足购房者不断提高的购房需求。
三、房地产价格的审批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拿到国土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应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价格计划和资料;2.房地产管理机构审核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审批直至发布售价;3.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与公平,避免价格歧视。
四、房地产价格的公开1.房地产价格应在规定的权威发布的媒体上显示,并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2.房地产企业应当公开每个楼盘每套房的少量信息,如面积、户型、售价等。
五、监督和管理1.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监督体系;2.检验和监测房地产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3.如果发现房地产企业涉嫌违规定价,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者,房地产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2.涉嫌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违反规定的情况严重者,房地产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吊销开发资格等严厉处罚。
七、总结本规定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确保房地产价格正常的市场化,保障公民购房权益,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主须遵守规定,发挥积极作用,相信房地产市场将持续稳定发展。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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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依据集团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第三条项目所属公司须在商品房销售前十五日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
《销售价格方案》,《销售价格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价格制定办法;
(二)竞争楼盘调查结果;
(三)项目销售实收均价(底价)及单套价格表(底价);
(四)项目总平面图:标识出楼宇在总平面图的位置;
(五)户型图;
(六)其他定价信息。
第四条集团营销策划中心会同集团成本管理中心、集团计划财务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价格方案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
若营销策划中心须到项目所在地调研,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销售价格方案经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所属公司若下调经集团批准的销售价格方案,须以书面的形式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方案。
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所属公司可依据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价格方案制定项目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及折扣管理办法,并确保项目每套销售实收价不低于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
在项目正式实施销售前,项目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若因市场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原来通过审批并备案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
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须重新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上
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第七条所属公司折扣优惠审批权限所属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折扣管理办法,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以下范围:
(一)一般性折扣
各所属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由销售部门、成本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一般性折扣方案与比例(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二)销售特例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例超过一般折扣比例的行为。
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销售特例的审批权限:1、凡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一律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和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2、不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按以下方式实施:
(1)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以下(含3%)的,由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长联名审批;
(2)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5%(含5%)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
(3)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5%以上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各所属公司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对外销售价格表,销售折扣批复及相关资料,以便备查。
第八条项目所属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只能享受最高一级领导批复的折扣,不得重复折扣。
第三章其它物业销售价格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公司购买的物业和以债权抵付的物业需要销售时,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集团资产管理部、成本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属于集团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物业(办公楼、厂房、员工宿舍等)销售价格,及用于抵扣集团和所属公司债务的物业价格,须经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
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成本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复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