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绪论

• 4.20世纪末制定的面向新世纪的重要教育政策。这种 重大政策决定主要有: 其一,发布了1998年12月教育部 制定,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 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教育振兴的“六大工程”,即: 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跨世纪园丁工程、跨世纪高层次 创造性人才工程、“211”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 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由此体现出面向新世纪的教育行 动方略。其二,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 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该决定深刻地阐释 了推进素质教育的强烈现实意义,对如何推进素质教育 作出了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成为中国教育改革 发展的新理念、新目标、新追求。
民共和国教育的性质和任务的明确规定。《共同纲领》第
五章第四十一条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
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
府的文化教育工作者,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
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
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教育政策与法规绪论
• 其一,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其二,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
• 其三,教育部2002年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 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 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教育的政策预与法规防绪论与处
教育政策与法规绪论
2024/8/27
教育政策与法规绪论
课程简介
•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课程的框架(主要内容) •课程的教学要求与考核
教育政策与法规绪论
•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简介教育政策与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教育事业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保障公民教育权益、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教育政策与法规,包括其定义、重要性以及一些具体的教育政策与法规。
定义教育政策与法规是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教育事业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它涵盖了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课程设置、招生政策、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培训等内容。
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与质量,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重要性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教育政策与法规是保障公民教育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公平的教育机会,不受性别、种族、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教育政策与法规还可以规定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免费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接受基础教育。
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教育政策与法规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动力。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可以引导和推动教育实践的创新和改革,促进教育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教育政策与法规还可以激励教育工作者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向着更高水平迈进。
促进社会进步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而教育政策与法规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可以促进教育的公平与质量,提高教育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教育政策与法规还可以推动教育与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促进社会创新和发展。
具体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为保障每个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制度,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就学的权利,禁止逐级升学、分流和强制辍学。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是为推进基础教育创新发展而制定的政策文件。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越权 无效等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简言之,即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2.越权无效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合法性原则引申而出,并对合法性原则进
行反证。其含义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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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的类型和构成要素
从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来看,教育政策可以区分为政党 的教育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两种。除了中央政府制定的全 国性教育政策之外,还有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地方性 教育政策和部门性教育政策。
从教育政策的内容及其作用看,教育政策可以区分为方 针、策略和行动准则等不同层次。
(1)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2)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
(3)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活动。
(4)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
(5)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特征。
(6)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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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训练(单项选择题)
1.对乱收费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 情况之外,一般均可由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处置决定,违 法者必须服从,否则可以一定形式强制执行,这体现了教育行政 执法特征的(D )
问题:
(1)张某和赵某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哪几部法律?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干预他们的行为吗,干预合法吗?
(3)教育行政部门干预具有强制性吗?请结合案例对强制性特征 做出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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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 对于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我们可以从两个方
面来分析: 1.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2.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一)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地区或学校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方针、目标和具体措施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
•教育政策是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出台的,力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为教育活动提供指导和保障。
特点:•教育政策是广义的,包括各个方面的教育问题,如教育经费、课程设置、教育体制改革等。
•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发展、教育需求和政策目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作为支撑。
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对教育进行具体规范和管理的法定文件。
特点:•教育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教育法规是针对教育领域的特定问题制定的,旨在规范教育行为和保障教育权益。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议案、审议、表决等程序。
关系解释:•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密切相关的,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指导性依据,为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指导方向和目标。
•教育法规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和落实,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手段。
具体关系:•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层次关系。
教育政策是宏观的、战略性的规定,而教育法规是具体的、细化的实施要求。
•教育政策在制定时要考虑教育法规的可行性和规范性,确保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一致性。
•教育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教育政策保持紧密衔接。
通过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可以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优化教育环境,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公平与公正的教育机会。
《教育学》课件 第十四章 教育政策与法规

