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证明
证据法学 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
一、证明的概念
• 第一种观点
传统的大证明概念, 传统的大证明概念,认为诉讼中的 概念 证明是指特定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在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 在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 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贯穿整个诉讼) (贯穿整个诉讼)
• 证明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 证明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 主体就是人民法院 察院和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 察院和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告人、被害人、自诉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这些诉 讼参与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民 讼参与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民、 行政 )
• 多项选择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 多项选择: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 审理中, 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 证明? 年试卷二第69题 证明?(2008年试卷二第 题.) 年试卷二第 •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 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 事实 •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 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 件基本事实 •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石某的精神状态
• 为什么要研究证明对象?
(二)实体法事实
• 1、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解释》52条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 解释》 条 (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 )被告人的身份( ) 为是否存在( ) 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 告人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 告人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 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 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 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 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的或 者酌定从重、从轻、 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 处罚的情节( ) 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事实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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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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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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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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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庭人士用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然而,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进行正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眼见发生的事件、物证等。
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和物证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相关人员应当调查案件现场,搜索可能有关的证据。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地、物品、人员等,以便在后续认定过程中提供参考。
物证鉴定是另一个重要环节。
法庭可委派专业鉴定人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鉴定人将根据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报告,法庭依据该报告来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来得出结论的证据,例如证人陈述和相关记录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和分析。
证人陈述是间接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个人观点和经历,但其证词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相关记录也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依据。
这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影像资料、通信记录等。
法庭将对这些记录进行解读和评估,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链的建立与质证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度和确凿性,建立证据链是必要的。
证据链是把各个证据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体系。
法庭通过质证的方式,将证据链传递给评判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质证是通过询问和交流的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和评判人员。
询问的对象可能是证人、专家鉴定人、被告等。
质证过程中,通过逐一呈现证据,进行答辩和辩论,帮助法庭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准确的认定。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法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加重处罚的事实 3.从轻处罚的事实 4.减轻处罚的事实 5.免除处罚的事实 除上述法定情节事实外,酌定情节事实也需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比较法中的文书提出义务
二、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三、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情形
四、证明负担动态论
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必须就其主张事实 即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负担。如果当事人 想要达到依其主张为裁判的诉讼目的,必须就其 主张的特定、必要、关联的待证事实,在法律规 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及时 主张该证据方法,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 该证据方法,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辩论。如果不能 举证或举证不能达到证明程度,则应当负担不能 依其主张裁判的危险后果。可见,证明负担是一 个动态过程,伴随着当事人的举证、抗辩、再举 证、再抗辩……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展开的。
B三重含义:提出证据的负担;证明所主张的 事实成立的负担;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负担。
三、证明负担的法律性质 (一)权利说 (二)义务说 (三)效果说 (四)诉讼法上观念说
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是特定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 发生,所必需的事实存在与不存在,发生事实认定真伪 不明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因这一事实处在不明状态,将 受不利益的判断,为避免这一不利益的判断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必须就该事实提出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使法院 相信其主张为真实之谓。
