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
药品阳光采购规章制度北京

药品阳光采购规章制度北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采购合规性,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药品采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是指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公平、诚信地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药品阳光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合理性。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药品阳光采购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存储。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采购策略。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十一条药品阳光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包括需求确定、信息发布、资格审核、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投标评标,确保公平竞争和采购透明度。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履约管理机制,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阳光采购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购流程、资质审核、评标结果等。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采购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对违反阳光采购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
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度目的:根据《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卫生厅关于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制定本制度。
细则:1.药品采购基本原则1.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
确保选择药品、引进新药、自主采购药品等均须遵循临床必需、已知临床使用效果好且不良反应少的原则。
1.2质优价廉、特色优先。
坚持药品供货商信誉好、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品种优先和专科用药优先原则。
坚持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优先原则。
1.3专家评审、公开透明。
确标选择的药品目录、引进新药的目录、自行采购药品的目录等需经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后的候选确标目录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院内网进行公示和公开。
2.工作程序及要求2.1药品确标药品确标指本院根据“一品两规”及抗菌药物品规数限定原则,在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选择本院药品及本院上一轮招标采购周期已在使用的中标药品,而在本期招标采购中未中标需要重新确定同化学通用名同剂型目录下其他中标药品的行为。
本院药品使用目录中的药品在本期招标采购中仍中标的,除违反确标原则的药品外,原则上为本院续用药品。
确标程序和方法:2.1.1建立确标评审专家库。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各临床科室推荐的业务强、素质好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为专家库成员。
2.1.2抽取确标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15人,由医院监察室在评审会前两小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比例不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1/3。
2.1.3召开专家评审会。
以本院目前长期采购的药品使用目录为依据,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未中标药品的候选品种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为同意票数不少于投票总数的2/3方可有效。
不得事先进行筛选。
2.1.4确标药品目录的审核确定。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经过专家评审的候选确标药品目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确标品种。
阳光采购交易规则

阳光采购交易规则一、交易规则概述阳光采购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阳光采购平台上的所有交易活动,包括采购需求发布、报价、选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二、参与主体1. 采购人:发布采购需求,负责采购交易的组织和管理。
2. 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参与采购交易。
3. 阳光采购平台:提供交易撮合和管理的在线平台。
三、交易流程1. 采购需求发布:采购人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要求等信息。
2. 报价: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内容。
3. 选标:采购人根据报价,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洽谈或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4. 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四、交易规则1. 公开透明:采购需求、报价、评标结果等信息应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公开,供参与交易的各方查阅。
2. 公平竞争:采购人应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3. 诚实守信:参与交易的各方应真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4. 交货期要求: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准时交付商品或服务,不得违约或延误交货。
5. 售后服务:供应商应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和咨询等。
6. 争议解决:如发生交易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阳光采购平台申请调解或解决。
7. 违约处理:如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索赔等。
五、违规处理措施1. 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违规方的参与资格,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违反交货期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并可取消合同。
3. 不提供合理售后服务: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维修、退换货等。
4. 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向阳光采购平台举报供应商,并要求平台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阳光采购实施措施

阳光采购实施措施1. 引言在现代采购管理中,采购透明、公平、公正、公开是企业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阳光采购是一种推动采购透明度的理念和实践方式,通过建立透明的采购流程、公开的采购文件和信息,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开,从而实现采购项目的最佳结果。
本文将介绍阳光采购的实施措施,包括采购前的规划准备、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采购文件的公开和采购结果的公示等方面。
希望通过阳光采购实施措施的推行,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2. 阳光采购实施措施2.1 采购前的规划准备为了确保阳光采购的顺利进行,企业需要在采购前进行充分的规划准备工作。
具体的措施包括:•制定阳光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阳光采购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确定阳光采购的负责人和团队,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阳光采购的标准和流程,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公正;•建立阳光采购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采购项目的登记、公告、文件管理等;•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
