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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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的公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的公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的公告今年以来,经过全市建设行业不懈努力,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得到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巩固创卫、创文工作成果,全面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长效化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标准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执行《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贵阳市建筑工地“三创一办”工作标准》等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达到以下工作要求:(一)渣土、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管理要求1.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办理渣土准运证,各建筑工地应由专人对车辆进行逐台登记备案,建立运行台账备查。

2.运输车辆必须封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高。

3.车辆出工地必须进行轮胎、车厢的清洗。

砂石运输必须全覆盖,并有防撒漏设施。

(二)施工现场围挡及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围挡施工,保持清洁美观。

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内必须按照标准图设置清洗池(台)、排污沟、沉淀池、高压水枪等清洗设施。

车辆出场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清洗,未清洗干净不得进入市政道路。

(三)施工区、办公区、宿舍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施工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三区分离”,在建建筑物内不得设置民工宿舍。

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及卫生必须达到创文、创卫的相关标准。

(四)防扬尘措施要求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零散材料,应妥善覆盖;大风天气应洒水降尘。

(五)临街防护措施要求凡在市区的临街工地,高空坠物范围内有人行道的,均应制订防护措施,搭设双层硬防护棚,并对防护棚及搭设杆件进行美化,同时设立警示标志。

(六)外立面管理要求在建建筑外立面确保整洁,施工单位必须定人、定时清理在建建筑外立面。

外架钢管及防护栏杆统一涂刷安全色漆,立网不得有破损脱落和污染。

立面悬挂的标语标牌一旦破损立即更换。

二、各方职责(一)建设单位1、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自行组织土石方开挖等作业。

2、将文明施工作为招标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筑建通〔2023〕316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建设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建局、综保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贵阳贵安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22〕132号)相关要求,做好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总体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和减量化管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市的具体实践,是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文明城市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是推进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变革,从而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作为,配合建立健全属地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二、目标导向,明确总体工作要求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自2023年12月10日起,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督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拆除工程,均应结合工程进度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项目参建各方应积极从源头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努力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逐步解决工程建设消耗量、排放量较大等问题。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专家充实并完善贵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专家充实并完善贵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专家充实并完善贵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筑建通〔2022〕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筑建通〔2022〕227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专家充实并完善贵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的通知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住建部令第46号)的要求,经研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健全充实贵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向我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一、推荐范围在黔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岩土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等专业人员。

二、推荐条件(一)总体条件熟悉与住房城乡建设各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专业知识能力在本单位突出,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未被除贵阳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以外的其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聘用。

(二)具体条件1.应当具备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2.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表达能力。

3.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乐于奉献,遵守工作纪律。

(三)年龄条件推荐专家需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70岁以下。

三、专家工作职责(一)受邀请或委托参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筑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筑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筑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黔建建字〔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建筑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的通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404号),我厅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5年3月20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4楼会议室。

三、被约谈单位及人员(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分管安全负责人,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贵阳市及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室主要负责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人。

(二)贵阳市南明区“3.17”事故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事故相关单位按时参会。

四、约谈内容(一)上述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作深刻检讨,汇报事故原因、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事故善后处理、事故项目整改情况等,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南明区住建局对节后复工检查复查情况,事故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相关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情况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报,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情况进行汇报,包括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梳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现状,提出拟采取的下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详细措施,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筑建通[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3〕187号)各区(市、县)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和暑期高温施工阶段,同时正值我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峰期,是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和暑期高温天气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上半年事故特点,贵阳市住建局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工地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完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杜绝下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成立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汤辉(市住建局局长)副组长:谢树瑜(市住建局副局长)耿乙峰(市建管处处长)成员:吴航(市住建局建管处总工)岳光兵(市建管处副处长)洪津(市建管处副处长)熊健(市建管处质监站站长)蒋吉振(市建管处建管站站长)孙筑刚(市建管处安监站副站长)陈波(市建管处市政站副站长)李永(市建管处金阳工作站副站长)袁也(南明区住建局局长)彭华(云岩区住建局局长)王世伟(经开区建管局局长)卓荦(花溪区住建局局长)张君(乌当区住建局局长)杨文祥(白云区住建局局长)何革(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吴刚(关山湖区住建局局长)陈德军(清镇市住建局局长)王肇伦(息烽县住建局局长)张勇(开阳县住建局局长)胡大颖(修文县住建局局长)三、整治内容(一)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整治工作重点1.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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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2)施工过程中要求政府平台公司和施工单位全面实行过程结算,与施工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工程过程结算可实行按月结算进行进度款支付,也可以按分段结算进行进度款支付。

