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税务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重点

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不常考〕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治理法)明确了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权利:税收征收治理义务:普法宣传;强化队伍建设;秉公执法,不得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强化内部监督;征收、治理、稽査、行政复议分工明确,相互别离、相互制约;为举检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四、开展涉税专业效劳、促进税法遵从涉税专业效劳是指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接受托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托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效劳。
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效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具体涉税业务内容1.纳税申报代理:代理纳税申报打算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汇报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一般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效劳。
3.专业税务参谋:对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参谋效劳。
4.税收筹划:对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方案、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托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2022 年试题〕7.以下涉税效劳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有〔〕。
A.税务咨询B.税务参谋C.纳税审查D.税收筹划(答案)ABCD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实施监管1.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治理。
2.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效劳人员进行实名制治理。
征管类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
A、注销税务登记B、变更税务登记C、开业税务登记D、注册税务登记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变更登记B、停复业登记C、停业登记D、复业登记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
A 、办理零申报 B、免除申报 C、延期申报 D、并入下期申报4.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有权( )。
A、核定其应纳税额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C、确定其会计制度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账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措施。
A、税收保全B、强制执行C、刑事拘留D、没收财产6.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A、清单和收据B、收据C、清单D、发票7.欠缴税款数额在()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A、2万元B、5万元C、8万元D、10万元8.对欠税的纳税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 )情况。
A、财务报表B、资金C、欠税D、销售9.纳税人有( )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A、变更法人代表B、变更经营范围C、合并、分立D、变更财务人员1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 )。
A、发票B、收据C、代收税款凭证D、完税凭证11.关于调账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举例

1. 引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保护,也体现了纳税人对社会的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举例来展现其具体表现。
2. 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纳税人,我们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我们的合法利益,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纳税人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自己应纳税的对象、标准、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有申诉权,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诉应纳税款的计算和征收方式。
纳税人还有参与权,有权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管理的改革。
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保障,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
3. 纳税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纳税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遵守税法,如实申报个人或单位的应纳税收所得,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纳税人还应当遵守税收规定,不得有逃税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税务发票、凭证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 举例分析为了更加具体地展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诉自己对应纳税的标准和税率是否合理。
纳税人也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合理的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有权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通过这一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样貌。
5. 个人观点在我的个人看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税收征管才能够更加公平和有效地进行。
我认为政府和纳税人应当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共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6. 总结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5db3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6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申报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错位与规范

、
纳 税 申报 环 节 征 纳 双 方 的 基本 权 利
与义 务
( ) 一 征纳双 方权利 与 义务 的基 本解析
重要环节 , 纳税人 自 申报纳税是 当前我国税收征 行
管模 式 的基 础 。在纳 税 申报环 节 , 税人 和征税 人 纳
各 自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 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从纳税人角度来看, . 其在纳税 申报环节至少
务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一是应有义务 , 即按照平 等正义的原则 , 义务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当履
行 的 义务 ; 二是 法 定 义 务 , 即通 过 法 律 规定 施 加 于
位” 的问题 , 即权利 主体实际享受 了过多或过少 的 权利 、 义务主体实际承担了过多或过少 的义务。以 下以纳税 申报环节为例, 详细探究征纳双方权利义 务“ 错位” 的具体表现 , 并提出推动征纳双方权利义
《 征管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可 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 、 收 代 缴税 款 报 告表 , 可 以按 照 规 定采 取 邮 代 也 寄 、 据 电文 或者 其 他方 式 办 理 上 述 申报 、 数 报送 事
项。( ) 2延期 申报权。《 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 纳
摘要 : 税收征纳实践 中, 在 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存在 “ 错位” 。纳税 申 报环节不仅存在纳税人权利“ 缺
位” 与征税人权利“ 越位” 纳税人义务“ 、 越位” 与征税人义务“ 缺位” 等侵害纳税人合 法权 益的问题 , 而且存在纳税人 权利“ 越位” 与征税人权利“ 缺位” 纳税人义务“ 、 缺位” 与征税人义 务“ 越位” 等危及征税人依法征税权 的问题 , 导致
法律规定公民纳税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公共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公民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
本文将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公民纳税义务进行解读与分析。
二、公民纳税义务的概念1. 纳税义务的定义纳税义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的责任。
纳税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2. 纳税义务的特点(1)强制性:纳税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不得逃避。
(2)无偿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对国家的无偿贡献,国家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回报。
(3)普遍性:纳税义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纳税人所在的组织。
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1. 税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基本法律,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
2. 税收实体法(1)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5)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3. 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公民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1. 依法纳税公民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应纳税款。
2. 诚信纳税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应纳税款,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少报应纳税款。
3. 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审计等工作。
4. 依法申请退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如多缴、错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基本的义务

小练习 :
1、下列属于偷税行为的是( ) (1)伪造、涂改帐本和票据 (2)威胁、围攻税务人(3)隐瞒销售收
入和经营利润 (4)虚报出口货物数量、价格骗取出口退税款 A.(1)(3) B.(1)(4) C.(2)(3) D.(2)(4)
2、下列对公民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必要性的认识正确地有 ( )
(1)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3) 是国家向公民提供服务的前提和保证(4)是公民爱国的具体表现 (5)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
4、2007年12月29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149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获表决通过的决定,个人所得 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公众所称的“起征点”)将从 2008年3月1日起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 二、是不仅可以让纳税户相互知道,而且还可让全县人民都知道,哪家企业纳
互相监督 了多少税,既便于纳税户之间
,又有利于全县群众对纳税户的
监督,还起到了税务公示的作用,达到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还可杜绝人情税及乱减免税等,有利于做到应收尽收,避免税收流失。
➢ 三、是有利于纳税户你追我赶、明争暗赛,形成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大发展 局面。纳税排行榜公布后,各企业都能明确看到本企业与其它企业的差距有多 大,从而促使这些企业审视自己,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努力赶超某某企业。
例案一 : 中国影坛大姐大刘晓庆偷逃税案已查清,
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专门人员经过半年多的艰苦 工作,终于查实:从1996年开始,刘晓庆公司采 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等手段进行偷税,偷逃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等多个税种。有消息称,专案组从刘晓庆公 司账面上查实偷逃税金额196万元。2002年刘因此 被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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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
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
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
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
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
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