2.2 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阳光采购的核心是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的参与者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竞争。
为了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时间安排、资格要求等;•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公布采购文件的变更和解释,保证所有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组织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见面会,提供机会进行交流和提问;•在评审过程中,及时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及时作出说明,并提供申诉渠道。
2.3 采购文件的公开采购文件是阳光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采购文件的公开,可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采购文件的公开:•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要求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并及时向他们提供采购文件的修改和解释;•在企业的网站上建立采购文件的下载区域,供供应商方便下载;•对于技术规格等关键信息,要求供应商在投标书中提供详细说明。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药品采购一直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阳光采购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已经成为医院药品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阳光采购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因此,制定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对于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医院药品阳光采购的流程,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三、实施步骤1. 制定阳光采购计划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公开招标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参与竞标,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
3. 评标与定标对参与竞标的药品供应商进行评标,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定标,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
4. 签订合同与定标的药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的合法合规。
5. 履约监督对药品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四、责任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公开招标和评标定标工作。
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监督。
3. 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机制1. 建立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建立阳光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3. 定期公布药品阳光采购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总结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本方案,确保阳光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采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采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京医保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阳光采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2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强化平台服务和管理功能,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药品阳光采购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阳光采购品种和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采购平台日常动态挂网药品品种,及时更新企业和品种信息。
对于竞价谈判药品,依据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变化,动态调整采购平台价格参考值。
采购平台对价格参考值的申报与质疑实行日常化受理,常态化更新。
各相关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申报最新全国各省级采购价格。
各医疗机构应随时关注采购平台价格参考值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采购价格。
价格下调的,应及时做好调价工作;价格上调的,原则上应按原购入价格,依临床实际需要逐步消耗库存药品。
支持医疗机构组成医院集团,联合开展竞价谈判等,以量换价,成果共享。
二、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和备案采购。
各医疗机构应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药品,“应采尽采”,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短缺上报等流程工作,保证实际入库药品价格、数量与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备案采购药品应做到采购一次登记一次,确保实际验收入库药品“有迹可查”,数据准确无误。
三、优先选择质优价廉的药品。
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或替换品种时,应结合临床实际,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
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应优先选择治疗费用较低的品牌;对于其他药品应综合药品质量、疗效,优先选用同类药品中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必要时对新进品种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细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细则一、背景和目的在当前药品价格高企的形势下,为了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的供应质量,北京市决定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制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的主体1.医疗机构:指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2.采购机构:指由医疗机构组成的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药品集中采购。
三、议价流程和要求1.药品需求评估:采购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评估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编制药品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2.药品采购招标:采购机构依据需求计划,组织药品采购的公开招标活动,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并制定最终供应商名单。
3.药品议价:采购机构与最终供应商进行药品议价,双方协商确定药品的价格和相关条件。
4.采购合同签订:议价成功后,采购机构与最终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药品交付验收:最终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6.财务结算:医疗机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财务结算,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四、议价的原则和准则1.公平原则:采购机构在招标和议价过程中要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向其中一供应商倾斜,保护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动态调整原则:药品的供应市场和价格有可能发生变化,采购机构在议价过程中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3.简政放权原则:采购机构在议价过程中要尊重最终供应商的定价权,不得干预其自主定价决策。
