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版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教学课件 公司法学(第二版)李建伟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说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及 管理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律。
二、公司法的特性 1 具有一定公法属性的私法 2 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3 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4 具有较强国际趋同性的国内法 5 活跃的发展性与变动性 6 主要表现为成文法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 鼓励投资原则。 2 公司自治原则。 3 股东平等原则。 4 保护利益相关者原则。
一人公司,指出资(包括股份,下同)属于 单一股东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与一人 股份公司。一人公司并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 式,而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特殊形式。
(二)分类
1 依表现形态不同,分为实质一人公司 和形式一人公司。
2 依形成方式不同,分为设立一人公司 与存续一人公司。
3 依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一人有限公 司和一人股份公司。
第二节 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简史
一、公司的起源与萌芽 1 陆上的家庭经营团体 2 海上的康曼达组织
二、公司的成型与发展 1 无限公司 2 两合公司 3 股份公司 4 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立法
一、基本立法模式 1 商法典模式。 2 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二、我国公司法典的制定
第四章 公司设立
第四节 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救济
一、公司设立的三种效果 公司设立的法律效果,在逻辑上有三种可
能:
一是公司设立成功,即设立行为不存在影 响公司人格效力的瑕疵,公司依法成立;
二是公司设立失败(狭义),又称设立不 能,即法定的设立程序未能完成,公司不 能成立;
三是公司设立瑕疵,即设立程序已经完成 且公司已经成立,但设立行为存在影响公司 人格效力的瑕疵,后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被宣告设立无效,或者设立被撤销。
公司法(2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 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义务与责任 P126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二、 公司法 (一) 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 对内、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第二章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 199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前言

* 查找资料的方法: 查找资料的方法: 图书馆: ① 图书馆: (期刊)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家》等。
②上网: 上网: CNKI 清华大学期刊网 1、中国民商法律网 2、中国私法网 3、北大法律信息网 4、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5、中国公司法务网 6、中国公司法律网 7、中国公司法网 (中文) 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 ③ 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
课时)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共7课时) 课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课时) 设 立 (2课时) 课时) 股东大会 (2课时) 董事会、 课时) 董事会、经理 (2课时) 1/2课时 课时) 监事会 (1/2课时) 1/2课时 课时)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2课时)
2005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 司法》针对1993 1993年 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 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 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 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进行 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 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 公司法》 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 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 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 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 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 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 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 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 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 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呵护公司制度就是保护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增强民族经济 的竞争力, 的竞争力,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微 观经济基础。 观经济基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3〕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202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将第七条修改为:“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二)

公司法(二)第四章公司法(二)第三讲公司财务与资本制度一、公司财务概述1.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所有者构成权益的构成: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二、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类型1.授权资本2.发行资本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5.催缴资本6.注册资本:章程上记载的发行资本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发行并认足,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得发行股份的总额,公司成立时股份不必全部发行或认足,可由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在公司成立后自主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3.折衷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认足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股份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在一定年限内发行。
四、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募足。
规则:·典型代表:中国的注册资本制·不允许分次发行;·须一次认足,但可分期缴纳股款;·已原则上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
(一块钱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应当以具体资产充实抽象资本,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P113)(200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变更登记(P117~P119)(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D3.注销登记(P119)(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释】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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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版)》是由中国法学会出版社发行的一部书籍,书中收集了我国在许多方面关于公司法的最新发展。
本书是对原版做出的修订,其内容更为丰富,更加系统地回顾了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并对新的公司章程、新的特定公司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本书以实务为基础,详细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及基本制度,还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公司法的研究方法及发展趋势等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同时,本书还收集了许多有关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及法律变更,以及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及法律变更的最新发展,使读者能够更好地认识公司法,并有助于公司在实务中的遵守。
本书是公司法研究的一部重要参考书,对公司法学者、企业管理者、学者、公司实务工作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为他们深入研究公司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也为他们在实务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变更、解释及案例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