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尺度标准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1. 引言长江湖北段是我国重要的水运通道,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流畅,根据最新的航道管理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2. 规定内容2.1 航道划分根据航道宽度、水深和流量等要求,将长江湖北段划分为以下航道区域:- 主航道:用于大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200米,水深不得小于5.5米。
- 支线航道:用于中小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100米,水深不得小于3.5米。
- 渡口航道:用于渡船和行人过江,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 定线标识在长江湖北段各航道区域内,必须设置定线标识以指引船舶航行。
- 主航道:沿主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 支线航道:沿支线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渡口航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渡口航道的定线标识。
2.3 船舶限速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制定以下限速规定:- 主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 支线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 渡口航道:船舶限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船舶通行规则为了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制定以下通行规则:- 船舶在航道内行驶应保持适当间距,避免相互干扰。
- 船舶超车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速度,避免碰撞。
- 船舶靠岸时,应在指定的靠岸区域停靠,不得妨碍通航。
3. 监管与执法船舶定线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负责:- 监测船舶的航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 对违反航行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4. 结论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对于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行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共同维护长江湖北段的航行秩序和安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5.0米。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2年第69号)

附件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目录1通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一般要求 (2)1.4定义 (3)1.5生效、适用及解释 (3)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前言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1.1目的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修订方案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修订方案一、《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修订方案:1、长江水系过闸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维持现行“第69号”公告公布的主尺度系列,不做调整。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船宽11米系列增加一档,如下表1所示。
表1 增补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3、修改《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1通则”中“1.4款”中总长、总宽的定义,将其改为:总长—通常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
当船舶过闸时,若活动突出物(如靠把、跳板、起重。
吊臂、输送装置等)未收起,其长度应计入总长。
符号:LOA总宽—通常指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
当船舶过闸时,若活动突出物(如靠把、跳板、起重吊臂、输送装置等)未收起,其宽度应计入总宽。
符号:B。
OA4、《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删除“型宽不超过16.2m”的备注。
二、《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修订方案:1、《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淮驳-5”和“京淮驳-6”的总宽由11m修改为10.8m。
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增补一型,如表2所示。
表2 增补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3、《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京淮货-9”船长范围和总宽,修改后该系列如下表3所示。
表3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4、修改《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淮集-2”船长范围,修改后该系列如下表4所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交通效率,保障航⾏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航⾏于长江江苏段通航⽔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驶:(⼀)正在执⾏公务的船舶;(⼆)在核定⽔域内在航施⼯的⼯程船舶;(三)进⾏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域全程实⾏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船⼩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靠右航⾏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航道深⽔航道⼀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左侧侧⾯标、右侧侧⾯标标志标⽰(深⽔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型船舶使⽤。
深⽔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航道内设置的上、下⾏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五分之⼆、五分之⼀。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航道内,分隔线为深⽔航道的中⼼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航道侧⾯标的外侧⽔域,供⼩型船舶使⽤。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域,⿊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条定线制实施⽔域需要采取单向航⾏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航道的维护⽔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第⼗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驶,防⽌发⽣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时最⾼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时)。
川江标准船主尺度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八前言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在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并根据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满足需要的最少档次、各航道等级船型协调性、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制定。
制定中充分考虑了已有的研发成果。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及实施,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及解释。
目录1. 通则 (3)1.1 目的 (3)1.2 适用范围 (3)1.3 一般要求 (3)1.4 定义 (3)2.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干散货船 (4)2.1 范围 (4)2.2 主尺度系列 (4)3.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化学品船 (5)3.1 范围 (5)3.2 主尺度系列 (5)4.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油船 (6)4.1 范围 (6)4.2 主尺度系列 (6)5.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驳船(队) (7)5.1 范围 (7)5.2 主尺度系列 (7)6.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集装箱船 (9)6.1 范围 (9)6.2 主尺度系列 (9)7.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载货汽车滚装船 (10)7.1 范围 (10)7.2 主尺度系列 (10)8.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运输客船 (11)8.1 范围 (11)8.2 主尺度系列 (11)1. 通则1.1 目的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保障,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过闸船舶尺度标准

