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一、引言纳税人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作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文档旨在制定维权中心的管理制度,明确维权中心的职责、权力及工作流程,保障其有效运作。
二、维权中心职责与权力1. 维权中心的职责:- 受理纳税人的投诉与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解释;- 协助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权力滥用;- 提出纳税政策建议,促进税收改革与创新。
2. 维权中心的权力:- 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调查请求,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核实投诉与申诉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赋予纳税人法律咨询和解释;- 就涉及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协调及时解决;- 向税务机关提出改善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建议;- 公开辟布纳税人权益保护相关信息。
三、维权中心的组织与人员配置1. 维权中心的组织形式:- 维权中心设立维权委员会,由维权中心负责人、纳税服务管理科负责人等组成;- 维权委员会是维权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维权政策、审查投诉案件、讨论解决纠纷等事项。
2. 维权中心的人员配置:- 维权中心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维权调查员、法律顾问等;- 维权调查员具备较强的调查与处理纠纷能力,负责受理、调查核实纠纷案件;- 法律顾问为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解释,协助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维权中心工作流程1. 投诉与申诉受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书面或者方式方式向维权中心提交投诉与申诉;- 维权中心对投诉与申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受理;- 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 就调查结果向当事人反馈,并根据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如需进一步解决,可协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2. 纠纷解决流程:- 维权中心根据投诉与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议和调解,寻求互利解决方案;- 如商议无果,维权中心可以启动职权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如调解无效,纳税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实施方案为圆满完成我局12366纳税服务远程坐席建设任务,完善我市纳税服务平台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搭建专业化、信息化纳税咨询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规范、权威、准确的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涉税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以及投诉举报等监督维权服务,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远程坐席按时上线和各项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它市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推行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纳税服务科。
主任:张xx副主任:xx办公室内设综合、业务、技术三个工作组,分工负责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综合组:张xx、主要负责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工作中的问题,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推行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供场地后勤保障。
业务组:高xx、主要负责地方性税收规定、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内容的收集和梳理工作,12366知识库本地知识的初始化和初装,对12366坐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相关咨询疑难问题的解答处理和咨询信息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技术组:陈闰、倪大定、杜勇、张虎。
职责是保证整个系统需求的软硬件环境设备准备,协助中软公司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厂完成系统后台初始化工作,技术培训,协助解决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等。
三、推行步骤根据省局工作计划安排,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预计20XX年3月1日试运行。
按照“积极、慎重、稳妥、有序”的原则,扎实做好人员配备、环境准备、安装调试、知识收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人员配备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组织体系要求,我局配备远程坐席、12366联络员小组、12366具体业务承办人员小组。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学习解读:纳税人法律援助及涉税维 权专题培训辅导PPT课件(精品动画效果)

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一般 流程
(一)核实情况。查 阅文件资料,调取证 据,听取双方陈述事 实和理由,必要时可 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 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与 投诉人、被投诉人确 认基本事实,强化沟 通,化解矛盾,促进 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 共识;
(三)提出意见。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提出处理意见。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期限
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申请延期的例外)
新旧《办法》对比:新《办法》压缩了处理时限。一是将各类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了50%:受理审 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 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将原来的服务态度类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是细化了投诉的简易程序,对现场投诉、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 意见的情形,均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即时办结,进一步提速投诉处理。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 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 范围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进行纳 税服务投诉原 则上以实名提 出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 方式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 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实名投诉,须提供上述信息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 且属于下列情形的,
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 七条要求;(即符合实名投诉上述相关要求)
上下反馈机制

上下反馈机制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绵阳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制度。
第二条县局成立以武亚波局长为组长的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各税务所及办税服务厅亦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三条各单位应将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上报县局,由县局纳税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在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网站对外进行公布。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纳税服务投诉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复,切实保证维权到位。
第五条各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纳税服务投诉,做好受理、登记、调查、处理以及分办或转办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在办税厅明显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投诉箱,方便纳税人进行投诉。
第七条各单位要在投诉处理中注重运用行政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与纳税人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确保纳税人投诉得到依法合理解决。
第八条各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县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同时相关部门如税政、法规等也应当按照业务分工,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须建立和完善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考核体系,强化对工作的日常考核,加大防范和监控力度,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及时、有效处理,全面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发票组年终总结(共31篇)

