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药品部分基本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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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人民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人民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1. 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人民医院决定引入阳光采购机制,以确保医院药品采购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本方案旨在明确人民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以确保阳光采购的顺利进行。

2. 采购范围和原则•采购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人民医院所有药品的阳光采购。

•采购原则:阳光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合法药品都有机会参与采购。

3. 采购流程本实施方案中的阳光采购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采购需求确认•由药物采购部门根据医院的临床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确定阳光采购的具体需求。

•采购需求确认应该充分考虑患者的治疗需求、疾病流行状况、药物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3.2 采购方案编制和审核•药物采购部门制定阳光采购的具体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规模和采购时间等。

•方案编制完成后,药物采购部门将方案提交给医院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3 采购文件发布•已经审核通过的阳光采购方案会在医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供应商公布采购信息。

•发布的采购文件应包含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评标标准和截止时间等。

3.4 供应商报名和资格审核•感兴趣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参与采购。

•医院管理部门会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条件。

3.5 评标和中标•经过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将参与评标环节,医院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最终,评标委员会将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公布中标结果。

3.6 合同签订和履约•中标供应商与医院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交货时间、数量和付款方式等条款。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医院应按时支付货款。

4. 阳光采购监督和评估为确保阳光采购的效果和公正性,人民医院将实施以下监督和评估机制:4.1 监督机制•医院设立阳光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阳光用药检查内容及指标

阳光用药检查内容及指标

阳光用药检查内容简介阳光用药主要是药品采购、使用和监管环节一、药品采购(一)实施阳光采购,运用信息化平台,药品遴选供应在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上阳光操作。

(二)规范购销行为,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制度:我院每年调整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基本药品共980个品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配备35个品种(三)规范药品临时采购行为,临床治疗必需但未在供应目录内的药品,实行药品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填写临购申请表,经审批后进行临时采购。

二、药品使用(一)制定各项合理用药指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单张处方平均金额、用药剂量、用药天数、配伍禁忌、单品种使用金额、单病种用药金额等(二)建立药师工作站,对医嘱和处方进行前瞻性审核;(三)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处方权和调配权;2.临床应用限制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应进行微生物送检,要求住院患者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30%,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50%,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80%。

3.严格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临床应用需进行会诊,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三、用药监管(一)建立信息化、电子化的阳光用药电子监测系统,(二)通过院务公开栏、质控简报、药讯每季度公示阳光用药信息和临床不合理处方/医嘱,公示内容包括: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基本药物金额比、科室药品收入比、医院药品收入比、抗菌药物使用金额比、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一类切口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各项指标等等。

(三)建立处方点评制度1.配备了5名专职临床药师,设立了抗感染治疗临床药师(吴铁松),临床药师查房包括每周随院长大查房,日常查房及到病案室查病历2.每月对全部一类切口病历进行点评,对800份左右医嘱进行点评,对门诊处方抽取3000张处方进行点评3.开展了抗菌药物处方专项点评、辅助药物专项点评;确定了呼吸内科、甲乳心胸外科、重症医学科为重点科室进行专项点评。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药品采购一直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阳光采购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已经成为医院药品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阳光采购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因此,制定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对于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医院药品阳光采购的流程,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三、实施步骤1. 制定阳光采购计划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公开招标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参与竞标,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

3. 评标与定标对参与竞标的药品供应商进行评标,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定标,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

4. 签订合同与定标的药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的合法合规。

5. 履约监督对药品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四、责任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公开招标和评标定标工作。

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监督。

3. 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机制1. 建立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建立阳光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3. 定期公布药品阳光采购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总结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本方案,确保阳光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结果正式公示

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结果正式公示

栏目编辑:周玉涛5226875_责任美编:于淑丽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结果正式公示1月17曰,上海阳光药品采购网正式公布第二批 国家药品集采结果。

