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01•【文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批示精神,全面评估典当行业发展现状,把握典当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典当行业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估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国典当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行业规模稳步增长,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功能增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但在发展过程中,少数典当企业存在资金来源涉嫌违规、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放款、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息费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典当行业的整体形象,也给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隐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评估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将调查评估作为对典当行业的全面检查抓紧抓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调查评估的重点和内容调查评估的重点是典当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管制度,通过调查评估发现行业风险点和监管制度漏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典当行业调查评估指标》(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调查,形成反映行业真实状况的评估报告。
(一)典当企业经营状况调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重点调查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流向、息费水平、放款、与大股东资金往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等。
评估本地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开展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典当行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制度调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其是否完善,重点检查现行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种规定文件的落实、负责监管工作专门人员配备、日常监管和年审制度的效果等,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2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2)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第二十八条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二十九条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典当企业每月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年度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
要求典当企业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格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
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
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典当行业的法律与监管

典当行业的法律与监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业,为人们提供紧急资金需求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其涉及财产抵押和信用风险,典当行业也需要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措施。
一、典当行业法律法规概述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地方层面的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等。
《典当法》规定了典当合同的基本要素、典当物品的抵押权及其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典当行和典当人的权益和义务,为典当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抵押法》则涉及了典当中的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登记、变更和清除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地方层面的法规则根据各个地区的特殊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如《上海市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典当行业的注册、审批、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典当行业的运行。
二、典当行业监管机构与措施为了确保典当行业的合规运作,相关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与规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行政管理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经营许可的发放与管理,公安机关则负责监督和打击典当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典当行业进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
2.信息管理为了提高典当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各地典当行业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这些系统,监管机构可以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者和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和查询,有效地监管典当行业的运行。
3.风险防范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风险。
例如,要求典当行业经营者开展风险提示教育,提高经营者识别虚假典当物品的能力;同时,还会要求典当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审核典当物品的真伪和价值,避免风险发生。
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当行业的法律和监管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当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当期内对当物进行保管,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选择赎当或者不赎当。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典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典当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典当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当期内对当物进行保管,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选择赎当或者不赎当的行为。
2. 特征(1)标的物特定性:典当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且具有特定的价值。
(2)融资性:典当的主要目的是为当户提供短期融资。
(3)抵押性: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
(4)期限性:典当行为具有明确的期限,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选择赎当或者不赎当。
三、典当的法律关系1. 当户与典当行的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是借贷关系,典当行收取的费用属于利息,当户在当期内对当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当户与典当物的关系当户与典当物之间是所有权关系,当户在当期内对典当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典当物享有保管权。
3. 典当行与典当物的关系典当行与典当物之间是抵押关系,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典当物享有抵押权。
四、典当的法律规定1.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典当的定义、特征、法律关系、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
2. 《担保法》《担保法》对典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典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
3. 《物权法》《物权法》对典当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典当行在当期内对典当物的权利和义务。
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

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金融服务形式,一直在为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的支持和推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存在的问题,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的监管现状、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监管现状典当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监管实施,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典当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目前,我国典当行业的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
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监管手段和方式相对滞后。
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检查,对于典当企业的日常经营难以全面掌握。
最后,监管力度不够强劲。
有些地方对于典当行业的监管并不够严格,容易出现乱象和不规范经营的情况。
二、监管问题典当行业的监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透明度不高。
一些典当机构在典当物品的价值、典当利率、典当期限等方面没有充分告知客户,使得客户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利益冲突问题。
有些典当机构在接收典当物品时未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存在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
3. 非法行为增多。
有些不具备典当经营资质的个体或机构擅自从事典当业务,且存在暴力催收、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
4. 客户隐私泄露问题。
一些典当机构在办理典当业务时,未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客户隐私泄露风险加大。
三、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1.《典当管理办法》:该法规对典当行业的准入条件、典当业务的操作规范、客户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界定和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与典当机构进行交易时应享有的权益,如信息公开、公平交易等。
3.《刑法》:该法律对典当行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贷款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典当回赎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置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我部拟在典当全行业组织一次风险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底。
二、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有大量关联公司的典当企业,如同时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公司、钢铁矿产、房地产公司等多种机构的典当企业股东,要将其列为重点对象,检查典当企业与其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业务。
二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典当企业名义或由典当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检查典当业务质抵押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查验当户档案中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等行为。
四是检查典当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形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简单来说,就是为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途径。
当户将自己的动产、财产权利或不动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
在约定期限内,当户偿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如果未能按时赎回,典当行则有权按照约定处置当物。
商务部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首先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要设立一家典当行,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需要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而且这些资本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同时,股东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足够的实力。
典当行的变更,无论是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还是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变更,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典当行的运营稳定和合规。
在业务经营方面,商务部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和细致。
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对于当物的评估和估价,要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流程,不能随意压低或抬高当物的价值。
当金的发放,要根据当物的价值和当户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同时要严格控制风险。
在利息和费用的收取上,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增加当户的负担。
风险防控是商务部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典当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要加强对当物的保管和监控,防止当物的损坏、丢失或贬值。
同时,要密切关注当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在监督管理方面,商务部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要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信用体系,对守信的典当行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的典当行进行惩戒和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额、短期特色。
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
2019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开展业务179.2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2018年职责转隶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规制建设工作。
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当行监管办法,拟在上位法出台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为适应现阶段典当行业发展、监管体制与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功能定位。
引导典当行回归典当本源,专注细分领域,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发挥对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是严守风险底线。
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严守行为底线,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坚持简政放权。
优化典当行审批服务,削减不必要的审批,减轻年审负担,方便当票领取,优化典当行业营商环境。
三、对典当行实行后置审批的依据和具体安排有哪些?201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商流通发〔2012〕42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五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明确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监管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失职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
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
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第四章日常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
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地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
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
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
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
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
省、地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当票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
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问题,需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
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二十九条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典当企业每月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年度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
要求典当企业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格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
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
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