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居)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居)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居)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居)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居)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居)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居)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居)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居)民义务。
第五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居)小组与村(居)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得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令与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得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得各种会议与组织各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得经济发展、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得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得德、能、勤、绩、廉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与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得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与关系本组发展得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得涉及村民利益得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得投资、集体资产得产权处置与其她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得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与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一、支部党员大会就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得会议,就是党支部得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与监督权。
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由村议事会召集。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议事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等参加。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
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1、村集体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本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综合开发整理、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重大事项;3、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4、参加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审议和批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6、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工作安排和经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7、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8、及时通报村委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的事项及其他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七、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户。
八、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XX乡镇XX村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XX乡镇XX村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
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得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令与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得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得各种会议与组织各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得经济发展、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得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得德、能、勤、绩、廉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与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得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与关系本组发展得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得涉及村民利益得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得投资、集体资产得产权处置与其她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得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与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一、支部党员大会就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得会议,就是党支部得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与监督权。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一、村民代表议事前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二、村民代表议事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时,召开会议才有效。
三、议事会上。
每个与会代表即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利弊,形成共识。
四、议事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过半数与会代表通过时,方可作出决议。
五、参加会议代表必须坚持执行议事会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村民会议制度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
主要职责是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重大问题;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组成;
三、经镇党委、政府建议或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权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或二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可邀请驻本村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中共党员列席参加;
四、村民会议由参加会议村民过半为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五、村民会议所作决议不得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1. 主持人:小组每次会议需要由一名主持人负责主持,负责组织会议讨论和维持会议秩序。
2. 准时开会:所有小组成员需要准时参加会议,延迟的成员需要向主持人和其他成员说明原因。
3. 议事日程:每次会议前,主持人需要准备好会议议事日程,并提前发布给所有成员。
议事日程应包括讨论的事项和需要做出的决策。
4. 议题讨论:按照议事日程的顺序进行讨论,每个议题应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主持人需要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并强调讨论要围绕议题展开,避免跑题。
5. 决策过程:针对需要做出决策的议题,主持人会先请成员表达观点和意见,然后进行投票,通过简单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6. 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结束后,主持人需要总结会议讨论和决策的结果,并起草相关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议题、决策结果、行动计划以及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纪要需要发送给所有成员,以便确认和记录。
7. 行动计划:根据会议纪要,每个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行动计划,主持人需要确保任务的分配和执行情况。
8. 异常情况: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紧急事项,主
持人有权暂时中止会议讨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9. 提前通知: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在会议纪要中提前通知给所有成员,以便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安排。
10. 修改规则:针对小组议事规则的修改,需要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下来。
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她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就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与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 18 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就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与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与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与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就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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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 18 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
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村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
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坚持本小组村民优先的原则。
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村民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讨论通过村民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
(二)制定村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民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
(四)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五)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
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集体工程建设。
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审核。
凡工程造价 20 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查等价值 10 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镇纪委、司法所、乡镇规划建设的人员现场监督。
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理财小组人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会计员代理制。
按照省、市关于“组账村记、村账镇管”的要求,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会计员由镇委派,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财会人员。
出纳员的人选应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
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年审。
第十四条财务收入、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村民小组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单据不合法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出纳员保管现金不得超过 1000 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财务收支必须严格遵循财会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
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季)公布一次。
入账和公布之前,应当经小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
公布之后,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收集并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各种往来经济合同的签订要依照《合同法》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要素齐全。
合同签订前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司法所审查合法后方可签订,同时办理
见证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并在镇司法所备案。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严禁丢荒或擅自将集体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加处理。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
村民小组行政公章由小组长保管,财务公章由副组长保管,私章由其本人保管。
村民小组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使用村民小组印章应经村民小组长审批,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以备查。
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涉及本小组集体或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每半年召开—次。
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除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会议外,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小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可采用记名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会议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民表决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由村民小组班子拟定方
案。
二是宣传发动。
至少在表决前三天公布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查同意后的表决方案,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本村民小组村民广泛宣传。
三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四是确定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达到规定票数的,表决事项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没有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多数村民或户代表有不同意见,该事项应暂缓表决,待取得共识后再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本小组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