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6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六条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出具的报告、证明负责。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以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的大型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维护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和省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信息,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免费下载】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附表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5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件填表说明1.填报重大危险源登记表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重大危险源单位均须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2)和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7);另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3填报、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4填报、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5填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6填报。
表3、表4、表5、表6分别按重大危险源单元填报,每个重大危险源单元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单元,请填报单位另行复印相应表格填报。
3.单位代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4.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总值、年总产值、年利润分别指企业上年度末的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总值、年总产值、年利润。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西亚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标准-2017 A版/0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017-01-20 发布 2017—01—20 实施浙江西亚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西亚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范围、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文件与记录、附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的管理。
2 职责2。
1 安环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归口部门。
2.2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2.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管理.2.4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的管理。
2。
5 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3。
1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临界量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3。
2 辨识3.2。
1 安环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2。
2 根据国家(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辩识,公司的重大危险源:3。
2.3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样本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 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 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含事业单位) 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 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单位的重大危险源, 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根据《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现将我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报材料:等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1附表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代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 真 成立时间成立时间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 人 固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万元 年总产值年总产值 万元万元年利润年利润万元万元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则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及编号及编号隶属关系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类型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 单元情况单元情况重大危险源类别重大危险源类别重大危险源编号重大危险源编号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近三年来是否发生过爆炸、火灾或重伤以上事故近三年来是否发生过爆炸、火灾或重伤以上事故是否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厂区平面图厂区平面图 共张 重大危险源图片重大危险源图片 共张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活动类型生产经营活动类型o 生产生产 o 经营经营 o 使用使用 o 存储存储主要产品主要产品生产存储场所产权生产存储场所产权o 自有自有 o 租赁租赁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接受检测接受检测压力容器压力容器 共 台(套),其中三类压力容器,其中三类压力容器 台(套)台(套)重大危险源编号重大危险源编号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经度经度 纬度纬度 ∑qi qi//Qi申报等级申报等级序号序号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称名称 危规号危规号 所处装置或区域所处装置或区域存在量(吨)(吨)q i /Q i 是否涉及危险工艺,是则注明危险工艺名称工艺名称危险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控制情况危险工艺名称危险工艺名称采用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采用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单位代码尾矿库名称尾矿库名称重大危险源编号重大危险源编号经度经度纬度纬度申报等级申报等级矿 种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尾矿库型式尾矿库型式 1山谷型山谷型 2傍山型傍山型 3河谷型河谷型 4平底型平底型 5其它(写出名称) 尾矿库等别尾矿库等别 1一等一等 2二等二等 3三等三等 4四等四等 5五等全库容全库容万m 3坝高坝高 m 设计总库容设计总库容 万m 3 设计总坝高设计总坝高 m坝长坝长m最小干滩长度最小干滩长度m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下游500米范围内基本情况内基本情况尾矿库安全度分类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1危库危库 2险库险库 3病库病库 4正常库正常库 如果尾矿库失事是否会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坝址区地震坝址区地震基本烈度基本烈度 库区有无滑坡体库区有无滑坡体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库区是否处于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库区是否处于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库区有无滥伐、滥垦、滥牧现象库区有无滥伐、滥垦、滥牧现象初 期 坝 坝型坝型1透水坝透水坝 2不透水坝不透水坝1土坝土坝 2堆石坝堆石坝 3卵石坝卵石坝 4混合料坝混合料坝 5砌石坝砌石坝 6混凝土坝混凝土坝 坝高坝高 m坝长坝长m堆坝方法堆坝方法1上游式上游式 2下游式下游式 3中线式中线式 4其他其他 堆高堆高m 尾矿分级设备型号尾矿分级设备型号数量数量汇水面积汇水面积 km 2尾矿库防洪标准(洪水重现期)初期初期年 中、后期中、后期年尾矿坝安全超高尾矿坝安全超高尾矿库调洪库容尾矿库调洪库容万m 3排洪系统的型式排洪系统的型式 1井-管式井-管式 2井-洞式井-洞式 3槽-管式槽-管式 4槽-洞式槽-洞式 5溢洪道溢洪道 尾矿粒度dcpmm尾矿比重尾矿比重t/ m 3尾矿坝的观测项目 1坝体水平位移坝体水平位移 2坝体沉降坝体沉降 3坝体固结坝体固结 4坝体孔隙水压力坝体孔隙水压力 5坝体浸润线 6坝基扬压力坝基扬压力 7绕坝渗流绕坝渗流 8渗流量渗流量 9渗流水水质渗流水水质 10 其它其它 (写出具体项目名称)尾矿库的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渡汛、抗震等工作概述作概述如果是危库、险库或病库,对危险情况作出概述况作出概述尾矿库曾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办法决办法备 