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义的经济产生-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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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要 求
目标。 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规 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通过制 竞争秩序、 保障市场公平高效运行的价值目标 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优 化产业结构, 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
渡, 通过行政上对经济管理的逐渐放权和对企 收益。一般来说, 只有在国家干预收益大于成 的低效率运行称之为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情
业的逐渐让利 的基础上的。 我 国经济法把调整 本的时候, 国家干预才是必要的。 因此, 国家在 形主要有: 市场不完全、 市场不普遍、 市场信息
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把 干预市场之前, 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不可 不充分和 不对称 、 外 部性 问题 、 公共产 品提 供 基本原则修订为适度干预, 把自己的任务定位 以使成本大于收益。第三, 国家干预不可违背 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地依靠 民 公平、 效率、 安全等价值 法、 行政法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这就要求经 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这样我国经济 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 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最终确立。
国家干预不 济。 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 些法律的实行, 一定程度上医治了市场失灵的 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第二, 可成本大于收益。 国家干预活动需要支付一定 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 但是, 市场由于 另一方面, 国家干预可以改善经济运 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使之并非最优而是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是建筑于从高度集中 的成本; 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逐渐过 行状态, 增加社会总产出, 它可以取得一定的 次优的资源配置方式。 我们把市场运行过程中
问题, 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 适度干预; 基本含义;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 识码 : A

论国家干预与经济法

论国家干预与经济法

论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作者:杨鹭[摘要] 经济法最本质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国家干预经济是经济法存在的契机和理由,经济法则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通过对这一本质的研究,笔者就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国家干预;定位[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1-0021-02经济法是我国出现较晚的一个部门法,而且理论研究也显得薄弱。

连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都未形成定论。

甚至究竟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被研究、被使用都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事实上,只要从其本质的角度进行探讨,许多问题都会变得明晰起来。

(一)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调整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经济法就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其最本质、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国家干预经济。

首先,国家干预经济行为促使经济法产生。

市场固有的缺陷和时有发生的失灵使得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经济领域,调整经济管理,维持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

而公权力进入经济领域需要得到确认,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工具。

法律本身就是统治和治理国家的工具。

而经济法则是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系统化、法制化的工具。

第三,防止国家过度干预是经济法另一个存在价值。

国家介入经济领域本来就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非常手段。

国家只是一个社会组织,更是一个利益主体,有为其利益“寻租”的倾向1。

同时公权力有着天然的扩张性和破坏性,难免不干预过度,背离干预的初衷。

这就需要经济法对其干预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国家或其代表必须是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之一方主体。

无论是在宏观调控关系中,在控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政府直接投资经营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其代表的参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经济法旨在平衡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以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另一方面,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经济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的权利。

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经济法要尊重和保护经济自由,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国家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经济自由则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国家干预提供有效的市场基础。

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经济法旨在平衡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以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对李昌麒教授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解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对李昌麒教授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解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对李昌麒教授"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解读西南政法大学范水兰李昌麒教授把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们将这一观点概括为“需要国家干预说”。

这一学说在经过一番赞誉、批评、反诘和他本人的完善之后,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经济法学的主流学术观点。

一、“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前身先生的经济法学观点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界盛行的“纵横经济法论”。

“纵”是指经济管理关系,“横”是指经济协作关系。

在考察当时国情下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把握法律调整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先生认为纵横统一的范围不应泛指所有的纵横关系,而应专指纵横交错的那部分关系,或者说是指纵横共同作用才能发生权利义务的那种纵横统一的关系。

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缩小了的或者“有限制的纵横统一论”。

为此,先生提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先生认为,在我国当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纵横统一论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这种依据,既反映了现实法律的规定,又反映当时国家所推行的经济体制的要求。

就法律规定而言,当时的《经济合同法》就是把经济计划和经济合同当成一个互为存在的统一体而加以确认的。

就经济体制而言,当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表明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既存在着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又存在着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而这种关系,有时是单独存在的,有时又是互相交错、互相结合或互相统一而存在的。

