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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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校内物资采购部门以招标购买方式为主的集中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节制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向教育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章采购范围第七条下列物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㈠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㈡家俱;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㈣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㈤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㈥其他经学校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采购计划第八条采购计划按季申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下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分外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采购方式第十条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经学校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及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零星物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将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汇总,集中报学校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采用招标、邀标、询价等方式购置;招标采购大凡每学期进行1至2次。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1、大宗物品采购实行对外公开招标购买。

2、对一次购买量较小,但一年用量较大的物资和低质易耗品,如水电维修器材、日常用品、清洁用具等,实行对外公开招标定点采购。

3、零星物品采购实行两人以上共同采购,并将采购价格每月上墙公示。

4、成立由学校纪委牵头的物资采购监督小组,不定时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监督。

5、对市教体局要求由教体局统一招标采购的物品,原则上按要求订购。

6、所有物资必须入库登记,所有物资必须有领用人签字出库,并做好物资入库出库档案。

二、采购制度(一)购买物品的申报审批程序:1、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好购物申请单,由部门领导人签字同意,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查,经分管校长签字认可。

2、将学校同意的购物申请单交学校后勤处,由后勤处组织人员进行采购。

3、采购人员在购物申请单上签名后购买。

4、对大宗物品和用量较大的物资应当组织对外公开招标告示等方式购买。

(二)大宗物品采购制度1、单项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物资物品:(1)由使用部门提出所购物资物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功能要求和采购数量,填写好购物单。

(2)将申请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查,报校级领导(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3)学校党委研究后,根据采购物品类别、金额大小等,按程序规范实施采购。

金额7万以上原则上聘请第三方代理机构代采。

金额15万元以上必须报教体局同意,由第三方代理公司组织对外公开招标购买或直接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购买。

(4)公开招标时请教体局纪委、法监股领导到场监督。

(5)如果技术复杂应请教体局和学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参数设置,并由第三方公司编制采购物品参数及采购预算。

(6)采购物品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组织,由学校组织的3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应现场开标,确定中标人顺序,并将结果公示。

(7)公示后无异议,签定购买合同。

2、单项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物资物品:(1)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划、数量和大约金额,填写好购物单。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为此,本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节俭办学和资源共享原则等。

二)制定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采购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招标和比选活动,以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采购工作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比选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等。

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对象的特点和采购金额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单的编制、公告发布、投标或报价、评标或评审、中标或成交、合同签订和履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的大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签订和履行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高校物资采购制度

高校物资采购制度

高校物资采购制度高校物资采购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校物品采购行为,加强部门财务预算,完善资产管理,倡导勤俭办校,建设廉政文化,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物品采购,一般指由后勤处组织采购的教学实验用品、日常办公用品、维修工具及材料配件、师生生活用品、福利物资及会议招待用品等。

学校物品采购应遵循《南通高等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须报校长室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南通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属政府控购、大宗物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物品,应按相应规定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后勤处配合。

图书采购,报刊征订,基建及建筑物维修,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必须集中采办的其它物资,按相应规定组织实施。

二、学校物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部门预算原则。

物品申购部门应提前一年考虑并提出物品采购意向,上报采购计划。

经财务处汇总报批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计划。

学校物品采购原则上应按上一年度报批的本年度部门预算计划执行,严格控制未列入部门预算或超出部门预算的采购行为。

2、归口管理原则。

校长室负责全校物品采购的统一审批。

财务处负责预算计划审核和财务支出审批。

后勤处负责组织采购和验收领用。

物品申购部门负责精确申购和及时反馈使用质量。

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因会务接待、交通应急可临时采购相关用品外,其它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采购。

3、按需采购原则。

物品申购部门应严格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申购物品的类型、功能、数量和消耗进度,精打细算,讲求实用,努力提高物品使用效益。

校长室、各主管部门应从严把关,杜绝不切实际的超标采购、过量采购、误购,防止造成资金积压和物品浪费。

学校将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各部门的成本分摊,效益核算。

4、相对集中原则。

同类物品采购,原则上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申购时间应有一周的提前量。

学期办公用品、学期理化生实验用品、学期体育用品、学期生活保洁用品等,原则上应集中采购,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标、议标。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_规章制度_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_规章制度_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校内物资采购部门以招标购买方式为主的集中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向教育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章采购范围第七条下列物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㈠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㈡家俱;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㈣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㈤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㈥其他经学校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采购计划第八条采购计划按季申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下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采购方式第十条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经学校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及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零星物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将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汇总,集中报学校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采用招标、邀标、询价等方式购置;招标采购一般每学期进行1至2次。

大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最新)

大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最新)

大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最新)大学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最新)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学物品采购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采购流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该制度适用于大学内所有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的物品采购。

2. 采购程序2.1 采购需求确认在需求发生时,部门负责人需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提供详细的物品描述、数量和预算。

2.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信息并进行评估。

供应商的选择应依据其信誉、价格、质量、交货时间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

2.3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部门应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物品规格、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内容。

2.4 采购审批采购合同需提交相关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批。

采购部门需要按照内部规定的审核流程完成审批程序。

2.5 采购执行经过审批后,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确认交货时间,并妥善安排物品的接收和入库工作。

2.6 采购验收部门负责人在收到物品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如有物品质量问题或数量差异,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3. 预算管理3.1 预算编制各部门在开始新的财政年度前需按照要求编制采购预算。

预算应包括各项采购支出的明细和金额。

3.2 预算控制各部门需根据预算要求进行合理控制采购支出,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 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4.1 采购记录采购部门负责记录每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采购审批和采购执行等环节。

