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矿井工作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各级供电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工作,组织对供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预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矿长是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具体安全并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二)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电气及电(线)缆管理组。
二、矿井高压供电行政管理(一)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及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矿井工作面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初级)。
(三)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四)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序列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统计数据。
及时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及图表并及时更新:1、井上下用供电系统图。
2、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图象示意图。
3、矿坑电气设备布置图,地面高压输电线路示意图。
4、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五)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六)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同理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分列运行,不准随意用联络开关送电。
特殊情况下,需要合联络开关供电系统时,必须由用电队组申请,方可操作。
电缆截面的选择,须要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有效保证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供电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七)矿井下供电。
电线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其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四篇)

矿井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矿工权益,提高矿井生产效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矿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矿井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业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形成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矿井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矿井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资源供应、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等因素,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
第八条矿井应当通过矿井生产现场的观测和监测,及时掌握生产状况,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进度的完成和安全的生产。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核、发布和执行等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生产计划执行进度的跟踪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时反馈。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生产现场的安全控制措施,对危险源和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果。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格和可追溯。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把关,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40万吨煤矿新井设计第三章 矿井工作制度、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3 矿井工作制度、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3.1矿井工作制度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程》有关规定,矿井设计年工作日330天,井下实行“三八制”,每天三班作业,其中两班生产,一班检修,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小时。
地面实行“三八制”,每天三班作业,其中两班生产,一班检修。
3.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3.2.1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
矿井地质储量资源丰富,具备建设大型矿井的资源基础。
3(3
上、3
下
)煤层属
于较稳定煤层,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可采范围内平均煤厚4.73米,但是井田新生界地层厚,煤层的埋藏深度较深,且3煤层受到火成岩侵入的影响。
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宜太小也不能过大,生产能力太小,矿井服务年限过长,经济效益差;生产能力太大则不满足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规范要求(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表如下表3-1)。
表3-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表
根据矿井的可采储量等因素确定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为2.4Mt/a。
3.2.2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服务年限=可采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
T=
AK
Z
式中T: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a);
Z:矿井可采储量(万t);
A: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K:储量备用系数,K=1.3--1.5,,这里取1.4
代入数据得到矿井服务年限为: T=4
.12406325.17441 =51.9(a)
经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为51.9年。
设计年限符合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表要求。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矿井机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机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基础工作,达至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煤矿安全大批量生产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模式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制度。
各地面生产队机电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机电管理工作是行政管理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成部份,各级管理部门要把机电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三)冶金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和建立健全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制定岗位责任制。
各矿井负责人是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微电子责任者,机电副矿长是机电安全管理的主要冶金责任者。
(四)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课程三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
机电设备管理仍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配合,技术经济发展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认真执行好《矿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
(五)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采煤综掘器材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接线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
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上级部门每季度技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验收时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
(六)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线缆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通讯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
新工作面安装须的设备和采后回收的设备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相关手续。
(七)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在井下转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须要经上级部门批准。
(八)主要设备必须开始实施包机制,设专(兼)职司机和维护工作人员。
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应该维护人员。