附件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目录1通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一般要求 (2)1.4定义 (3)1.5生效、适用及解释 (3)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前言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1.1目的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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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目录1通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一般要求 (2)1.4定义 (3)1.5生效、适用及解释 (3)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前言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1.1目的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
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长江水系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
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
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
符号:LOA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
符号:B。
OA适用航域—符合某一尺度系列之通过枢纽的船舶,其可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船型名称B OAmL OAm参考设计吃水m参考载货吨级t适用航域长江水系货-1 6.6 40~45 1.6~1.7 300~450 信江长江水系货-2 7.0 36~44 1.3~2.0 200~300 嘉陵江、岷江;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长江水系货-38.0 36~41 1.4~1.7 300 湘江、沅水中下游航域长江水系货-4 41~45 1.5~1.7 300~450 赣江长江水系货-5 44 ~45 1.7~2.2 300 合裕线长江水系货-6 40~48 1.6~2.0 500 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货-78.8 43~46 1.3~1.5 300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长江水系货-8 42~54 1.4~2.0 300~500 适用于湘江、沅水中下游长江水系货-9 46~54 1.8~2.4 700 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货-10 48~53 1.8~2.1 450~700 赣江长江水系货-11 40~55 1.8~2.1 450~700 信江长江水系货-12 44~45 2.0~2.3 500 合裕线长江水系货-13 9.2 49~52 2.2~2.4 500 乌江长江水系货-1410.050~58 2.0~2.4 900 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货-15 53~56 1.6~2.5 800 乌江长江水系货-1611.055~67 2.2~2.6 10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货-17 53~56 2.3~2.9 1000 乌江长江水系货-18 52~64 1.6~2.4 500~1000 湘江、沅水中下游长江水系货-19 50~58 1.6~1.9 5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长江水系货-20 56~64 2.0~2.2 8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长江水系货-21 56~65 2.0~2.5 800~1000 赣江长江水系货-22 60~65 2.0~2.5 800~1000 信江长江水系货-23 53~55 3.0~3.2 1000 合裕线长江水系货-2413.0 60~75 2.2~3.0 1500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乌江白马枢纽以下长江水系货-25 61~76 2.1~2.6 1000~15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长江水系货-26 61~68 2.0~3.3 1000~15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赣江长江水系货-27 57~65 1.9~3.3 1000~1500 信江长江水系货-28 58~60 3.2~3.4 1500 合裕线长江水系货-2913.8 72~88 2.4~3.5 2000~25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货-30 72~84 2.4~2.9 1500~20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长江水系货-31 70~80 2.2~2.4 150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长江水系货-32 70~85 3.0~3.4 2000~2500 赣江长江水系货-33 68~73 3.3~3.5 2000 合裕线长江水系货-34 15.0 82~88 2.8~3.5 2000~30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信江长江水系货-3516.3 82~88 3.3~4.3 2500~3500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长江水系货-36 90~105 4.1~4.3 3500~5000 长江干线长江水系货-37 125-130 4.1~4.3 5500~6000 长江干线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就乌江、信江限制水域而言,本尺度系列仅适用干散货船,不适用液货船。
5)长江水系货-35~3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6)长江水系货-37型尺度仅适用长江干线干散货船,不适用长江干线液货船。
7)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表2 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船型名称B OAmL OAm参考设计吃水M参考载货吨级t适用航域长江水系驳-1 8.8 40~44 1.3~1.5 3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等航域长江水系驳-211.048~52 1.6~1.9 500长江水系驳-3 53~68 2.2~2.6 1000 长江干线长江水系驳-413.0 52~55 2.0~2.2 10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长江水系驳-513.870~85 2.6~3.2 1500~2500 长江干线长江水系驳-665~69 2.2~2.4 1500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长江水系驳-716.3 75~110 3.3~4.0 3000~5000 长江干线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长江水系驳-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船型名称B OA mL OA m参考设计吃水m参考载箱量级/最大载箱量TEU 适用航域长江水系集-1 10.0 40~44 1.4~1.630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长江水系集-211.052~561.6~1.850长江水系集-349 ~60 3.0~3.4 50~60 合裕线长江水系集-462~67 2.0~2.4 6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赣江长江水系集-5 64~67 2.2~2.4 90 湘江、沅水中下游长江水系集-6 13.058~62 1.8~2.0 80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长江水系集-762~72 3.2~3.4 80~90合裕线长江水系集-870~80 2.0~3.0 1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集-9 69~72 2.8~3.2 108 赣江长江水系集-10 13.873~77 2.2~2.4 100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长江水系集-1172~75 2.2~2.4 120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长江水系集-1285~87 2.6~2.8 180长江水系集-13 74 ~76 3.3~3.5 100 合裕线长江水系集-1475~88 2.2~3.5 15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长江水系集-15 72~88 3.0~3.4 156 赣江长江水系集-16 15.0 85~88 2.8~3.5 2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长江水系集-1716.3 85-88 2.8~4.3 250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长江水系集-18 105-110 2.8~4.3 300 长江干线长江水系集-19 17.2 105~110 3.0~4.3 350 长江干线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