4.2 档案管理采购部门负责妥善保管采购相关文件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

5. 监督与内部审核5.1 监督机制大学应建立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5.2 内部审核定期进行采购管理的内部审核,以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改进采购管理制度。

以上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按照这一制度进行物品采购工作。

如有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 注:本文档为最新版本,有效期至制度更新或废止之日。

学校 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采购管理实施集中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制度规定学校的采购范围、采购权限、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审批等事项,适用于学校各个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学校采购目标是确保采购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供货周期和售后服务,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获取最大的收益,提供学校各项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设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负责采购的单位和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财务处、行政处、后勤处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五条学校的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办公用品、文具、电脑设备等办公用品采购;(二)教学设备采购;(三)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四)土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采购;(五)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及其配套设施采购;(六)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七)车辆采购;(八)旅游、会议和培训等服务采购;(九)其他需要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学校采购应当来源于正规专业的供应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七条学校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但要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第八条学校采购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避免重复采购和浪费。

第三章采购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学校明确划分采购权限,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采购权限、二级采购权限和三级采购权限。

第十条一级采购权限包括超过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向上级部门报批,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二级采购权限包括一定金额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可以由具有一级采购权限的单位和部门负责采购,但必须事先报备上级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三级采购权限包括低金额的采购项目,可以由具有一级采购权限和二级采购权限的单位和部门负责采购,但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采购。

学校_重大物资采购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重大物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预算范围内的重大物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药品、食品等。

第三条学校重大物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三)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主体和供应商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四)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质量和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购价格。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学校重大物资采购范围:(一)预算范围内的设备采购,如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

(二)预算范围内的材料采购,如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

(三)预算范围内的药品采购,如临床用药、防疫用药等。

(四)预算范围内的食品采购,如食堂食材、校园食品等。

第五条学校重大物资采购标准:(一)采购金额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准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二)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准,但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效益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应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采购。

(三)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准,且供应商数量较少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计划编制与审批(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

(二)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采购实施(一)招标方式采购:1. 采购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采购要求、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2. 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3. 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4. 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公开比选方式采购:1. 采购管理部门发布比选公告,明确比选要求、资格条件、比选截止时间等。

大学物资采购工作规定

大学物资采购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学校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本规定所称物资,包括大宗货物、仪器设备及零部件、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图书等。

不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只要属于学校的资产,所发生的行为均应纳入学校采购工作范围。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比质比价、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四条采购须进行招标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采购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严格禁止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投标人编制采购文件或与投标单位串通合谋实行市场价格垄断,谋取私利。

第六条采购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纪对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第七条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和审批。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物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有关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视不同的资金渠道吸收相关部门和用户单位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全校物资采购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方式包括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价、询价和定向采购等方式。

对大额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采取招标采购;对一次性采购数量不大、需经常采购而且价格相对稳定的物资,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或重新招标;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可采取竞价采购;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可以定向采购。

学校物品采购及管理制度

学校物品采购及管理制度
一、集中采购物品。

各处室负责人应在学期末,列出下学期物品使用计划交总务处,总务处主任汇总经校长批准,采用招标方式,选质优价廉的商家供货。

二、零散采购。

严格控制零散采购物品的次数和金额,未列入采购计划而又必须采购的,应提前十天列出使用计划,经校长同意,交总务处购买。

三、购物品,应按规定使用支票,少用现金。

四、验收入库.物品采购结束,库房管理人员根据物品采购清单逐项验收入、登记,财务人员根据库房管理人员签收的票据,给供货商结帐。

否则,不予结算。

五、物品出库。

物品出库要履行严格领发手续。

一元以下物品,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到库房直接领取;一元以上物品,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凭在总务处办理的出库证到库房领取;一次领用物品数额较大,须经校长批准;物品外借,借物人须打借条,及时归还,否则,库房管理人员不予办理。

六、库房物品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人员要及时追要外借物品,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贵重物品,以免因维护不当造成损坏;要定期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要建立教工个人使用物品明细帐(低值易耗品除外);教工外调或工作变动,所使用的公物要及时销帐入
库.违犯规定造成的物品损坏或丢失,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并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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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课件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校内物资采购部门以招标购买方式为主的集中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向教育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章采购范围
第七条下列物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㈡家俱;
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
㈣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
㈤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
㈥其他经学校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八条采购计划按季申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下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
部门编制学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采购方式
第十条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经学校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及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零星物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将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汇总,集中报学校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采用招标、邀标、询价等方式购置;招标采购一般每学期进行1至2次。

第十二条计算机等耗材及办公用品的采购:
㈠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好、价优”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选2—3家供货商,供货商原则上一年一定。

㈡校产设备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考核,如与所签合同出入,立即取消其资格。

㈢使用单位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经单位领导签字,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通知供货商送货,购买单位指定专人签收。

《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供货商、校产设备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㈣在指定供货商处购置的物品,由学校统一结算,不使用各单位办公经费。

㈤定点供货商不能供应、金额不大的物品,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核的购置计划办理借款,凭校产设备管理处“固定资产入产凭证”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属集中采购范围,但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标、询价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㈠发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
㈡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㈢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物资;
㈣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合适替代品的;
㈤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㈥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应有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校产设备管理处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购货合同。

第十六条对经学校同意自行购置设备的二级机构与供货方草签的物资购货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校产设备管理处负有监督、审核、修正之责。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和物资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的有关物资技术条款,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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