本次集采的33个品种中32个采购 成功,共100个产品中选。

122家企业参加,产生拟中选 企业77家。

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 降幅53%,最高降幅93%。

其中,降糖药阿卡波糖、格 列美脲等慢性病常用药以及个别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价 格降幅较大。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集中采购,对比国际价 格以及国内价格,总体符合预期。

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将原先药品价格当中药价虚高 的部分,去除以后腾出医保基金,使更多的更好的更有疗 效的药品能够为患者服务。

在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以后,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企业不再需要进 行销售公关,既有降低虚高药价的作用,也有将一批低价 药“复活”后重新送到患者手中的功能。

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计划,下一步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 委、国家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地方周密组织实施,确保 中选药品供应和质量,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合理使用,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监测评估,确保全国患者于2020年4 月使用上中选药品。

随着第二批药品集采落地,今后带量采购将进入常态 化。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办、联采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完善“4+7”试点和扩围以及第二批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建立常态化、规 范化的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将更多产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

而随着药品集采的扩容扩围,集采品种也将从临床品 种逐渐向“大众”品种延伸,必将对零售药店的价格体系、盈利能力以及客流维护造成持续性且扩大化的冲击。

跨境医药电商落地北京曰前,北京市药监局会同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 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成立了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试点企业应当为试点工作的综合统筹 管理机构,其可以通过自身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提供跨境医 药产品网络交易、通关、仓储、配送等服务,但不得直接 参与跨境医药产品销售。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上网采购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四川省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可退出上网采购:一、已破产或停业者。

二、已并入其它医疗机构,且药品采购工作由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者。

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改变,由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者。

第三条本办法中阳光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时,需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按规定进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其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医生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5分。

(二)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量价挂钩的阳光网上采购。

基本分值10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数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五)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六)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七)鼓励使用价廉的中草药、中药饮片和院内中药制剂。

基本分值5分。

(八)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保障药品企业权益。

分值10分。

(九)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分值10分。

(十)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网上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药学部基本用药目录管理制度

药学部基本用药目录管理制度

中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2012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范围:适用于药学部药品购进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职责:药品采购室、药库、药品检验室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一、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院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制度(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下成立药品遴选专家库也是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

(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我院的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审核、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当遴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或新药引进评审时,抽派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代表参加,负责对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及新药引进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京卫药械字(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5)40号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经北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30日附件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要求,开展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改革方向,坚持全市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和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增加市场服务功能,平抑产品虚高价格,强化综合监督职能,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药分开等综合配套措施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市场主导的价格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实现医药产品购销过程“公开透明”,医疗机构采购行为“规范标准”,切实预防和遏制医药产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构建规范有效的医药产品供应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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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药品部分基本用药
价格磋商和市场撮合采购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全省医疗机构联合体
乙方(生产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阳光采购药品部分基本用药价格磋商和市场撮合相关工作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药品采购事项磋商撮合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庆阳市人民医院作为甲方,代表全省医疗机构联合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第三条药品价格按照甲方和乙方磋商撮合确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两票制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第四条甲方根据自己的用药情况下达配送订单,乙方根据标明的数量及时间进行配送。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乙方所供药品必须执行甘肃省药品采购“两票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有效期送货。

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使用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八条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第九条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浪费,甲方对已购进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

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达,急救药品24小时内送达。

第十一条在本次磋商撮合结果产生起半年内,若乙方在我省其他地方的最新成交价格低于本次磋商撮合结果的,应按“从新就低”原则自动调低正在执行的磋商或撮合价格。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新成交价格产生之日起,按最优原则调整已有实际成交价。

第十二条本次磋商撮合价格须维持一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私自调价或以原材料涨价、药品停产等理由拒绝供货,甲方可提请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给予乙方取消企业(品规)挂网或配送资格、记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到期的,双方经协调一致可续标,也可由甲方重新组织磋商撮合。

附件:应急磋商和市场撮合成功药品一览表(由乙方填写)
甲方:全省医疗机构联合体(庆阳市人民医院代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
应急磋商和市场撮合成功药品一览表
生产企业(盖章):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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