我局在重点构建纳税服务体系和内控预防体系的同时,继续推进税收征管体系和税务文化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税收征管改革渐入“深水区”。
金税三期工程双轨试运行顺利完成,为金税三期工程在全省国税系统顺利上线积累了宝贵经验。
首次采用“望”、“闻”、“问”、“切”、“诊”的形式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观摩活动,实现全系统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再发动、深推进。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面上统筹与点上突破相结合,推进分局职能部门化改革加速升温。
夯实征管基础,大企业集约化管理、中小企业专业化管理、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无纸化办税、同城办税和国地税联合办税“五项改革”举措深入推进。
加强统筹协调,税源监控中心、税源管理一科和基层税务分局“三支队伍”作用有效发挥。
强化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出口退税和国际税务管理,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税务文化建设更上“一层楼”。
围绕《佛山国税文化手册》内容,以文化宣传、文化展示、文化颂歌等多种形式开展文化主题活动,引起了干部职工强烈的思想共鸣。
全系统深入开展“一局一品”、“一科一训”、“一岗一铭”税务文化主题活动,建立了展厅、展室、走廊、驿站等文化阵地,恰如其分地展现出具有国税行业特征、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的本地文化品牌,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发票组年终总结第2篇为树立执法关联服务、管理交织服务、权利体现服务的理念,从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方面着手抓大厅队伍的建设。
1、换位思考增强爱岗敬业意识。
为教育职工珍惜工作,改变空洞说教作法,九月份组织大厅工作人员到xx、xx两镇生产企业参观体验,与工人开展心连心,感受创业艰苦。
7月份组织大厅工作人员到电信营业厅参观学习,体会别人的服务工作和服务水平。
6月份我们还开展了“岗村对结”活动,使他们感受到工作来之不易,工作责任心增强了,热情服务意识增强了。
2、重视关爱活动,打造团结协作团队。
我们把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融入到每一项工作中,落实到每个干部身上。
所得税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维权措施

所得税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维权措施1. 介绍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和企业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和维权措施。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权措施。
2. 法律保护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权益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和企业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税款,享有纳税不公开的权益;- 纳税人享有纳税信息保密的权益;- 纳税人有权了解税务机关的调查、核定、征收等税务行为;- 纳税人享有申诉和复议的权益;- 纳税人有权选择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3. 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 纳税人权益教育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纳税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设立纳税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税收咨询和申报服务;- 加强纳税人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解决问题;- 完善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和申诉;- 加强税法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
4. 纳税人维权措施纳税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有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纳税人维权措施:- 充分了解税法法规,确保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如对税务机关的工作结果有异议,可以采取申诉和复议的方式解决;- 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揭露税务机关不当行为;- 可以主动参与税法修订和税收政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或会计师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服务。
5. 成效与展望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权益保护和维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纳税人的权益意识日益提高,维权渠道逐渐畅通。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善,部分纳税人对税法不够了解等。
因此,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更加便捷和贴心的服务,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力度。
总结:所得税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维权措施对于纳税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服务制度

