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疑难问题辨析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若干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而 获得 的收入 及其他 财物 , 包 括货 币工资 、 实物报酬 、 社会保 险等 力保护 , 从法律 的强 制性 角度来 看 , 理 应成 为劳动 者劳动 报酬 的
多种形式。 有的学者认为, 对劳动报酬认识的关键是区分工资
一
个组成 部 分 。学 者们 对这些 问题 的争 论也 并非全 无道 理。 那 么上 述这三 种形 式 , 之所 以没 有纳 入此次 司法解 释 当中,
断, 给 司法 实践 带来 了很 大困难 。 因此 , 本 文在 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拒 不 支付 劳动报 酬刑 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 结合 学者的各方观点和对司法实践的审视,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以期对该罪的顺利实施 衣 旃帮 助 。 关键 词 劳动报 酬 支付 能力 政府 有 关部 门 作者 简 介 : 袁健 , 郑 州 大学法 学院 法律 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分类 号 : D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O 5 9 2 ( 2 o 1 4 ) l - 2 8 2 - 0 3
2 0 1 1 年 2月 2 5日, 由中华人 民共和 国第 十一届 全 国人 民代 形 式直接 支付 给劳动 者 的劳动报 酬 。 0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九次会 议审议通 过并 公布 了, 具 有重 大现
笔者 认为 , 劳动 报酬应 该是指 劳动 者付 出体力或脑 力劳动所
实 意义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正案 ( 八) 》( 以下 简称 《 刑 修 得 的对价 , 体现 的是 劳动者创 造 的社会 价值 。具 体包括 : 计时工 八》 ) , 其 中就规定 了让法 律界人 士期盼 已久的拒 不支付 劳动报 酬 资、 计件工 资、 奖金 、 津贴 、 补贴、 延 长工 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 及特殊 罪 。但颁 布 以后 , 由于法条 规定 的较 为原 则 , 导致在 司法 实 践中 情 况下支 付 的工资等 。 而 正如 有些 学者 所提 到的社会 保险 、 经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探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探究【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准确界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对解决本罪数额认定问题至关重要。
对“劳动者”和“劳动报酬”应当坚持广义解释,以实现刑法设立本罪时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应当坚持具体数值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均衡、合理。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知,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论何种行为方式要求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因此,数额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然而现有法律对本罪的数额认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额认定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以期对日后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助益。
一、劳动者的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数额指向的是劳动报酬,而确定劳动报酬的前提则是明确界定劳动者的范围。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何谓“劳动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从宪法的角度看,我国宪法把劳动权的主体赋予全体公民,并视全体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
《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做出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则是指受雇于这些组织、并通过契约化管理、在用人单位监督下劳动、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人员。
对于本罪劳动者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广义解释说有学者认为“所有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下,从事某种社会劳动从而取得劳动收入的自然人,均属于刑法中‘劳动者’的范畴,所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
这种观点即把所有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收入的自然人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①参见郭冬梅:“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载《前沿》2011年第9期;王政铎:“论恶意欠薪罪”,载《公民与法(法学)》2011年第5期。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
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
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①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而本罪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列于刑法分则第五章,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可见本罪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笔者认为,有学者之所以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系复杂客体,是因为他们觉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是近几年农民工血泪讨薪的社会实践活动促成的,如果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行为未必会成为一条刑法罪名。
从法律条文来看,本罪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档次。
如果说因为欠薪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讨薪事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恶劣的影响,那么该行为也应该属于加重犯一档;而对于一般的情节,犯罪行为未必达到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
因此,笔者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单一客体,即劳动者的财产权。
理由在于:第一,如本罪侵犯的系复杂客体,由于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者之间,后者为重,则本罪应置于第三章之列。
然立法者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本罪的实施并非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侵害。
第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之所以引起争议,在于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很多人认为是一个民事行为,不应该由刑法调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方面争议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雇主或者其他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一)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
例如,对于“法定期限”的界定、对于“应得劳动报酬”的认定等,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断存在差异。
(二)证据收集的困难性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困难。
劳动者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雇主拒不支付的行径。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权。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
如何区分这两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四、解决争议问题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对“法定期限”、“应得劳动报酬”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建议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如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工资支付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三)完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工作,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工 资 行 为 付 出 的 法 律 成 本 较 低 .弱 势 群 体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讨 要 工 资 困 难 而 设 立 … 如 果 用 工 单 位 有 能 力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劳 动 报 酬 而 拒 不 支 付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方 式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其 次 . 劳 动 者 的 定 义 来 看 . 动 者 是 指 参 加 劳 动 并 以 从 劳
支 付 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构
成 本罪 。
用 工 单 位 无力 支 付 劳 务派 遣 单 位 劳 动报 酬 的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合 同法 》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设 立 进 行 了 严 格 《