尽管纵横统一论能够印证当时的经济立法,但是先生并不赞成所有的横向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事实也证明,先生这一认识在当时是具有前瞻性的,对此,有学者指出先生的这一主张是在“纵横经济法论”遭到普遍非议的情势下而杀出来的一条“血路”。

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摘要】如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发挥最大效益,利用经济法来对国家干预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对于国家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讨也极为必要。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市场调节干预失灵法律规制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调节机制因自身缺陷不可靠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从宏观方面把握全局,促进经济发展,相辅相成。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国家干预同属上层建筑,是一种实在法的行为规范,本质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一、关于国家干预1.历史演变现代意义的国家干预是随经济理念的演变产生的,大致经历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理念阶段、自由主义、国家干预结合的经济理念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干预经济的法律来保障资本原始积累,随后英国“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提出了“经济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

18世纪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得见的手”理论认为人是追求利益的利己经济人,通过竞争和价格来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国家是“守夜人”。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不断深化,冲突层出不穷,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基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提出市场经济需要“有形之手”如制定政策、法律来弥补不足。

由此,全面干预经济理论被推上顶峰。

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衰退、失业增多、通货膨胀严重,“经济滞胀期”来临,自由主义观念重新抬头,以供给学派、货币学派、新制度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经济思潮,主张国家干预也非万能,须注意两者的结合问题。

2.国家干预的含义国家干预,是指由国家机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决策、调控和指导的各种活动,包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等内容,结合了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以政府干预、间接干预为主,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手段。

国家干预同样存在缺陷:缺位的干预不足、越位的干预过度。

前者是指调控方法不适当,力度不足、手段较少造成的难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情况,常出现在经济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后者指干预的范围和手段超出了合理框架,抑制了市场机制运行,常出现在经济状况较为恶劣的情况下。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银企信用FinancialCredit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和经济理论、法律文化背景。

尽管经济法律规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法中垄断禁止性法律的出现,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近代社会,自然法学的逐渐衰退,导致相应的法律观念发生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根本性变化,法律应逐渐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保证社会公正的经济法观念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而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

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公正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国家干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为这种社会整体公正提供有力、有效的干预之源和公权力保障。

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如果说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为匡正“政府失效”而要求政府适度、谨慎干预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要适度,而经济法无疑是国家适度、谨慎干预的基本法律保障。

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国家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之所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产生,除了各国自身特殊的条件和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外,还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尽管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但正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样,经济法既然在激烈的论争中依然稳健存在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说明那些简单否认经济法存在或认为经济法有挖民商法、行政法墙角而牵强附会存在之嫌等诸多观点不失为一种鲁莽与轻率,也就不攻自破。

不可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理论体系远不成熟,处于急需发展而又理论薄弱的两难境地,但是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驾以时日,其必将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经济法不是一种凭空杜撰的新鲜名词,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和社、法律文化背景,它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

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论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国家依法正当地干预经济,发挥对市场的辅助性作用;权衡成本收益,遵循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谨慎地干预经济。

在我国,由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贯彻适度干预原则尤其需要加强法律对国家干预的规制和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重塑国家的经济职能。

一、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的提出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和国家干预由全面转向有限的过程而提出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否认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突出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由此导致了政企不分、政府角色错位,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束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失衡等现象。

为摆脱困境,1992年我国开始推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要求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缩减国家的微观管理职能。

与此相应,经济法也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正为适度干预,把自已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也得以最终确立。

二、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要求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具体要求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一)正当干预正当干预,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二)谨慎干预谨慎干预,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真切地反映在法律之中。

19世纪末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推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自由放任思想,认为要想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让市场经济完全通过其自发调节来规范,而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身份,对市场经济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