政策执行的总结是原 教育政策和执行计划 调整、后续政策执行 以及新教育政策制定 和执行的重要基础。
第一,要有防范意识; 第二,要有发展和改 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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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政策概述
(三)教育政策执行的偏差与纠正
1.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现象
(1)政策完全偏离。 (2)政策表面化。 (3)政策扩大化。 (4)政策缺损。 (5)政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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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政策概述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拟定教育政策方案时要注意:方案应是可行的;方案应 估计到全部的正、负效果,并对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对 策;应尽可能数量化;应提出两个以上的政策方案以供选择。 制定政策方案时,还应该有专家参与,以保证方案的科学性 与合理性。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需要制定者对教育问题有深刻的理 解,同时又对教育条件有充分的认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 人们作出的选择大都只是一种满意选择,而非最佳选择,在 这种时候,政策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就成为选择政策时所 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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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规概述
3.教育行政法规
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 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 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 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 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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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 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
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 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 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教育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尽管它们都与教育有关,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教育政策是教育管理者或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方向、目标和措施,而教育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实现这些教育政策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首先,教育政策是指一系列为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而设定的方针、目标和策略。
教育政策通常是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教育理念制定的,其目标是改进和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并为教育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教育政策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如教育经费的分配、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和学校管理等。
政府作为教育管理者或监管者,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来引导和推动教育的发展,以促进国家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实施教育政策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教育法规对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育法规通常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文件等,其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较强。
教育法规通过明确责任和权益、规范行为和程序、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等手段,保障教育的顺利进行和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教育政策为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教育政策明确了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宏观的框架和原则,使得教育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而教育法规则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推动和落实,而教育法规则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和程序。
此外,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教育政策更注重思想引领和方向导向,它是政府对教育领域的愿景和目标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而教育法规更注重制度建设和规范行为,它是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六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六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政策概述概念:表现形式: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以人为本、教育平等、效益优化、可选择性、多样性二、教育法的体系和效力(一)教育法的纵向五个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二)教育法的横向结构(6个部门):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
(三)教育法的效力: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单行法律、基本法律、宪法从下到上依次构成从属关系。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联系与区别(一)联系: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教育政策是制订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
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律、法规。
任何法律都体现着一定的政策,都是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
(二)区别:制定的机关不同、执行执行方式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与模式一、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形成教育政策目标、拟定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确定政策并颁布实施。
二、教育政策制定的模式1.理性模式:根据完备的综合信息和客观的分析判断,按照合乎理性的政策制定程序来制定政策。
2.渐进模式:制定新政策时只对过去的政策做局部的调整和修改,使新政策成为过去政策的延伸和发展。
3.精英模式:依据社会上少数人的观点制定而成的,政府仅是执行精英决定的政策4.团体模式:又叫政治协商模式,是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及不同职业的人的意见,在充分讨论、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最终达成具有妥协谅解色彩的决定。
第三节教育法与教育管理一、教育法与教育行政依法治教: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笔记

《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笔记第一章教育政策学的学科分析一、教育政策学产生的时代背景1. 社会背景- 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的融合发展要求教育体系能够培养出适应国际竞争的人才。
- 知识经济兴起: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教育政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 社会阶层流动性:教育被视为促进社会阶层流动和减少不平等的重要途径。
2. 政策背景- 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从教育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宏观调控者和质量监督者。
- 教育公平的诉求: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教育政策需回应这一诉求。
- 教育改革的需求:教育体系不断面临改革的挑战,教育政策学为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3. 理论背景- 多学科融合:教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教育政策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 政策科学的发展:政策科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为教育政策学的产生提供了学术支撑。
二、西方教育政策学的发展与特点1. 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教育政策学开始萌芽,研究重点在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教育政策学逐渐成熟,研究内容扩展到政策效果、评估和监控。
- 20世纪90年代至今:教育政策学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强调政策分析与执行的复杂性。
2. 特点- 实证研究:西方教育政策学强调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以事实为基础进行政策分析。
- 跨学科研究:融合多学科理论和方法,形成综合性的研究视角。
- 公平与权益:关注教育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倡导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中国教育政策学的发展与特点1. 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教育政策学在中国初步兴起,研究集中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 21世纪初至今:教育政策学在中国迅速发展,研究内容不断丰富,学科体系逐步完善。
2. 特点- 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教育政策学研究与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 本土化研究:注重中国教育实际情况,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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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类型❖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 2.教育质量政策❖ 3.教育经费政策❖ 4.教育人事政策❖ 5.国家学制政策❖ 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
❖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 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五)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
《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实施。
2.横向结构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
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
(7)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2.基本属性(国家意志)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即这项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能适用。
2.行为准则:是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
3.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得)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2)授权性规范(有权、可以)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某种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保护。
(如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
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友谊关系、信任关系、恋爱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为核心结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地位平等与否),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权利(2)教育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一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
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