4.合理性原则:药品议价的结果要合理、合法、合规,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五、责任和监督机制1.采购机构的责任: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药品议价,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监督机构的责任: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下属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

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二〇一六年二月目录前言 (3)一、总则 (5)(一)相关定义 (5)(二)药品采购基本原则 (5)(三)药品分类分批采购 (6)(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6)二、阳光采购方式 (7)三、发布市属医院阳光采购公告 (7)四、报价 (8)(一)报价原则 (8)(二)统一报价 (9)五、发布市属医院药品候选目录公告 (9)六、遴选产品及确认价格 (10)(一)遴选产品原则 (10)(二)确认价格 (12)(三)备案采购 (12)七、发布各医院成交结果公告 (12)八、签订合同协议与实行价格联动 (13)(一)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协议 (13)(二)合同协议的履行 (13)(三)采购过程中价格联动 (15)九、监督管理 (15)十、集团采购实施计划 (16)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4〕63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药械〔2015〕40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坚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坚持有利于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稳定、经济的药物,有利于支撑市属医院发展方向及学科优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北京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加强采购环节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建立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机制,制定《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
按照“分步推进,集分结合”的整体工作布署,本次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实行集中组织和个别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阶段,先行建立阳光采购运行机制,推动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
一是我局根据北京市政府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安排,开展制定规则、发布公告、统一报价、汇总目录、医院遴选、集中签约等环节工作,全程统一组织、公开透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朝阳区、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延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六年二月目录前言 (3)一、总则 (4)(一)相关定义 (4)(二)药品采购基本原则 (5)(三)药品分类分批采购 (6)(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6)二、阳光采购方式 (7)三、发布采购公告 (7)四、报价 (8)(一)报价原则 (8)(二)统一报价 (9)五、发布候选结果公告 (9)六、遴选产品及确认价格 (10)(一)遴选产品原则 (10)(二)确认价格 (10)七、发布医疗机构成交结果公告 (10)八、签订合同协议与实行价格联动 (11)(一)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协议 (11)(二)合同协议的履行 (11)(三)采购过程中价格联动 (14)(四)备案采购 (14)九、监督管理 (14)十、区域采购实施计划 (1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4〕63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药械〔2015〕40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坚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朝阳区、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加强采购环节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建立阳光采购机制,朝阳区和延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区域内医联体共同制定《2016年朝阳区、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试点先行”和“分类采购”的总体工作部署,本次朝阳区和延庆区作为试点单位,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先行试点常用低价药品阳光采购和其他药品跟标,后续探索区域联合采购。
第一阶段,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引导企业生产常用低价药品,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同时跟标试点单位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以下简称医管局)竞价谈判结果,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一是根据北京市政府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相关要求,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分类分批安排,开展低价药品议价采购,组织制定规则、发布公告、统一报价、专家议价、集中签约等环节工作,全程统一组织、公开透明。
二是按照“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发挥机构主体作用”的工作原则,以医联体为基本单元,形成医联体采购主体,依靠医联体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从统一公布的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中遴选确定本单位药品供应品种,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行为。
三是共享医管局竞价谈判成果,跟标执行其候选品种价格。
第二阶段,在初步建立朝阳区、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的运行机制后,根据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可以探索区域医疗机构联合采购。
一、总则(一)相关定义1、药品阳光采购:是指朝阳区和延庆区辖区内医联体内全部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药品阳光采购主体,必须全部参加阳光采购,并在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管理平台(简称采购平台)上公示采购品种、采购数量、成交价格及产品订购、到货确认等环节,确保采购各环节的公开透明。
2、采购人:是指朝阳区和延庆区辖区内医联体内全部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合格的药品:经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采购中心)资质审核合格,纳入《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的药品。
4、生产经营企业: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应为采购中心资质审核合格的企业。
5、配送企业:受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采购人配送成交产品的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应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资质要求,并在采购平台《药品配送企业数据库》范围内,各采购人有权选择本医院认可的合格配送企业。
6、《低价药品基础数据库》:由采购中心公布的我市低价药品基础数据库。
7、《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经统一报价流程形成的供医疗机构遴选使用的低价药品品种信息汇总目录。
