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重点
国际税务了解国际税务规定和税务筹划

国际税务了解国际税务规定和税务筹划国际税务:了解国际税务规定和税务筹划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务成为了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的重要议题。
了解国际税务规定和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税务的概念、相关规定以及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国际税务概述国际税务是指跨越国界的税务活动及相关法律制度。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税务风险和挑战。
国际税务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行为等目的所签订的协议。
通过税收协定,参与国家可以就收入来源、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达成一致。
二、国际税务规定国际税务规定包括国际税收协定、国内税法以及国际税收准则等。
国际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它规定了各自国家对于跨境收入的征税权、税收优惠待遇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等内容。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了在双方国家境内所得的征税规则和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国内税法则主要由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立法程序制定而成。
国内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包括税率、征税方式、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等。
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国际税收准则则是由国际税收组织制定的,为各国提供了一套标准的税务准则,以便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例如,国际货物和服务税(VAT/GST)准则规定了跨境交易中的增值税征税规则。
三、税务筹划方法1. 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实现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减税或避税。
比如,利用合理的跨境转移定价策略,调整相关公司之间的价格,合理分配利润,降低纳税成本。
2. 税务结构规划:企业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税务结构,选择适当的企业形态和国际公司注册地,以降低整体税负。
例如,选择在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注册子公司,或者进行合理的海外资金布局。
3. 合规税务管理:企业应确保遵守各国税务法规和要求,及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并保存相关税务文件和凭证,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审计和查询。
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一、税法概述税法,简单来说,就是关于税收的法律规定。
它规范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三大基本特征。
强制性意味着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面临法律制裁;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固定性则表现为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率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相对稳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众多,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其中,纳税义务人就是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则是对什么征税,比如货物、劳务、所得等;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常见的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广泛,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则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在计算销售额时,需要注意价外费用的处理。
价外费用通常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等,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 13%、9%、6%三档,还有零税率。
适用 13%税率的有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 9%税率的以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适用 9%税率的有农产品、图书、报纸、杂志、自来水、暖气等;适用 6%税率的主要是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等。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通常为 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 5%。
三、消费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
税法讲义之税法总论07:国际税收关系

税法讲义之税法总论07:国际税收关系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依据属地原则确立的是地域管辖权,依据属人原则有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通常划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四类。
其中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独立劳动者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场所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在本国停留时间达183天来判定,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非独立劳动者是否受聘或受雇于本国来判定;投资所得收入来源地的确定以投资所得是否由本国被投资者、债务者、特许权受让者所支付来判定;不动产所得或利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以不动产的存在地或坐落地为收入来源地,动产所得以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的所在国为财产存在地。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对个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一般有住所和居住时间两大标准;对企业居民身份的确认一般有注册登记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它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一般自然人采用国籍,法人采用登记注册标准。
三、国际重复征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进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第一章国际税收的含义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国际税收的含义:1)宽口径的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与税收现象。
2)窄口径的国际税收: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或地区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2.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际税收的本质通常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2)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各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与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与政策上进行协调,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1.联系(从国际税收的本质入手):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没有国家税收,就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与税制协调,就不可能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的影响。
本国与他国达成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国际税收规范与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税收中有所体现。
2.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国际税收虽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问题与关系,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
(形式特征)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涉外税收 : 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国际税收涉外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涉及到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大到境外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差异或相互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一国税收的国际方面,这类法律、法规可存在于涉外税收中或非涉外税收中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仍属国家税收范畴由各国涉外税收引申而来,并非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比较:境内所得境外所得纳税人性境内支付境外支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居住时间质付90 日(或 183 日)以内非居民√免税×(高管除外)×90 日(或183 日)~ 1 非居民√√×(高管除外)×年1~5年居民√√√免税5 年以上居民√√√√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税收关系概述