、
关 于本罪 的犯 罪主体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践 中 . 务关 系 往往 比较 复杂 , 如劳 务 派遣 、 实 劳 诸 工 程 承 包 、 包 、 包 等 。 正 确 认 定 这 些 劳 务 关 系 的 犯 分 转 要 罪主 体 . 需结 合这 些 劳务关 系 的具体 情 形进行 分 析 。 必 1劳 务 派 遣 中 如 何 确 定 犯 罪 主 体 。 照 我 国 《 动 . 按 劳
一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生 活 资 料 主 要 来 源 的 人 f 2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是 为 了 获 取 用 工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的差 额 利 润 .并 非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人 为 生 活 资 料 主 要 来 源 . 务 派 遣 单 位 不 是 劳 动 者 . 工 单 位 劳 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
且该法条在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罪状表述等方面的表述过于抽象、原则,使得实践中那些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
文章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之解读提出了粗浅建议,旨在完善其不足。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法不足;完善一、刑法保护之现状(一)相关部门法调整之尴尬——凸显刑法保护之重1.漫长的维权路英国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当遭遇欠薪,一个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的劳动者可能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行政手段维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不得不走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若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74条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和赔偿金。
其次,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未果,劳动者可就欠薪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待法院就民事诉讼做出裁判后,若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劳动者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这种拒绝执行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第313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此可以说当前行政法、民法、刑法领域都对这一问题有了规定。
然而维护劳动者薪酬的法律法规看似很多,劳动者可以选择的维权途径也很多,但正是过多的环节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2.刑法“谦抑性”之考量奥古斯汀说:“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当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缺位时不应过于强调刑法的谦抑性。
根据《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劳动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但问题在于,因讨薪而引发的严重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这是行政法部门、民法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一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来解决因为恶意欠薪所导致的种种危害社会的事件。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
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
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
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
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置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
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疑难问题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疑难问题解析摘要恶意欠薪入罪对遏制恶意欠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但仍有诸个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社会保险不应属于本罪的劳动报酬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应当视为政府有关部门,恶意欠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数罪制度和理论予以解决。
关键词恶意欠薪司法解释疑难问题基金项目:本文属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劳动问题研究》课题号jrs-2011-6054。
作者简介:任江海,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劳动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2-02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社会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导致了社会不稳定的局面,在一些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已通过刑事法律加以制裁。
例如在美国,拖欠工资的老板不得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私家车,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韩国也早已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①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
各国的制度虽受制于各国的国情,但在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上,存在相通和借鉴之处,很多国家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将拖欠工资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于2011年11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说,恶意欠薪入罪是我国动用刑罚手段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它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在处理该罪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就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能力支付问题展开讨论。
一、劳动报酬的基本概念与价值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经济待遇,它体现了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予以肯定和回报。
劳动报酬既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表现。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备用人单位身份:被告必须是一个法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关系。
3.有能力支付:被告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财务能力,即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故意拒绝支付:被告明知有支付义务却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
五、判断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依据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要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用人单位经济状况的证据(1)财务会计报表:用人单位的财务报表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其经济状况。
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表格可以揭示用人单位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及净利润等情况。
(2)银行流水账户:银行流水账户是用人单位经济活动的直接证据,可以清晰地展示其收入、支出和资金流动情况。
(3)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用人单位是否按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也能反映其财务状况。
2.用人单位财务能力的评估(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等。
通过评估用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情况可以对其财务能力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探析
一
秩序 的 正常平 稳 发展 , 时 , 确保 了《 同 也 刑法 》 障法 的地位 。 保
( )刑 法谦 抑性 原则 与 保护 劳动 者权 益 的动态 平衡 二 司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欠 薪 案 件 是 否 能 够 一 律 按 照 拒 不
、
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罪 规 定 的 形 势 政 策导 向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处 理 ?在 一 些 欠 薪 案 件 中 , 业 存 在 拖 企 欠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数 额 较 大 的 情 况 , 企 业 具 有 偿 付 其 该 所 欠 劳 动 报 酬 的 能 力 但 是 经 过 政 府 有 关 机 关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时 , 种 行 为 完 全 符 合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此 这