(二)药品采购基本原则1、坚持全市一个采购平台,朝阳区和延庆区医联体内全部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全部按规定在政府搭建的平台上实行网上采购。
同时,实行多方谈判、动态联动,成果共享。
2、落实“四公开”,即公开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品种、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药品调整变化情况,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实施医联体联合采购,逐步统一核心医院与基层机构的药品目录,方便群众就医,也为双向转诊提供有力的药品供应保障。
定期汇总药品实际购用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带量采购等措施,实现量价挂钩。
4、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同时结合区域内医联体内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确定的全区低价药品目录。
(三)药品分类分批采购依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工作安排,分类分批开展朝阳区和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及北京现行规定采购;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在国家谈判执行之前,按照阳光采购执行,国家谈判执行之后,按照国家谈判结果执行;低价药品实行议价采购;其它药品执行医管局统一竞价谈判结果。
基层基本药物的采购,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朝阳区和延庆区分别成立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组织阳光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卫计委监察部门负责药品阳光采购全程监督工作。
成立朝阳区和延庆区医联体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朝阳区四个医联体核心医院(中日医院、朝阳医院、安贞医院、垂杨柳医院)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社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基层专业专家等组成,四个医联体核心医院轮流牵头具体实施药品议价工作。
二、阳光采购方式本阶段先行试点常用低价药品议价采购,同时跟标医管局竞价谈判结果,初步建立阳光采购运行机制。
由工作组统一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价,将《常用低价药品数据库》中企业报价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且不高于京津冀同期价格水平的产品,直接纳入《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参与报价但报价高于京津冀同期价格水平或无京津冀同期价格的产品,如医疗机构临床必须使用的,由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谈判议价。
三、发布采购公告试点单位医疗机构委托阳光采购工作组在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实施细则。
四、报价工作组统一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价工作。
《常用低价药品数据库》中拟参加试点单位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阳光采购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采购平台,申报统一的产品供货价格,供试点单位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一)报价原则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企业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
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企业报价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即西药日均零售费用标准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零售费用标准不超过5元。
3、企业报价不得高于京津冀同期价格水平。
4、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企业均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单位为元,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5、口服制剂按基本包装报价,注射剂按支或瓶报价,外用制剂按支或瓶等基本包装报价。
6、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试点单位医疗机构范围内报价应当统一。
同企业、同品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采购人有权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二)统一报价1、按照报价原则,所有纳入采购平台《常用低价药品数据库》内的药品,其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按照报价原则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报价。
2、企业报价时需填报京津冀同期中标价格,承诺报价不高于京津冀同期价格水平;承诺在采购过程中,天津或河北同一药品成交价格水平明显低于试点单位医疗机构成交价格时,按低价进行价格联动。
3、报价结束后,将对企业报价和所填报的京津冀同期中标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报价符合报价原则的药品将直接进入《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
5、报价不符合报价原则的药品,如医疗机构临床必须使用的,将由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谈判议价。
6、未参加统一报价的企业和产品视为放弃试点单位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资格,原则上不得在试点单位医疗机构中供应销售。
五、发布候选结果公告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在采购平台予以公布。
六、遴选产品及确认价格(一)遴选产品原则1、医疗机构是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的主体,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是唯一具有药品遴选职责的组织机构,应依据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利益回避、主要领导末位发言等原则开展遴选采购工作。
2、低价药品按照采购平台公布的《低价药候选品种目录》进行遴选采购。
3、医疗机构在遴选和采购药品时按照本细则制定的药品阳光采购基本原则,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通过,各医疗机构已上报的历史使用药品在《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连续使用。
需要调整更换的产品,应根据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不增加的原则进行遴选。
4、报价不符合报价原则的药品,如医疗机构临床必须使用的,将由专家委员会定期谈判议价后采购使用,成交结果将在采购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认价格《低价药品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内和跟标医管局竞价谈判结果的产品,经医疗机构确认,执行统一价格。
七、发布医疗机构成交结果公告1、工作组办公室将各医疗机构确定的用药目录(分批目录)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即为各医疗机构成交目录。
2、凡在采购中心网站被公示的涉及制造虚假资质证明文件的企业和药品,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在未来两年内取消该文件涉及的药品通用名下所有品种参加朝阳区和延庆区药品阳光采购的资格。
八、签订合同协议与实行价格联动(一)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协议1、朝阳区和延庆区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2015年医疗机构治理药品商业贿赂行动方案》,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和廉洁协议。
2、朝阳区和延庆区各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或配送企业必须按照协议购销成交品种,不得在协议之外另行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
采购人必须执行阳光采购成交价格,不得再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二)合同协议的履行1、成交的生产经营企业可直接或委托采购平台《药品配送企业数据库》内的企业向朝阳区和延庆区医疗机构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