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5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单位代码矿井名称矿井名称重大危险源编号重大危险源编号经度经度 纬度纬度申报等级申报等级详细地址详细地址建矿日期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万t/年实际产量实际产量 万t/年 开采品种开采品种矿井可采储量矿井可采储量万t 开拓方式开拓方式 1立井立井 2斜井斜井 3平峒平峒通风方式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中央并列 2中央分列中央分列 3两翼对角两翼对角 4分区对角分区对角 5其它其它反风方式反风方式 1反风道反风反风道反风 2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 3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 提升方式提升方式 1罐笼罐笼 2箕斗井箕斗井 3串车串车 4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 5其它其它 供电方式供电方式 1双回路双回路 2双电源双电源 3其它主采煤层倾角主采煤层倾角主采煤层厚度m矿井主要开采水平矿井主要开采水平 m生产采区个数回采工作面个数回采工作面个数掘进工作面个数个数工作面回采方式工作面回采方式 1前进式前进式 2后退式后退式采高采高 m主要落煤方式主要落煤方式 1机采机采 2炮采炮采 3水采水采 4风镐落煤风镐落煤 5其它其它 主要支护型式主要支护型式 1液压支架液压支架 2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 3其他支护其他支护顶板处理方法顶板处理方法 1全部垮落法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充填法 3煤柱支撑法煤柱支撑法 4缓慢下沉法缓慢下沉法矿井瓦斯等级矿井瓦斯等级 1突出矿井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1容易自燃容易自燃 2自燃自燃 3不易自燃不易自燃煤层的煤尘爆炸性煤层的煤尘爆炸性1基本无爆炸性基本无爆炸性 2弱爆炸性弱爆炸性 3爆炸性较强爆炸性较强 4爆炸性很强爆炸性很强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1简单简单 2一般一般 3复杂复杂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1无冲击地压无冲击地压 2一般(弱)冲击地压冲击地压 3严重(强)冲击地压冲击地压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1煤层赋存状况好 2一般一般 3煤层赋存状况差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定性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m 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出量m 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煤层自燃发火期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次数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修次数采面粉尘浓度采面粉尘浓度 总粉尘: mg/ m 3 最大呼吸性粉尘: mg/ m 3 矿井总进风量矿井总进风量 m 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m 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水量m 3/h地面消防水池容量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 3井下消防水管长度m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库房数:库房数: 炸药(t): t 雷管:雷管:万发万发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峒室数:峒室数: 炸药(t): t 雷管:雷管: 万发万发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1有 2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1简单可靠,易于管理控制,井下风流稳定井下风流稳定 2复杂程度一般程度一般3通风系统复杂,管理困难,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1非常坚固非常坚固 2一般一般 3差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近5年内伤亡事故年内伤亡事故起数:起数: 轻伤人数: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人数: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火灾火灾 水灾水灾瓦斯突出瓦斯突出其他(注明事故类型):主风机型号,台数台数局扇型号,台数台数主排水泵型号,台数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台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台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部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数量 安全监控系统类型系统类型井下分站类型和安装数量装数量传感器使用类型和数量数量监控系统开关类型和数量,其中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数量数量 瓦检仪型号,数量数量自救器型号,数量数量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数量 瓦检员人数放炮员人数放炮员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电工人数电工人数 安技管理人员数员数安全员人数安全员人数全矿技术人员数全矿技术人员数 高级:高级: 中级:中级: 初级:初级: 同时下井作业人数同时下井作业人数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工所占比例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备注:备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单位代码矿井名称矿井名称 重大危险源编号重大危险源编号经度经度纬度纬度申报等级申报等级详细地址详细地址 建矿日期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设计能力 万t/年实际能力实际能力 万t/年 开采矿种开采矿种可采储量万t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万元万元 年利润年利润 万元万元经济类型经济类型 1国有国有 2集体集体 3私营私营 4其它其它 从业人数从业人数开拓方式开拓方式 1立井立井 2斜井斜井 3平峒平峒 4混合混合 5斜坡道斜坡道 通风方式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中央并列 2分区式分区式 3对角式对角式 4其它其它 提升方式提升方式 1罐笼罐笼 2箕斗井箕斗井 3串车串车 4皮带皮带 5其它其它 供电方式供电方式 1两回路两回路 2双电源双电源 3其它其它 同时生产的中段数段数准备生产的中段数同时生产的采场数场数井下同时作业人数矿井总进风量矿井总进风量 m 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m 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水量m 3/h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 (可多选)1瓦斯矿井瓦斯矿井 2煤系硫铁矿井煤系硫铁矿井 3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开采4 放射性的矿山放射性的矿山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6高硫矿高硫矿 7矿尘有爆炸性矿尘有爆炸性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压电缆型号竖井或倾角在45度及其以上的井巷度及其以上的井巷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井巷内度以下的井巷内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库房数:库房数: 炸药:炸药: t 雷管:雷管: 万发万发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峒室数: 炸药:炸药: t 雷管:雷管: 万发万发矿井有无下列水文地质资料资料1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疏水能力、水利工程等情况; 1有 2无2历年最高洪水位,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1有 2无 3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1有 2无 4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 1有 2无 5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1有 2无 6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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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第七条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
附表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4)、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6)、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7);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详细信息及有关图文资料;
(三)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及有关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5.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
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8.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附件: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