3.多元办税体系 4.优化办税流程——新增流程会签制、推行集中审批 5.简并涉税资料——“防止重复、化繁为简〞
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
维权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 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 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 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 、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 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 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 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 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
时间办理完成。
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办税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
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 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 收政策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现状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要求
原则:
简洁实用
功能完善 布局合理 标准统一
综合服务 综合/发票/申报纳
整合功能,共享资源,建设成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纳税服务的考核监督
原则:内外结合、客观公正
1.制订考核评价标准 2.建立外部评价机制 3.建立绩效评比通报制 4.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维权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公正,纳税人维权中心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纳税人维权中心的管理制度。
二、纳税人维权中心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纳税人维权中心应设立法律咨询师团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相关法律的解答和指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避纳税风险。
2. 受理纳税人投诉:纳税人维权中心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受理制度,接收纳税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同时,中心还应与税务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促进问题的解决。
3. 组织维权培训:纳税人维权中心应定期组织纳税人培训,提升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4. 发布纳税指南:纳税人维权中心应编制纳税指南,对重要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和说明,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纳税指导。
三、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纳税人维权中心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
中心主任应具备相关法律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2. 工作流程(1)投诉受理:纳税人维权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岗位,负责接收纳税人的投诉举报。
投诉受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及时回复纳税人的投诉并开展调查工作。
(2)法律咨询:纳税人维权中心应设立法律咨询师团队,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咨询税收法律问题。
法律咨询师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
(3)维权培训:纳税人维权中心应定期组织纳税人培训,内容包括税收政策解读、税务事项操作等。
培训方式可以包括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渠道。
(4)纳税指南发布:纳税人维权中心应定期发布纳税指南,包括纳税申报指南、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常见纳税问题解答等。
指南应具备易懂明了的特点,方便纳税人查询和参考。
3. 绩效评估为了提高纳税人维权中心的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制度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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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台市福山区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维权范围第三条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四条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以上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包括: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以及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八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九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十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即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应该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税务机关不得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五条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应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十六条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十七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维权中心机构设置第十八条福山局在纳税服务科设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由分管局长直接领导,配备维权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公布纳税人维权渠道,包括通过福山区纪检委、效能监察投诉、文明办、法制办、普法办、网上民声、公开电话等部门和方式,了解、征询和反馈纳税人意见,保证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福山局各部门均为纳税人维权投诉落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纳税人各类维权投诉事项。
第四章维权中心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维权中心”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纳税人的举报、投诉以及税务行政争议,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服务。
第二十一条围绕纳税服务的纳税人权益维护职能定位,牵头组织税务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举办各类维权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税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十三条福山局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维权中心”受理转办的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维权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落实和反馈,使维权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维权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为投诉或举报人保守秘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纳税人受到要挟、侵害或其他有损其权益的事情发生。
第五章维权服务工作流程第二十五条维权中心直接受理或通过福山区纪检委、效能监察投诉、文明办、法制办、普法办、网上民声、12366纳税服务电话等方式转来的涉税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一律按照“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维权事项清分(一)纳税服务投诉。
对属于纳税服务部门职权范围的,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同时向投诉举报人承诺答复时限;(二)廉政举报。
维权中心受理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廉政举报后内转交监察部门;(三)涉税案件举报。
纳税人有举报需求的,应指引其向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如纳税人要求维权中心受理的,受理登记后及时与涉税案件举报中心联系;(四)不属于纳税服务部门职权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处理方法(一)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受理的廉政举报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维权中心。
维权中心收到处理结果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三)受理的涉税案件举报要及时转交有关资料,由涉税案件举报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维权中心。
正常情况下,维权中心收到处理结果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维权中心寻求税收法律救济,维权中心应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指引服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行政争议,维权中心应积极运用调节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
第二十八条维权中心受理的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需要转福山局其他单位办理的,各单位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的,应填报《延期办理申请表》向维权中心说明事由,由维权中心告知纳税人处理进度与预计完成时间。
第六章后期监督与跟踪第二十九条维权投诉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后,应征询纳税人意见,直到纳税人满意为止。
第三十条被投诉单位应根据投诉事项和内容,查找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必要时,被投诉单位应将纠正与预防措施反馈给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维权中心应对被投诉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监督和跟踪,纳税人也有权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投诉事项反馈后,再次发生同样纳税人投诉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加考核,扣发相应工资奖金。
第七章信息保密第三十三条对于纳税人的维权投诉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投诉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