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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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海关缉私局是中国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家知道海关缉私局有哪些权⼒吗?以及总共设有哪些处室呢?对此,请看下⽂,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海关缉私局的知识介绍,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海关缉私局在公安部内列被为第24局,其中缉私局为全国打击⾛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具体权利以下所述: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私⼯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私形势分析⼯作。

2、研究制定⾛私犯罪侦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政执法⼯作。

研究提出查处⾛私、违规等⾏政违法案件的⾏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政⾏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私综合治理⽅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业协会、⼤型企业签订反⾛。

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作。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海关缉私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为研究提出海关打击⾛私⼯作计划⽽组织,海关缉私局在公安部内列被为第24局,其中缉私局为全国打击⾛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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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海关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职责、权限以及海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主要规定,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和边境管理的影响。

一、海关的职责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的职责和权限。

海关的主要职责包括:征收税款和征收其他进出口相关费用;监管出入境货物、行李和邮件的通关手续;打击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海关依法行使海关监管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稽查、监控等操作,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海关法还规定了海关的权力和执行程序。

海关有权对货物、行李和邮件进行检查,并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报关单据。

在执行职责时,海关官员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要求当事人给予合作。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况,海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等处理措施,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人。

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运输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监管要求进行运输。

货物的申报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单据。

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进行查验和检查,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法律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的监管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偷逃关税、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了正当的贸易秩序。

同时,海关的监管也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走私和违法行为的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走私和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走私行为指的是非法运输、贮藏、销售、购买、藏匿、运输或者非法购买、销售、储存运输工具等行为。

海关依法打击各类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海关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规定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规定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规定导读: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我国《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述法律条文即对有关设立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这个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

条文中具体的内容有五项,就是对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作出了规定,下面分别解释这些规定:1、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有关海关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决策,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这个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是由国家设立在海关总署的,在海关法中作出规定,所以它是一个法定的机构。

也就是由法律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

同时,海关法还规定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一支依照法定的职责组建的警察队伍,所称专职,也就是这支警察队伍具有专门的职责,即侦查走私犯罪,进行缉私,而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简介

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简介

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海关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保护国家的边境安全、监管进出口货物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进行简要介绍。

一、职责概述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边境安全保护: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边境的守护者,负责监督和管理进出境人员和物品。

他们通过各种检查手段,防止非法移民、贩毒、走私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发生。

2. 税收征收与监管: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环节,海关工作人员负责征收各类税费,并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规操作。

他们依照法律法规,核实货物价值、确定关税和进口货物所需的其他收费,并确保相关税款及时支付。

3. 贸易监管:海关工作人员尤其关注进出口货物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他们检查货物的品质、数量、运输方式以及必要的环境和健康标准,以确保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

4. 数据统计与信息共享:海关工作人员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为国家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他们也与其他国际、国内机构合作,共享信息,加强贸易安全和便利化程度。

二、工作范围概述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检验和查验:海关工作人员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和查验,以核实其数量、品质和合规性。

他们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如X射线机、爆炸物检测器等,通过非接触式检查手段提高效率。

同时,他们也进行现场查验,以确保货物与相关文件相符。

2. 执法和调查:在发现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时,海关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执法和调查。

他们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扣押物品,并与执法部门合作,在违法行为的调查中提供支持。

3. 支持贸易便利化: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工作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办理进出口手续、提供相关贸易咨询和解答疑问。

他们致力于创建一个透明、高效和有秩序的贸易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 合作与交流:海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展合作。

缉私局办案流程有哪些

缉私局办案流程有哪些

缉私局办案流程有哪些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不少人知道缉私局的雷厉风行,但很少有人详细了解缉私局的具体操作流程。

其实缉私不只简单的逮捕工作,它还涉及了许多法律程序,是一个严密公正的缉查系统。

下面就由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缉私局办案流程:▲一、缉私局的设立:在1998年7月中旬召开的全国打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

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

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组建缉私警察队伍,不仅是海关执法权限的延伸,是反走私斗争的需要,也突出显示了海关镇守国门和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的钢铁长城的重要地位。

▲二、主要流程: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8、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国海关关境,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海关的职能职责

海关的职能职责

海关的职能职责
海关是国家重要的边境管理机构,其职能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境管理:海关负责对国家的边境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货物、人员和交通工具的
出入境。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查验、申报和监管,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关税征收: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海关
进行税收核算和征收,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反走私和打击走私活动:海关执法部门负责打击走私活动,防止走私商品进入国境。

海关通过检查、监控和巡逻等手段,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

4.统计数据收集:海关负责收集进出口商品和贸易数据,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统计
信息。

这些数据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5.边境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疫,防止携带有害病原体的
动植物或产品进入国境,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和公共卫生。

6.旅客和行李检查:海关对出入境的旅客和行李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旅客携带的物
品符合相关规定和限额。

7.跨境电商监管: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关也负责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
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

8.服务与合作:海关为进出口商提供相关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

此外,
海关还与其他国家的海关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总体而言,海关的职能职责涵盖了国家边境管理、贸易监管、税收征收、反走私和检疫等多个方面,是国家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

海关缉私局人员先进事迹

海关缉私局人员先进事迹

海关缉私局人员先进事迹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臵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xx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xx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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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前言
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
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
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七)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八)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

三、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走私犯罪案件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151、15
2、15
3、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案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案件。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5、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6、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1、根据《海关法》第8
2、8
3、8
4、86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其中: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侦查手段
1、传唤和讯问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
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询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
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
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
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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