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采购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照采购计划、采购预算进行操作。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五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程序应包括需求识别、市场调查、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需求识别环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发展需求,确定所需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等。

第七条市场调查环节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询价、比较优劣,了解市场供应情况,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

第八条招标环节是指医疗机构依据自身采购需求,通过公告和邀请等形式,向合格的供应商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第九条评标环节是指医疗机构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采购要求得出合理的评标结果。

第十条合同签订环节是指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合同履约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履约管理环节是指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三章采购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并将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信息管理系统,便于采购审批、跟踪和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督,提高供应商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避免库存过剩或缺货等问题。

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设备质量,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的各个环节,包括设备需求、采购申请、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验收、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

第三条医院医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设备需求与采购申请第四条医用设备需求由医院相关部门提出,经科室讨论、论证后,提交医务科审核。

第五条医务科对设备需求进行审核,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审批通过后,由医务科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备需求报告;(2)设备采购申请表;(3)相关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资料。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七条医用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采购部门根据设备特点、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设备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活动,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报价、售后服务承诺等。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四条中标供应商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第五章验收与安装调试第十七条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规格、性能、质量等。

第十九条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组织设备安装调试。

第二十条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验收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设备的管理,并保障医疗设备在医疗机构的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行。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医疗设备: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护理以及康复等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器械、材料以及相关软件。

2.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疗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3. 医疗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3.1 采购管理3.1.1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采购。

3.1.2 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设备前,应进行市场调研、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价,并制定采购标准和采购方案。

3.2 设备验收3.2.1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采购的医疗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2.2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填写相关验收记录,并进行设备登记和标识。

3.3 设备使用和维修3.3.1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设备的使用管理规范,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和日常清洁等。

3.3.2 医疗机构应确保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及时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4 设备报废3.4.1 医疗机构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性能状态,制定设备的报废标准和报废流程。

3.4.2 设备报废应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并填写相关报废记录。

4. 医疗设备管理流程4.1 采购管理流程1.编制医疗设备采购计划。

2.进行市场调研、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价。

3.制定采购标准和采购方案。

4.发布采购公告,并进行招标或询价活动。

5.评审投标或报价,确定供应商。

6.签订采购合同。

7.进行货物验收,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要求。

8.设备登记和标识。

4.2 设备使用和维修流程1.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规范。

2.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设备操作流程。

3.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

招标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

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

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各病区、科室为了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省、市采购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使医院物资(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床上用品、设备、基建材料等后勤用品)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透明化,有效制止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院领导班子经过反复思考、深入调查,决定制定《关于加强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一、加强领导1、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由院长任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对物资采购计划审核、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全程监督。

2、成立院采购中心,由分管院长负责,需要采购的部门选派1—2名人员作为兼职成员。

采购中心负责全院各类物资采购事宜,对采购项目、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具体运作进行组织、控制和管理。

二、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1、招标采购委员会人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2、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院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集中采购。

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3、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

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

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4、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

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得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5、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

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6、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管理。

1.2 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设备配置管理2.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使用效率等因素,合理配置医疗设备。

2.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置医疗设备。

2.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医疗设备的质量。

三、医疗设备使用管理3.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使用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3.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

3.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

四、医疗设备安全管理4.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4.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医疗设备事故,保障患者安全。

五、医疗设备信息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信息管理制度,对医疗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设备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六、医疗设备监督管理6.1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设备使用中的问题。

七、法律责任7.1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医院医疗设备维修配件采购管理规定(医院设备耗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设备维修配件采购管理规定(医院设备耗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设备维修配件采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设备维修耗材的采购管理,节约维修成本,提高维修效率及维修质量,确保临床医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1、设备科维修工程师接设备报修后,分析判断故障,确定所需配件,请临床医技科室确认,并提交设备科领导审批后,才能实施配件购买。

2、如需更换配件为合同内材料,且有库存,则从库房领出,如无库存则由采购员通知合同供货商发货。

3、如属合同外配件,则由工程师通知采购员,采购员严审相关资质,由供货商发配件报价单,请临床科室确认,再行更换处理。

4、如遇抢救病人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再报告,如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5、所有配件更换处理后的相关手续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6、大型医疗设备主要部件维修更换处理根据《XX州精神病医
院大型医疗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及主要部件更换管理办法》执行。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用设备,是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及其所需软件等。

第三条医用设备采购遵循集中计划、集中审批、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管采”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医用设备采购不论经费何种来源,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五条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院医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工作,医学工程科具体承担全院医用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的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和医院有关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工作;(二)制定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规章制度和建设发展规划;(三)审定医院年度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计划;(四)研究解决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采购制度落实;(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成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全面履行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示、决议决定;(二)组织医院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调研论证;(三)组织审核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的医用设备申购计划;(四)组织全院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验验收;(五)负责全院医用设备供应商库、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六)组织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七)负责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八)协调解决全院医用设备采购工作有关问题,指导管理医用设备采购小组业务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医院成立医用设备采购小组,医务部分管医疗副主任兼任组长。

医用设备采购小组挂靠医学工程,医学工程科主任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计划科和医学工程科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医用设备采购工作。

医用设备采购小组承担全院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论证和撰写呈报上级机关的采购申请文件和设备配置及技术参数;(二)组织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医用设备采购信息;(三)审查或推荐供应商,建议遴选采购评审专家;(四)拟制医用设备采购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五)撰写采购评标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供应商;(六)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办理进口免税、许可证、法定检验等事项;(八)协调开展安装验收、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索赔等售后服务;(九)负责采购资金结算所需凭证和文书的管理;(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九条编报采购需求。

