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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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它不仅关系着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

税法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税法中关于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对于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所得、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源泉上代扣代缴相应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税法规定了谁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组织,个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经营者。

2.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所得、应税款项中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扣缴应纳税款,保证所得、应税款项的及时到账。

3.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法规定了对于未依法扣缴、拖欠、少缴等情况,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滞纳金、罚款,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等。

2. 扣款时机: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何时进行扣款。

一般来说,扣款应当在支付所得、应税款项的同时进行,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到账。

4. 扣款限制: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在扣款时应当遵循的限制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扣款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申报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擅自扣款或恶意扣款。

5. 扣款监督: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税务机关的监督、纳税人的监督等。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扣款时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确保扣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了加强对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保障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扣款比例、时机、程序和限制条件,加强对扣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律责任则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税收法律责任。

简单来说,税收法律责任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

行政责任是税收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比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如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针对那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可能构成抗税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多种涉税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民事责任在税收法律责任中相对较少,但也并非不存在。

比如,在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中,如果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致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和严格执行税收法律责任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维护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有人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就会破坏税收的公平性,使依法纳税的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

谈税收中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

谈税收中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

谈税收中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

当其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义务的性质属于公法上的义务,由税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其责任的性质属于典型的税法上的第三人责任。

标签:税收扣缴义务人义务责任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行使税收征收权的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主要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组成,依《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本不负有纳税义务,只是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减少税款流失,简化税款征收手续,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那么,扣缴义务人义务的性质、内容与纳税义务的关系,以及扣缴义务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性质等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和对待。

一、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内容与性质扣缴义务是指由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从应向纳税义务人给付或收取金额中,扣留或收取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并将该扣留或收取的应纳税款交付给税务机关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又可以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主体。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主体。

扣缴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

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扣缴、收取税款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即行消灭。

申报义务是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07讲_税务检查范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权利义务、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07讲_税务检查范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权利义务、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十、税务检查的范围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例题· 单选题】关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的范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6年)A.到车站、码头、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的应纳税商品、货物B.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C.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无关的经营情况D.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答案】 C【解析】选项C:税务机关只能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十一、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

5.处罚权。

6.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7.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其中,追征税款权的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 0天的证据。

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

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造、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者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

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 ,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法律规定公民纳税义务(3篇)

法律规定公民纳税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公共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公民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

本文将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公民纳税义务进行解读与分析。

二、公民纳税义务的概念1. 纳税义务的定义纳税义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的责任。

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2. 纳税义务的特点(1)强制性:纳税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不得逃避。

(2)无偿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对国家的无偿贡献,国家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回报。

(3)普遍性:纳税义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纳税人所在的组织。

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1. 税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

2. 税收实体法(1)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5)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3. 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公民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1. 依法纳税公民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应纳税款。

2. 诚信纳税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应纳税款,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少报应纳税款。

3. 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审计等工作。

4. 依法申请退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如多缴、错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企业纳税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企业纳税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企业纳税⼈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哪些纳税⼈⼀般分为⼀般纳税⼈以及⼩规模纳税⼈,两者是有所不同的。

纳税义务⼈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每种税收都有各⾃的纳税⼈。

纳税⼈究竟是谁,⼀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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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哪些1、是依法解缴税款。

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是依法提供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进⾏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扣缴义务⼈和其他当事⼈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纳税⼈、扣缴义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4、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缴税款的纳税⼈或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或者提供担保。

⽋缴税款较⼤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是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唯有全⾯了解⾃⼰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烦,尽最⼤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6、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

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纳税⼈亦称纳税义务⼈、“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国家⽆论课征什么税,要由⼀定的纳税义务⼈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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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代表纳税人或缴费人扣缴税款或社保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如雇主、银行等。

扣缴义务人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作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也变得尤为重要。

一、扣缴义务人的责任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扣缴义务人首要的责任就是遵守有关税收和社保费用的法律法规。

只有合法地扣缴税款和社保费用,才能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

对于那些故意违法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及时、准确、完整地缴纳税款和社保费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和社保费用后,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缴纳这些费用。

及时缴纳能够确保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准确缴纳能够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完整缴纳能够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如果扣缴义务人迟延、漏缴或少缴税款和社保费用,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保护个人隐私和机密性扣缴义务人除了扣缴税款和社保费用外,还需要处理涉及个人隐私和机密性的信息,如个税、社保账户等。

扣缴义务人必须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不得泄露这些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明确告知纳税人和缴费人有关税收和社保费用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政策、规定和流程,向纳税人和缴费人清晰地告知有关税收和社保费用的情况,包括扣缴比例、应扣缴的税款和费用等。

只有这样,纳税人和缴费人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和误操作。

2、建立健全扣缴机制扣缴义务人需要建立健全的扣缴机制,确保扣缴程序的准确、合法、规范。

扣缴机制应该包括发票管理、科目核对、汇总和核算等环节,以确保扣缴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扣缴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扣缴过程的规范和合法。

监督机制要包括对扣缴流程、操作人员、财务报表等方面的监管,以纠正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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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0天的证据。

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

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

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证据,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或证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材料等。

(3)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证据或者证明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发生变化且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证据,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证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宣告终止以及其他情形的章程、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公告、声明等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撤销登记的通知、公告等。

(4)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开设银行帐户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帐号的证据,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出具的证明纳税人开设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关于开设银行帐户帐号的报告等。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1)认定纳税人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借或转售他人的证据,或者具备证明纳税人借用或购买他人税务登记证件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证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认定当事人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一)被涂改或者伪造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鉴定结论。

(3)认定纳税人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损毁证件行为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表,被损税务登记证件或残骸及其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未验证或者换证的证据,如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地税机关关于验证或者换证的公告,税务机关通知验证或者换证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发生扣缴义务超过30日的证据,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证明思路:认定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是虚假资料的证据,如伪造的资料的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七)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证明思路:(1)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超过15日,如营业执照领取单、签收单等,或者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

(2)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报备未报备有关材料的证据。

(3)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①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证据。

如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的规定或通知,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的报告,询问笔录等。

②对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当取得被损毁或者被改动税控装置的现场影象资料,鉴定结论等。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征管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应当具备证明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税款义务超过10日的证据,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三、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1、逾期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取得纳税人其逾期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税资料,或者主管机关通知申报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证据。

对扣缴义务人,应当取得其逾期申报的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注:《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及其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分析:偷税的构成要素(证据思路):1、偷税的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2、客观方面: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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