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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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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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范文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确保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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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篇一自xx年总行开展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以来,我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把内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严格执行上级行制度、办法的前提下,针对**支行实际,努力完善、细化内控管理制度,做精做细各项内控管理,为了实现经营目标,维护财产完整,保证会计及资料正确和财务收支合法,决策层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能得以提高,我行坚持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并举的经营策略,在规范操作程序、降低金融风险中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现将全行内控管理情况报告一、内部控制管理的基本情况支行本职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部、计划信贷部、市场客户部、财务会计部、国际业务部、合规部七个职能部室,一个工会办公室、一个党委办公室。

辖属营业部、**支行、**支行、**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十一个营业机构,另设**、**、**、**、**、**6个储蓄所。

到10月末全行员工**人,其中长期合同工**人,短期合同工**人。

在机构上设置上做到职能部门横向平行制约,前后台业务分离;在岗位配置上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在制度建设上做到文件传递上及时,贯彻到位;在制度执行上严格要求规范操作,努力降低操作风险;在制度保障上坚持加强自律监管和再监督力度,为内控管理保驾护航。

总体上讲,我行内控管理工作是领导重视、组织落实、职责明确、三道防线环环相扣、风险防范能力日益提高。

找二、当年内控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效果和为确保全行内控管理的良好态势,今年以来我行在内控管理工作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2006年以来,我行领导班子始终高度重视支行的内控工作,把加强内控工作作为提高全行管理水平,规范业务经营,提高全行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来抓,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组织体系健全,处罚整改加强。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和公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投资项目、业绩预测等内容,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2. 临时报告披露:如发生重大事项、财务数据迅速变动等情况,上市公司需要
及时向深交所披露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包括公司的关键业务变动、重大合同、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

3. 股东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股东名单及股权结构,以便投资者了
解公司的股东情况,并判断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分配情况。

4. 相关交易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向深交所披露相关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原因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5.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信息、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等,以保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总之,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市场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其能够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是指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披露信息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深交所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规定如下:
1. 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合理解释。

2. 深交所将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的公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3.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提交报告材料,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4. 上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变动、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债务融资等情况。

5.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平等、公平。

6.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深交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名册变动、发行股份的情况等。

7. 深交所对违反披露规则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披露规则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应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年报。

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年报的内容。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估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对评估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估结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我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估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相反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评估上市公司下列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制裁和其他监管措施;(3)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的合作;(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依据的判断和意见;(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主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进行以下评估:(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本是否简洁、清晰、清晰;(3)公告中是否存在含糊和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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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2010-12-31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0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1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0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10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1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0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10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0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证监发〔2003〕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10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2010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七、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八、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十、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件1.2010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1)董事会决议公告;(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1)监事会决议公告;(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10)财务顾问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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