一
合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规 定 的 情 形 , 是 , 于 该 企 业 的 但 对
行 为 并 不 应 当 认 定 为 犯 罪 。不 能 因 为其 行 为 表 面 上 符 合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就 机 械 的 套 用 , 是 不 符 合 刑 法 谦 抑 性 原 这 则 的 。 基 于 刑 法 的 谦 抑 性 , 须 对 一 般 欠 薪 行 为 和 逃 避 必
酬 出 现 更 加 不 利 的结 果 , 致 企 业 破 产 , 导 因此 有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能 力 但 仍 未 支 付 。 表 面 上 , 企 业 的 行 为 仍 然 符 该
年 , 欠 工资 超过 1 拖 0亿 元 的 有 十 几 个 省 , 些 拖 欠 工 资 一
严 重 的企 业 , 欠 累 计 达 数 十 个 月 … 。 目前 全 国 拖 欠 民 拖 工 工 资 已 高 达 10 亿 , 有 6 的 民 工 能 按 月 领 取 工 00 仅 % 资 。2 1 0 0年 1 到 2 1 年 1月 1 日期 间 , 东 全 省 仲 月 01 0 广 裁 机 构 共 立 案 处 理 农 民 工 工 资 争 议 案 件 4 5万 宗 , 及 . 涉 农 民工 6 5万 人 , 持 农 民 工 工 资 诉 求 约 6 2亿 元 ] . 支 . 。从 各 方 面 来 看 , 国 的 欠 薪 问 题 已 经 相 当 普 遍 和 严 重 。 劳 中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获得 权 得 不 到 保 护 , 无 路 可 走 的 情 况 下 , 在 为 了拿 到 自己 的 血 汗 钱 , 容 易 采 取 过 激 手 段 , 而 引 发 很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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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疑难问题辨析
辛蟠泽
一、基本案情
20XX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蒋某通过于某介绍从发包方陈某处承揽了A县万豪庄园小区1#、2#楼的工程。
之后,张某、蒋某雇用魏某等民工进场施工。
施工期间至20XX年12月20日前,张某、蒋某先后收到全部工程款900万元。
20XX年12月份,魏某等30余名民工向A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蒋某、张某拖欠工资100万元。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2日,经A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由陈某代张某、蒋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00万元。
2020年1月27日,A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张某、蒋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100万元,并通过在其施工场所张贴拍照的方式予以告知。
张某、蒋某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支付并逃匿,直至案发仍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100万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是张、蒋二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的《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明确了他人垫付劳动报酬不影响行为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前提是垫付在责令支付之后,而本案的垫付行为是在责令支付之前,不符合高法案例的逻辑顺序。
且在已有主体替行为人垫付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行为人的不支付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张、蒋二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证据显示张、蒋二人在雇用魏某等人施工时就有不支付工资的目的。
第二意见认为张某、蒋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虽然有主体替行为人垫付了拖欠的工资,但行为人尚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责令支付是入罪必要的前置程序,但具体发生在垫付之前还是之后,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如下:
刑法第276条之1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一般认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程序性要素。
类似条文还有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286条拒不履行信
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等。
刑法上设立程序性要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圍,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20XX 年 1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第 1 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以上解释体现了程序性要素在构成要件中是必备要素,防止通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实践中常见的欠薪行为无限扩大刑事追诉范围;同时也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如责令支付主体的非唯一性、文书的非唯一性,责令支付必须以被告人知悉为必要条件等。
很显然,本案中,张、蒋二人已经知悉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内容。
关于垫付拖欠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XX年6月23日发布),明确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其裁判主旨为“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
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
其时间先后顺序是:行为人拖欠→有权机关责令支付→行为人逃匿→总承包商垫付。
该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工程总承包商代被告人垫付了民工工资;二是垫付的时间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之后。
而本案垫付的时间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之前,即:行为人拖欠→总承包商垫付→有权机关责令支付→行为人逃匿。
虽然本案中垫付行为在责令支付之前,但并不能成为行为人出罪事由。
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法益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
一般认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市场
经济秩序(或国家劳动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故意。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即使有其他主体如总承包商替行为人垫付了拖欠的工资,此时劳动者虽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上访等隐患,貌似行为人拖欠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消减,但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并非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的,且垫付者经常是在已拨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形下额外再拨付、垫付行为人拖欠的工资。
假如,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仍未支付,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秩序,且因拖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亦并未因垫付拖欠工资而消除,这些严重后果也经常依赖行为人在收到责令支付文书后的悔改行为去弥补、抚平,所以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拖欠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完全消除。
其次,从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分析。
对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罪状的解释必须依托刑法文本,做到前后呼应、协调一致。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1第
3款,本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有三,即: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欠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可见,支付劳动报酬,履行法律义务,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前提条件。
法律并未将有垫付工资情形,劳动者工资已全额付清等作为减轻或免除的条件。
可见,立法本意还是督促行为人尽早支付劳动报酬,履行相应义务。
本款规定的应有之意就是:没有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次,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质特征即不作为犯的角度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真正(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人由于违反了法律上命令性规范,就等于直接触犯了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条件下,即应与作为犯等同评价。
假如有权机关责令行为人支付后,有其他主体替行为人垫付了拖欠的工资,但行为人仍拒不支付;与先有其他主体替行为人垫付拖欠的工资,然后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行为人拒不支付,以上两种情形虽然时间顺序上有别,但在本质上无异,即:均为行为人在责令支付后,拒绝履
行相关义务。
不论有无其他主体垫付拖欠工资,责令支付与拒不履行的要件均已具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疑难问题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