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处所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强烈要求。
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工程质量,确保矿井工程施工安全和效果,制定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依法实施,以确保矿井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等矿井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矿井工程的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严谨的原则,依法建设、依法运行、依法监管,确保矿井工程安全、高效、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井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矿井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与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相结合,形成全面的矿井工程管理体系,确保矿井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采取预防控制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防范事故风险,确保矿井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鼓励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提高矿井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推动矿井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四个严格”原则,即严格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是负责矿井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负责矿井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检查矿井工程的质量状况;对矿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矿井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井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案及质量技术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矿井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组织对矿井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矿井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由矿井企业派设,负责本企业下属矿井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矿井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矿井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作业,保障矿工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作业管理,包括生产、安全、环保等方面。
第三条矿井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矿井生产管理第六条矿井生产管理应根据矿区规划和矿井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和安排生产。
第七条矿井作业应严格遵守生产计划,保障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应注重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矿井生产应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矿井生产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矿井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场地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矿井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加强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并分析事故原因,及时总结反思。
第四章矿井环保管理第十八条矿井环保管理应制定定期清理作业矿尘的措施,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矿井应加强尾矿处理,减少废水和固废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条矿井应开展定期的环境监测,确保矿山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矿井作业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矿井作业管理制度执行由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矿井工作制度、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3 矿井工作制度、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3.1矿井工作制度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确定矿井设计年工作日为330 d ,工作制度采用“三八制”,每天三班作业,其中两班生产,一班检修,每班工作8 h 。
矿井每昼夜净提升时间16 h 。
3.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3.2.1确定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2.2.1条规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经济效益及国家对煤炭的需求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或系统优化确定。
矿区规模可依据以下条件确定: (一)资源情况 煤田地质条件简单,储量丰富,应加大矿区规模,建设大型矿井;煤田地质条件复杂,储量有限,则不能将矿区规模定得太大;(二)开发条件包括矿区所处地理位置、交通、用户、供电、供水、建筑材料及劳动力来源等。
条件好者,应加大开发强度和矿区规模,否则应缩小规模;(三)国家需求 对国家煤炭需求量的预测是确定矿区规模的一个重要依据; (四)投资效果投资少、工期短、生产成本低、效率高、投资回收期短的应加大矿区规模,反之则缩小规模。
3.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坪湖矿井田储量丰富、煤层赋存稳定、顶板条件较好、倾角小、厚度变化不大、开采条件简单、技术准备先进、经济效益好、煤质为优质焦煤、交通运输便利、市场需求量大,但由于底板条件较差、断层褶皱多且大,不易建大型矿井。
由此,确定坪湖矿设计生产能力0.6 Mt/a 。
3.2.3矿井服务年限矿井服务年限必须与井型相适应。
矿井服务年限的计算公式为:KA Z T k ⨯=(3-1)式中:T ——矿井的服务年限,a ;Z k ——矿井的设计可采储量,Mt ; A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 K ——矿井储量备用系数,取K=1.3。
则,矿井的服务年限为:6.413.16.047.32=⨯=⨯=KA Z T k a3.2.4井型核对按矿井的实际、煤层开采能力、辅助生产能力、储量条件及安全条件等因素对井型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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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矿井工作制度、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3.1矿井工作制度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2.3条规定,矿井设计宜按年工作日330d 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
矿井工作制度采用“三八制”作业,两班生产,一班检修。
3.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3.2.1确定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2.2.1条规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经济效益及国家对煤炭的需求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或系统优化后确定。
矿区规模可依据以下条件确定:
(1)资源情况:煤田地质条件简单,储量丰富,应加大矿区规模,建设大型矿井,煤田地质条件复杂,储量有限,则不能将矿区规模定得太大;
(2)开发条件:包括矿区所处地理位置(是否靠近老矿区及大城市),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用户,供电,供水,建筑材料及劳动力来源等。
条件好者,应加大开发强度和矿区规模,否则应缩小规模;
(3)国家需求:对国家煤炭需求量(包括煤中煤质、产量等)的预测是确定矿区规模的一个重要依据;
(4)投资效果:投资少、工期短、生产成本低、效率高、投资回收期短的应加大矿区规模,反之则缩小规模。
3.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本井田储量丰富,设计开采煤层赋存稳定,煤层厚度大部分比较稳定,属厚煤层(5.7m),为缓倾斜煤层(倾角2°~13°)。
矿井总的工业储量为202.72Mt ,可采储量为138.78Mt 。
根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关系: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因地质构造相对简单,同时煤田范围较大,开采技术好的矿井应建设大型矿井,矿井服务年限T 取60a 。
138.78
1.65(/)60 1.4k Z A Mt a T K =
==•⨯
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按《煤炭工艺矿井设计规范》规定,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A )确定为1.5Mt/a 。
3.2.3矿井服务年限
矿井可采储量Zk 、设计生产能力A 和矿井服务年限T 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3-1)
式中:
T —— 矿井服务年限,a ;
Zk —— 矿井可采储量,138.78Mt ;
A —— 设计生产能力,1.5Mt/a ; K —— 矿井储量备用系数,1.4。
把数据代入公式3-1得矿井服务年限:
138.78
66.11.5 1.4
T a
=
=⨯
在计算矿井服务年限时,考虑矿井投产后可能由于地质损失增大、采出率降低和矿井增产的原因而使矿井服务年限缩
短,设置了备用储量
138780.40.43965.1t 1.4 1.4k b Z Z =
⨯=⨯=万
在备用储量中,估计有50%为采出率过低和不可预知地质破坏因素影响所损失的储量。
矿井开拓设计时认定的设计采出的储量约为:
13878(3965.10.5)11895.5t -⨯=万
()K A Z T K
⨯=
b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