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典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典当行的监管,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典当行业。
二、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2.1 设立条件设立典当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具有固定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和布局;- 设有专业人员从事典当行业务;- 具备存储和保管典当物品的条件;- 具备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2.2 变更典当行在变更设立场所、增减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者等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典当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三、典当行的业务规范3.1 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接受质物的抵押、典当;- 进行质物的鉴定和估价;- 提供质物的保管和保险服务;- 以公开方式出售典当物品等。
3.2 典当物品的受理和存储典当行应设定明确的受理标准,对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时向当事人出具凭证。
典当行对接受质物的典当物品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和存储记录,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避免丢失。
3.3 质物的鉴定和估价典当行应设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并向当事人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
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物品的市场价值和鉴定结果,进行合理的估价,并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典当金额。
3.4 贷款与赎回典当行应建立明确的贷款与赎回规则,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
当当事人需要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赎回,包括支付赎回金额、手续费等。
四、典当行的监管与处罚4.1 监管机构典当行业的监管由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典当行的设立、经营等进行监管。
4.2 处罚典当行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停业整顿等。
五、附则5.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行业监管机构所有。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典当行的变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第五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典当行接受抵押的标的物,应当进行查验、评估,并制作详细的典当记录。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当金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2. 收当来源不明的物品;3. 收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4. 收当权属有争议的物品;5. 收当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6. 收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标的物。
第十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典当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范本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制度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组织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典当行的经营策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经理层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合规合法。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组织和管理典当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典当行应设立以下部门:业务部、财务部、保卫部、仓储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典当行收当、续当、赎当应查验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对当物进行查验、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与当户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当金利息,收取当金。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当物保管制度,确保当物的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典当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的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设立财务部,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财务纪律。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二十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3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典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申请登记,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典当经营者应当确保典当操作记录、典当款收取凭证、典当凭证、典当登记簿等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典当合同是典当经营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典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抵押物的基本信息;(三)典当款的数额、利率和期限;(四)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典当业务信息,明确告知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不得超期不还。
第十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典当物品,并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毁灭。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处置第十三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为典当物品提供安全、防潮、防盗等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典当物品安全无误。
第十四条典当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和宽限期限。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信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登记
第四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依规在商务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和业务场所,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可设立。
第六条
典当行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等相关资质。
第三章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典当行应当依法对质物进行鉴定和评估,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典当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当物借款手续,确保交易过程合法规范。
第四章对典当行的监督
第九条
商务部门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可对典当行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提出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典当行,商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法的典当行,商务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即为《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欢迎大家遵守并监督典当行的合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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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作为一种古老而传统的行业,其经营管理涉及财产评估、贷
款发放、物品保管、封存、赎回等各个环节,对于保护典当行和客户
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
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介绍最完整的典当行
管理办法。
一、立法依据
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典当行的经营
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
包括《典当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等。
二、行政许可
为了确保典当行的合法经营,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明确行业
准入要求和许可程序,保证经营者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条件。
行政许可
程序应当严格、透明,确保典当行的经营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
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明
确经营者可经营的物品种类和最高典当额度,避免超范围和超量经营。
同时,也需要规定典当行与客户的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四、资金监管
为了保障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利益,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
法应规定资金来源和运作规范。
包括对所有贷款和抵押物的明确登记、审批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五、物品评估和保管
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对客户抵押物的评估标准、
方法和程序。
评估应确保公正、公平,并形成相应的评估报告。
同时,也需要规定典当行对抵押物的保管安全措施,确保物品的完好和保值。
六、信息管理和保护
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
保护。
典当行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
隐私。
客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七、风险防控与合规监管
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合规监管
措施。
包括建立内部风控体系,加强对高风险抵押物的管理,进行定
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典当行的合规监管,
确保典当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
八、纠纷处理和监督机制
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设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用以解决典当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纠纷处理应公正、快速,保护当
事人的权益。
监督机制应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典当
行的经营状况,预防和整治不良行为。
综上所述,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它涵盖了行政许可、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资金监管、物品评估和保管、信息管理和保护、风险防控与合规监管、纠纷处理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通过完善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典当行的管理水平,增强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