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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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国办发2001 14号

国办发2001 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2-14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

对于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篇一: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事实意见】附件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干部,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8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把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两项工作的推进节奏,做好统筹衔接工作。

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政策,不得自行突破。

要加强引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浙江省人事厅来源:浙人退[1994]85号点击数:475 更新时间:2003-8-7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例如:某技师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32元<(262十45)÷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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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保障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退休人员。

除义务教育学校外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执行时间
机关从2011年1月起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起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起执行。

对2011年12月底前月份进行一次性补发。

三、生活补贴标准
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一,事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经费渠道
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对2011年底前按节发放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发放结算。

五、相关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都列入生活补贴项目中。

规范后月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提高后“月生活补贴”由原省定生活补贴、市定生活补贴、各种补贴、省定岗贴、误餐补贴、保留一级补贴、浮动物贴(100元)、通讯补贴、“月生活补贴”(为原09生活补贴与此次月生活补贴增资额之和),共9项组成。

增资后,暂在退休费发放单中增加一栏“月生活补贴”项目。

各单位不准对退休人员另列发放项目。

离退休费项目的合并工作等下一步再具体布置。

增资额不计入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当年退休人员从退休费起薪之月起享受相应的月生活补贴;当年退休死亡人员按在世实际月份补发月生活补贴。

3、退职人员按同职级退休人员的90%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4、今后各单位不得在规范生活补贴外再另行发放其他补贴。

五、审报方法及要求
根据工资软件操作要求,上报各类审批表。

审批时,携带原审核准确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对表》及《上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变动情况记录表》,报送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报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科审批,要求各单位在元旦前结算发放到位。

(12月24日、25日工资福利科继续上班审批)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虞市机关(参照)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注: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同职级标准的90%计发。

上虞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注: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同职级标准的9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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