(3)政府平台公司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

2.资质证书办理(1)建筑企业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含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新办、延续、变更(含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企业可在网上提交申请,无需现场报送资料和现场核验证书。

审核未通过企业,可通过网上上传整改资料重新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事项,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及审批。

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网上通过后,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网址:/)查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网上通过后,可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二级建造师注册事项审批主管部门须在网站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将证书扫描件电子版发送给申请人,所有纸质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暂缓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不核验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证件原件,相关信息在相应平台系统核验。

(2)建设工程检测资质新办及延期等事项办理: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包括现场核查暂停,对有效期截至日为2020 年1 月1 日至8月30 日期间的贵州省检测机构资质网上顺延,其有效期由系统统一顺延至2020 年8 月30 日。

对该部分特殊延期证书,其特殊延期信息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特殊延期证书按后续通知要求申请正常延期,正常延期证书有效期在特殊延期前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延续。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新办、延期、变更等事项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现场集中考核和继续教育暂停。

对有效期截止日为2020 年1 月1 日至8 月30 日期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实施网上顺延,其有效期由系统统一自动顺延至2020 年8 月30 日。

对该部分特殊延期证书,其特殊延期信息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人员证书查询栏显示。

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特殊延期证书按后续相关要求申请正常延期,正常延期证书有效期在特殊延期前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延续。

(二)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建设单位可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容缺办理施工许可证,可承诺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监理规划;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凭据;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6.工程建设项目人防设计审核确认文件。

办理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连同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在“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http://222.85.156.150:8081)”上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行政审批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承诺不符合要求或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监督管理:对按照要求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证后监管工作,对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抽检,并通过系统进行比对分析,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相关住建部门形成联动限制其项目手续的办理,因违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勘察设计和房开企业资质容缺审批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容缺办理: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申办、升级、延续、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不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容缺办理:1.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新申办、升级、延续、变更等),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新申办、升级、延续、变更等),审批部门不审核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等证书原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证书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新申办、升级、延续、变更等),不需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纸质材料。

监督管理:对按照本通知要求申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关部门在进行市场行为审核时,应对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学历学位及职称等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其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若因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承诺制缓缴办理本条内容适用于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综保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以承诺方式缓缴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材料如下: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承诺书(详见附件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缓缴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连同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在“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http://222.85.156.150:8081)”上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作为配套费要件。

申请人承诺书不符合要求或不作出承诺的,须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凭据,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行政审批机关按照配套费缓缴受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缓缴期内按要求办理完成配套费核算工作,期限截止前全额缴清应缴配套费。

监督管理:对按照本通知要求缓缴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在审批系统上审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且仅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每日下午四点前向市住建局城建处提供配套费缓缴项目电子版的承诺书、申请材料及项目施工许可证(城建处邮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未提供缓缴配套费项目材料至市住建局城建处,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三条处罚。

若建设单位不按时缴清缓缴项目应缴配套费,市住建局书面发函涉及区住建局、市住建局相关处室(许可处、房监处、资金监管处、建管处、招标处)及局属单位(市交易管理中心)形成联动,停止办理缓缴项目一切建设手续,确保市级财政资金足额入库。

因违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其他事宜:按照市政府工作分工,市住建局负责征收南明区、云岩区、综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配套费由属地政府征收。

请各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根据筑府办函[2020]5号明确的措施,参照我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拟定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施工图审查为了做好防疫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制定并实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的工作方案》,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施工图审查窗口线下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网上提交申请,电子化材料全程网上流转,审查结果通过邮政寄递送达,实现网上全流转、线下不见面,工作采取网络办公,减少见面次数;现已恢复线上、线下办公模式。

(六)装饰装修1.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已经超期,至超期最大期限仍不能按时完工的项目,只需向装饰装修中心传送电子说明书,即可按程序再顺延施工许可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新申报装饰装修项目许可,申办单位可在筑装通APP平台上提交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承诺资料,按照《贵阳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检验中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开展“不见面”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工作方案》,先行发放施工许可,待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后再补交相关资料。

3.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复工复产的装饰装修项目,省外管理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到位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更换、替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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