然而纯粹的市场经济却存在三大弊端,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和市场的滞后性,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的动荡不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资源的浪费,即市场无法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还表现为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大大降低,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基于此,各国的经济学家开始进行反思,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才正式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国家干预主义的政策主张才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出台各项财政政策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并综合各项政策制定出多部以国家干预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法律,如英国19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1933年罗斯福为应对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

这段时期各国法律的不断颁布出台,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正式确立,经济法也因此产生,并将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本质。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一直是全国性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统一,国家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社会经济进行全方位的直接经济管制,由此也产生了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社会财富不能自由流通等诸多弊端,更严重的是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极大的束缚甚至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失衡。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二)平衡协调原则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社会性是经济法所固有的特征之一,这也是社会科学所应具备的特征,因此,它主要以社会本质为指导原则,以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效率公平、基本价值和自由为出发点,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和个人目标的统一。经济法是在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而产生的,但是在政府干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寻租现象的存在,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由前文得知,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必须在市场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而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坚持“两手抓”,坚持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同时运行,以达到“微观”与“宏观”两方面调控的高效有机融合,即平衡协调“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两大矛盾。
所以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但是这种干预必须是适度的,要求既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随时随地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又不能喧宾夺主,使市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被压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干预要以市场为基础;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不是互为对立关系的,而是让市场发挥其更好作用的内在需要,如果不顾市场,国家盲目的过度干预或干预不足,最后都只会适得其反。(2)干预手段、方式、程序都要严格法定,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实现其宏观调控的目的。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吴育银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它关系到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地位和性质问题。本文对经济法原则确立标准进行了总结并以该标准提出自己认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平衡协调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平衡协调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原则的概念
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一般被界定为法律体系中最原始、最基本、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准则,因此,该原则属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之一。按其定义,法律原则从功能上为法律规则提供价值准则或出发点;从内容上,法律原则是法的某种基本价值载体。综上,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指导原则,是法律构建的基石。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

论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摘要:随着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便是经济法。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中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分配四要素进行调节,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内在缺陷,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发展,并且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已经从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

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已经由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积极干预向消极干预转变。

消极干预并不代表不干预,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的先河,斯密认为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发展。

斯密极力主张经济自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没绝对一概排斥国家干预。

市场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场正常运行,政府必须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

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处于消极干预时期,但是关于对外贸易、关税和社会劳动保障的经济立法均得到发展。

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法实际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形成和完善的。

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义和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提高,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态势,并由此形成了对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的否定。

形成这种态势是深受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

凯恩斯认为:“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从充分就业一直到普遍大量失业的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就业水平大都是远远低于充分就业,非充分就业就是正常状态,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业是长期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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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产 生 ” 组 本 身 的 涵 义 依 旧 有 争 议 。 基 于 此 , 者 词 笔
试着 对这 些 疑惑 做 如 下探 讨 :

级 子 法 ( : 级 母 法 指 宪 法 ) 驾 齐 驱 才 意 味 着 它 注 一 并
的产 生 。
关 于 “ 济 法 的 产 生 ” 组 本 身 的 涵 义 经 词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 —
国 家 适 度 干 预 经 济 与 经 济 法
王 丽 美
( 安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西 西 安 7 0 0 ) 西 陕 10 2