国际税收关系概述国际税收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开始,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资本的国际性流动、劳务的提供及科学技术和交流等,都会引起各种投资所得和营业所得的实现越来越多地超越国家的范围。
由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存在,而且超越了原来意义的税收分配范围,所以引起了许多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的协调问题。
而各个国家所选择的税收管辖权又不尽相同,导致这种关系更为复杂。
下面对国际税收关系的分析,重点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处理;及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关系的处理。
一、国际税收是超越国家范畴的分配关系国际税收与税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
国际税收首先是作为税收来存在的,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
但国际税收涉及的领域要广于税收,它所反映的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因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
因此,国际税收本质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是一种超越国境的税收分配。
进一步分析,国际税收至少包括如下三层含义:第一,国际税收同税收一样,必须凭借政治权力来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各国政府同它们各自管辖范围下纳税人所形成的征纳关系,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际税收以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为存在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收关系也就无从谈起。
因为一般意义上的纳税人,只承担一个国家的纳税义务,而只有跨国的纳税人同时承担几个国家纳税义务时,才可能引起几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
第三,国际税收同税收是有区别的两个范畴。
其根本区别在于国际税收只涉及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而不涉及其他的的经济分配关系或社会关系。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国际税收比税收的历史要短得多,它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的关税是国际税收起源的典型形态,在货物进出国境时它承担了国家之间税收分配的功能。
第20章国际税收关系

* 减免法 减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
在非居住国已经纳税的所得或财产,按照 在本国较低的特惠税率课税,以缓和或减 轻国际重复课税。
2021/8/19
* 缓课法 缓课法指居住国政府对纳税人在国外
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征税,主要适用 于国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处理。
2021/8/19
2021/8/19
三、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 (1)各国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
域管辖权。 (2)来源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居民国行使居
民(公民)管辖权或同时行使两种管辖权。 (3)各国选择同一种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
但具体判断标准不一致。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
2021/8/19
* 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
人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外国税款在一定 条件下从其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以扣 除后的税额纳税。一般有分类或分国抵免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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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 在非居住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 税税款作为费用项目,允许在本国计算应 纳税额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扣除后的 余额作为国内税收的税基。
第二十章 国际税收关系及其 处理
第一节 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税收优惠与国际税收竞争 第三节 所得及财产课税的国际协调 第四节 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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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内涵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
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政府不同 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 生的必然前提,由此引发的国家之间有关 税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和冲突都是国际税 收的表现形式,而所有表现形式体现的实 际上都是国际税收关系的本质所在——国 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

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考点精讲五、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商品和劳务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提示】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不同。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法的职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B.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D.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答案】B【解析】选项A是按照内容与效力划分;选项C是按照征税对象划分;选项D没有这种分类。
★六、税收执法(一)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的管理体制表述错误的有()。
A.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B.同级政府领导C.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主D.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答案】ABC【解析】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同级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征管范围的划分1.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2.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城建税、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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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不常考〕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征收治理法)明确了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
权利:税收征收治理
义务:普法宣传;强化队伍建设;秉公执法,不得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强化内部监督;征收、治理、稽査、行政复议分工明确,相互别离、相互制约;为举检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四、开展涉税专业效劳、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效劳是指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接受托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托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效劳。
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效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具体涉税业务内容
1.纳税申报代理:代理纳税申报打算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汇报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一般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效劳。
3.专业税务参谋:对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参谋效劳。
4.税收筹划:对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方案、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托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2022 年试题〕7.以下涉税效劳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有〔〕。
A.税务咨询
B.税务参谋
C.纳税审查
D.税收筹划
(答案)ABCD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实施监管
1.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治理。
2.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效劳人员进行实名制治理。
3.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强化内部信息共享。
4.对涉税专业效劳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效劳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据举抱、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建立信用评价治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效劳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效劳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效劳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强化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效劳园地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7.为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提供便利的效劳,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效劳。
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在第 12 章考〕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达,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矛盾根源。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
〔一〕税收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
一个国家对但凡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居住期限,有的依据是否有X性住所。
〔一〕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
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既表达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公认为是一种较为适宜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一〕税收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属人原则〕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但凡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含个人,也包含团体、企业或公司,是广义的公民概念。
公
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但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分别进行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根底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躲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法漏洞指大多数国家税法或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应有或一般都有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遗漏或不完善的规定;税法特例指某国标准的税法或某个标准的双边税收协定里针对某种极为特别的情况才作出的不标准规定;这里的税法缺陷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规定的错误之处。
不违法但有害。
2022 年 8 月 27 日,我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2022 年 12 月 16 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22 年 6 月 7 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 66 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预防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
(BEPS 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
本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