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根据需求提出采购需求,由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议制定采购需求方案,报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后,经院常委会审批,形成院年度医用设备采购计划。

凡纳入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种目录内或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单价10万元至500万元且不在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种目录内的医疗设备须按规定报批。

申请科室须书面提出详细的需求申请,内容包括现有设备状况、医疗业务需求、设备基本功能、操作使用设备人员情况、成本效益分析预测、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要求、物价收费项目及医保能否支付等。

科室申请配置设备必须经支委集体讨论,并经支委全部成员签字确认,对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预期工作量的完成,设备闲置的责任分摊承担责任。

第十条下达采购计划。

经院常委会审批的采购计划,由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向采购小组下达,同时抄送院务部财务供应科。

对于全军、军区集中采购目录内医用设备、大型设备的采购计划由全军、军区统一下达。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任务受领。

采购小组受领医院统一下达的各类医用设备采购任务,不得接受其他渠道的采购任务,并负责医用设备采购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采取实地考察、资料查询、网上调查、电话咨询等形式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潜在供应商数量,主要技术指标合理性、合法性,产品市场价格等情况。

第十三条采购文件编报。

采购小组根据需求单位提供的医用设备品名、数量、配置及技术指标,结合市场调研情况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准明确。

采购小组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产品品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采购文件须需求单位和采购小组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审批。

所有医用设备的采购文件须报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如有修改意见的,采购小组必须按照要求修改后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采购公告发布。

采购文件经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提前20天在网络对外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六条供应商资质审查。

公告发布期间,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审查其经营资质,确定资质是否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发售。

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并交纳保证金。

采购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受理商家文件。

按招标公告截止时间接受投标公司投标文件,必要时组织技术澄清,并通知采购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遴选。

最多提前一天从医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一般需要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组织竞争性谈判和采购评审。

采购小组会同纪检、审计和需求科室组织竞争性谈判和采购评审。

由纪检人员监督,公开抽签确定供应商谈判顺序。

采购需求科室介绍医用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和调研论证情况,供应商代表按顺序报告投标方案并确定最终报价,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公司的产品质量安全、功能、技术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采购小组汇总专家评审情况,并现场宣布评审排序结果。

采购需求科室列席采购会议,负责介绍物资采购项目相关情况,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科室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采购小组要加强对评审专家和评审现场的管理。

无关人员不得进出评审现场;评审现场采取声音屏蔽措施,评审专家手机集中存放,不得私下与外界联系,评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质疑与投诉处理。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后、评审排序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小组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的;(二)采购程序违反军队物资采购相关规定的;(三)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采购小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匿名投诉将不予受理,其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及证明因采购活动违反相关规定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

虚假、恶意的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应记入供应商档案。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审定。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采购小组应当暂停推荐中选供应商,由采购小组组织评审专家和需求科室专家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内容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采购小组依据评审结果与复审意见,组织对预中标医用设备的质量安全与价格等进行摸底与市场调查,据此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选供应商,并呈报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经审批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小组应当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选供应商;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评审结果的违法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小组应当按照评审排序结果依次推荐候选供应商为中选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签订。

采购小组应安排两人对合同条款与技术配置进行审核。

采购小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按规定程序与中标供应商确认合同条款与技术配置,呈报院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署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终止。

确需变更、终止的,必须报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采购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采购小组应当依据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需要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采购小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医院及时报告。

第五章验收与付款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验收工作由临床工程师负责,包括商务验收、技术验收和临床验收。

全军国际招标采购项目,由全军大型设备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组织验收,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组织需求科室和供应商进行验收。

(1)商务验收:临床工程师须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设备实物和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完全一致;(2)技术验收:临床工程师应开机测试设备的各项功能,判断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

纳入军队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范围的设备,其技术指标经检定检测后必须合格;(3)临床验收:临床工程师和使用科室一起验证合同规定的临床功能,须达到临床使用要求。

在产品验收合格后,使用科室、医学工程科临床工程师和供应商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验收报告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经费集中支付。

由医学工程科结算统计员负责向财务供应科汇总上报经费支付情况,结算统计员须仔细审核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对。

财务供应科依据年度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固定资产登记表和验收报告等,审核结算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采购档案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档案,是指医用设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按照军队医疗设备档案管理要求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文档、声像资料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七条采购档案整理工作由档案员负责。

采购小组应当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档案员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安全、保密的要求,按季度分项目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采购档案,并录入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采购档案不得遗失、涂改、损毁、伪造,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抄录。

采购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建立“两库”管理制度。

构建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

供应商的入库的遴选应包含生产厂家和代理商,能覆盖并满足全院医学装备需求;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国家和军队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两库”由医院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强化“两库”动态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在库供应商、评审专家进行审核评价,不合格的及时清理出库。

第三十条建立采购监督机制。

构建纪检、审计、采购管理和需求单位“五位一体”联合监管体系,加大采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

事前,重点监督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任务下达,以及采购文件拟制、遴选评审专家;事中,重点监督采购活动组织、采购评审过程和确定中选供应商;事后,重点监督合同履行、质量检验验收和资金支付结算,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实现采购活动全程公开、全程透明、全程阳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