要 : 法 学 研 究领 域 , 者 们 对经济 法 的何 时 产生 一直 争 论 不 休 。文章 就 经济 法 的产 生 , 在 学 尤
其 对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以 逐 层 深 入 的 方 式 进 行 解 析 , 终 揭 示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以 国 最 家适 度 干预 经济 为 标 志 。 关 键 词 : 正 意 义 ; 济 法 ; 生 ; 家 适 度 干 预 经 济 真 经 产 国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2 D 1 .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94 (0 2 0 A 10 73 20 )3—0 4 0 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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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 期 总 第 8期
海 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n l o ia d o& T i es t o r a fHan n Ra i V Un v ri y
20 o2 No. 3
Ge r lS ra ne a e ilNo. 8
众 所 周 知 , 法 学 研 究 领 域 , 大 多 数 专 家 和 学 在 绝
者 对经济 法 作 为 一 门独 立 的 法 的部 门 已 不 持 异 议 , 而 对 经 济 法 何 时 产 生 , 众 说 纷 纭 。 甚 至 连 “ 济 法 则 经
新 的 经 济 法 律 的制 定 、 布 。 颁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济 法 的 产 生 , 经 济 法 部 经 即 门 , 济 法 只 有 作 经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法 的 部 门 , 民 法 、 政 法 、 法 等 二 与 行 刑
研 究 经 济 法 的 有 关 专 家 、 者 对 业 已 出 现 的 客 观 社 学
会 经 济 条 件 和法 律 规 范 进行 总结 、 释 和 归 类 , 成 解 形
相 应 的 经 济 法 学 理 论 或 学 说 ,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被 学 并
界 和社 会所 接 受 , 经济 法 作 为 一 门 独 立 于 其 它 部 即 门 法 的 法 的 部 门 的 地 位 确 立 下 来 , 表 明 了 它 在 真 才
正 意义 上 产生 了 。
律 》 即 “ 尔 曼 法 ” 及 1 1 < 莱 顿 法 》 < 邦 贸 ( 谢 ) 9 4年 克 和 联
易 委 员 会 法 》 , 国 11 等 德 9 9年 发 布 的 《 炭 经 济 法 》、 煤
< 酸 钾 经 济 法 》 。 也 就 是 说 , 济 法 的 产 生 , 于 碳 等 经 源 以 “ 济 法 ” 名 或 规 制 经 济 秩 序 、 整 竞 争 状 态 的 经 命 调
真 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二 经 济 法 产 生 于 资 本 主 义
垄 断 阶 段 的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经 过 上 述 探 讨 , 确 了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即 经 济 法 明 源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主 要 表 现 在 : . 家 调 节 作 1 国
收 稿 日期 : 0 2 0 .0 2 0 .7 3 作 者 简 介 : 丽 美 ( 9 8 ) 女 , 族 , 东人 , 安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远 距 离 教 育 研 究 室 , 教 , 国 政 法 大 学 王 17 一 , 汉 山 西 助 中 经 济 法学在 职研 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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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法 律 规 范 的 产 生 , 不 是 因 某 个 或 某 些 新 的 经 济 也
法 律 的 出 现 而 产 生 的 。 而 是 在 客 观 方 面 , 会 经 济 社
在 发 展 中 出 现 了需 要 以 不 同于 以往 的 法 律 原 则 、 制
度 来 规 范 的 某 些 经 济 关 系 , 有 了 相 应 的 司 法 实 践 并 或 成 文法 规且 数 量 达 到 了 一定 的规 模 ; 主 观 方 面 , 在
法律 规 范 的时 代 , 论 是 奴 隶 制 国 家 、 建 制 国 家 、 无 封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还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都 有 各 自 的 经 济
法 。也就 是说 , 济 法 产 生 于 古 代 社 会 , 括 在 “ 经 包 诸 法合 体 ” 法律 之 中 。 的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济 法 的 产 生 , 经 济 法 律 的 经 即 制 定 。 持 该 观 点 的 学 者 认 为 , 济 法 的 产 生 , 是 在 经 就 经 济 领 域 出 现 了 “ 的 法 律 现 象 ” 如 美 国 19 新 。 80年 颁 布 的< 对 不 法 限 制 和垄 断 、 护 交 易 与 通 商 的 法 反 保
有一 种 观点 认 为 , 济 法 的 产 生 即经 济 法 律 规 经 范 的 产 生 。 因 此 , 该 观 点 的 学 者 认 为 , 要 有 经 济 持 只
笔者 认 为 , 三 种 观 点 才 是 “ 济 法 的 产 生 ” 第 经 词 组 本 身 的 涵 义 。 因 为 经 济 法 并 不 是 因 一 个 或 一 些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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