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此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生成、调整、公示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包括房屋、住宅小区、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旅游景区等。
三、价格的生成和调整1.价格生成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根据以下原则生成:1.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规划指标,按规定计算出售房屋的合理成本,包括原始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费用、税费等。
1.2.合理考虑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各类设施用房、配套设施等)在整个项目价值中的比重。
1.3.参考市场行情,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1.4.根据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对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开发企业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2.1.因规划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审查意见、项目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
2.2.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成本较大幅度上升的。
2.3.其他合理情形的。
价格调整应公开透明,保障购房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四、价格公示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其销售价格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销售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应当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监管责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承担。
六、处罚和救济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给予购房者合法的救济。
七、附则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结束语本文介绍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涉字[1994]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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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涉字[1994]058号1994年5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
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税费、利润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预售)商品房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拟定销售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房地产增值税。
第四条商品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和期间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67f6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d9.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1月11日)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价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房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805d54c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5e.png)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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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商品房成为了普遍的居住方式。
然而,房价居高不下、房价波动频繁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备案管理,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概念及实施目的商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过审核后备案的行为。
其实施的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防止开发商过度投机和封闭性的销售策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实施有利于市场透明、公正和合理,对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我国商品房价格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管理主体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事务。
例如,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份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市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
三、备案内容1.备案标准商品房备案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所处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当地楼市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实施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主管部门会向开发企业下发《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书》,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法的备案证书。
四、备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房价的涨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备案标准的制定商品房价格备案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房价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内部价格审批程序,保证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审批管理。
第三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审批应当逐级审批,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和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行的管理惯例执行。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建设部确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
(二)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报请相关部门开展销售活动。
第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按照市场调研和成本评估等方法进行制定,明确销售策略和利润目标。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审核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明确利润率标准,对存在重大问题和矛盾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和修正。
第九条公司领导应当对项目销售价格进行审批,认真核查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总体把握企业利益,确保价格安全和平衡利益,避免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
第十条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循销售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销售活动,确保价格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审批标准第十一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收益,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制定,符合城市居民购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二)合理性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基于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利润预算,确保合理利润,避免低价囤房炒作。
(三)公正公平。
对于相同房屋类型、区域位置的房屋,应当使用相同价格标准。
(四)合法合规。
公司所从事的房地产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进行非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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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地规范地各类产品定价,及时有效地调控项目销售价格,在定价阶段通过建立定价标准体系进行定价管理;在销售阶段通过以“实收底价”和“折扣体系”双重控制为基础;结合时间纬度与销售率评估体系进行价格调控管理。
具体管理机制如下:
第二章定价阶段的标准定价体系
1.定价的第一原则
最大程度的发现产品的真实价值,使产品价格与价值最大程度的接近。
2.项目定价需考虑的因素
1)考虑不同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对于住宅:考虑景观、朝向、噪音、户型、私密性、其他等;对于商业:考虑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面积大小等;对于车位:开间或面积、车位类型、充电桩、阻挡物等。
2)营销部需统一不同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调价规则。
第三章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制订审批与修订
1、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编制的要求
1)要求有分栋、分套详细的明细表。
2)价格表包含的内容:房产类型、栋、单元、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花园面积、财务底价、现场底价、价税分离现场底价、现场面价等。
3)折扣体系表包含的内容: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
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4)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格式见附件1。
2、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批
1)审批流程:各项目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由营销部发起审批,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财务部收入会计及财务经理复核,转至财务副总、营销副总审批,总裁最终审批。
2)审批要求:统一用纸质文档,文件审批表内容:对各栋价格简要说明,整体实收均价,开盘促销方案,实际执行折扣体系。
后附各栋价格明细表,及折扣体系表。
文件审批表及折扣体系表、价格表均需以上参与审批的部门或人员签字,其中价格表有多页的,总裁、财务副总及营销副总只要签批最后一页汇总页,其他页只要营销部制表人及财务部复核人签字。
3、财务部收入会计对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核要求
1)现场实地查看
在拟推售前一周,收入会计应与财务经理、设计部同事或项目部同事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是否有影响价格表加减项的因素。
对于洋房:各楼层有无露台、最顶楼能否撘板做复式;
对于车位:车位距离电梯远近、车位类型(子母车位、独立车位、双拼、变位、中间位)、有无充电桩、有无阻挡、开间或面积、净高是否较小、有无下水道影响、旁边有无空位能多停车辆;
对于别墅:朝向、楼间距、赠送花园面积、景观
对于商铺: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位置
2)折扣体系表审核
折扣体系表内容与销售方案中审批的内容需一致,折扣体系表应能反映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其中:当优惠额度为比率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
当优惠额度为数值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面价*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
总体折扣率=每一优惠项目折扣率的乘积。
①一份价格表中不能重复出现同样的房号不同的价格。
②建筑面积需与预测报告核对,因花园面积无测绘报告,需提供设计部签字确认的花园面积。
③审核每一套房的价格调增调减项:根据实地考查结果,一套套核对是否有对影响价格因素做调增调减
④均价检验:检验此批单位的整体均价是否与公司审批方案一致;检验各栋的均价是否吻合
④最高价与最低价检验:根据价差幅度,检查每一栋每一单元价格有无异常(价格过高或过低)
⑤按③和④步骤审核财务底价无误后,审核现场底价与现场面价。
现场底价=财务底价+赠送管理费/转介佣金;
现场面价=现场底价/每一现场优惠的折扣率的乘积+数值的优惠额度
4)后期调整价格表的审核
①以最近一次的价格表为基数作调整。
②返算在价格中的赠送管理费及转介佣金需与开盘前价格表保持一致。
③每一房号/车位的价格调整金额,需与方案中审批的调整金额保持一致。
财务底价=上一版价格表财务底价±调整金额
④返算现场底价与现场面价,方法同上。
4、价格表的调整
为避免因定价时间较久,导致产品标价明显低于本项目或市场其它项目现售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因定价失误导致某批产品长期滞销,造成公司现金流损失:对项目定价实行有效管理。
1)定期(每月或每季度)由营销部与财务部联合对各项目未售产品价格表进行价格检查。
2)检查分析各类产品的销售速度、成交均价、存货均价等,对销售过快的产品提出涨价建议,对滞销产品提出促销或优惠建议,具体执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项目需要与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
3)修改价格表的流程参照开盘价格的审批流程。
1)审批完成后的价格表由财务部各项目经理保留原件,营销部及现场财务留存价格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财务部各项目经理签名。
2)现场财务对每份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需编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每次执行价格以最终版本为准。
第四章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控制
1、以“财务底价”和“现场折扣”双重控制为原则,原则上累计优惠额度计算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实收底价。
2、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整个价格体系,销售过程中营销部与财务部共同做好价格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管控:
①现场折扣:销售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审批文件规定的折扣权限
执行。
②现场客户下定时填写认购书,认购书要求销售员、销售经理、我司的现场销控签名后再拿给现场收款员复核,收款员根据价格表核对面价,折扣,折后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若有超出折扣权限,必须有相应的审批文件。
③特殊关系折扣,由总裁微信或口头传达,由营销副总传达给现场销售与财务部,可优先办理签约,再由营销部后补特殊折扣申请单,审批通过后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