(三)外国法
法官应当认知法律,这是现代证据法上的 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外国法,应当作为 一种特殊的事实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当 然,这种证明属于自由的证明。必要时可 以进行专家证人(鉴定人)意见的形式进 行自由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经 使领馆认证的方式获得证明。
证据法学概论第五章 证明的基本问题

(一)证明与释明
以法官认定事实,获得心证所需证明度之 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证明与释明。证明, 是指法官就待证事实的真伪获得确信的心 证状态和过程。而释明,则指法官就待证 事实的真伪,获得大概如此的心证状态和 过程。
证明与释明,二者的心证程度不一样。
(二)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
在须以证据证明的事项中,证明可以分为 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二者同为证明 方法。所谓严格的证明,是指依法律所规 定的证据调查的程序及证据方法而进行的 证明。所谓自由的证明,是指不依法律所 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及证据方法而进行的 证明。
(四)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
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裁判就是最直接的、最具体 的法律,所以,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言,司法 裁判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民间称 为“活法律”)。对于既判力事项,原则上,也 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原因在于,法官不可 能知道天下所有的司法裁判,但不能不知道天下 所有的法律(国内法)。当然,作为证明对象的 发生既判力的司法裁判,这种证明只是自由的证 明。
三、证明标的
证明标的,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的争点事 实。证明标的,它是整个诉讼证明的中心 目标和目的,如果诉讼标的得到证明,当 事人的证明负担就予以卸除,反之,可能 有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证明标的与证明对象的主要区别
第二节 证明负担
一、证明负担的概念辨析
证明负担(英文burden of proof,德文 beweislast,法文charge de preuve),也称 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 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 任”。
2、区分基本事实、关联事实与辅助事实的 目的
第一,是法官衡量证据调查必要性的重要 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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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三大诉讼中,各个阶段各个程序中证据的 运用,而生动活泼的学习。
三、课程的内容: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法的概念、性质
和地位;证明的对象、责任、标准以及推定和 认知;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出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鉴 定结论、笔录等。 四、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它是依据证明客体所属领域不同进行的划
分。这样就将自由证明纲入了证明的外延之中。 因为自由证明只需要信其大慨如此即可,究竟 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立法没有规定,学理 也未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然低于 民诉中的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这样,就为证明 的概念所不容。因此,学者们就将自由证明称 为“释明”或“稀明”,严格证明称为证明。 这样,证明的理论体系才能健全和完善。
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的共同特征 和差异:
(一)、共同特征:
在现代社会,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在性
质的规定上,是一致的。
(二)、差异:
1、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2、证据的形式有所不同; 3、证明标准不同。
1、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訴訟中運用证据的 经验;
2、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 3、 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总是都要从国内和国外,
历史和现状予以综合研究,坚持“洋为中用”、 “古为今用”、“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以 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法学体系。 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大家理解和掌握证
《证据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因此,在
教学中要强化实践环节:
1、要系统、全面、准确地阐述证据法学的基本 原理和实务,在原理阐述的基础上,联系司法
活动的实际,通俗易懂,深入出地讲解,不脱 离中国的实际情况。
2、在突出实践环节中,重点要搞好案例教学。 一方面在教学中要进行案件例评析, 以案说理;
另一方面选择典型案例,交给学生,亲自动手,
3、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对证明制度提出的合 理期待; 二、领会: 1、证明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辩证关系; 2、证明相对性质原理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 3、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的共同特征和差异。 三、掌握: 1、证明的概念;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概念。
一、证明的概念: (一)含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看,证明是指
“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学好证据法 学,诉讼活动及案件的质量才有保障。
2、学习的过程中,要根据大纲的教学要求,按 照三个层次,即“了解”、“领会”、“掌 握”,分清轻重,把握重点,以求学会学精。
3、学习要紧紧围绕“三个基本”,即每章节中 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方法,打好基础, 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人类所独有的逻辑思维活动,是人类认识 自然界、社会界和人类本身的客观真理的行为 过程。
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活动的本质内容,诉讼中 的主体凭借某种手段和方法,认识案件事实, 认识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作出有拘束力 判断,这是诉讼的全部内容,这个过程本质部 分即证明。
诉讼制度中的证明指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 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明方法,求 证或探知证明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活动和具体 诉讼行为,简单地说,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 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二)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对称证明客体 诉讼中的证明与实体法及诉讼机制有关,
同诉讼程序如何规定有必然的联系。
2、证明目标: 证明标准和证明客体一道,构成证明目标。
证据要提供到怎样的程度才能满足证明。
3、证明责任: 指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
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状态,谁承担败诉结果。
4、证明方法:证据的形式。 (三)、证明的相对性:
旨在说明诉讼审判与科学研究不可等同。
诉讼中需要通过证明所以认识的案件事实,
是人为的事实,它不可避免地带上行为主体的 心理因素和主观意识。
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是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它的完 成需要较高的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它 的完成仅需较低的证明标准。
亲自操作,亲自实验,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 识的理解和记忆。
3、抓住面授辅导这一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各 章节中的难点、疑点的热点问题,深入剖析。
4、为突出实践环节,每一章都有作业,以综合 练习和案例操作为主,提高学员分析和解决问 题的能力。
第一章 证 明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 解和掌握证明的概念及其在历史上的发展过程; 证明的构成所应具备的环节要素;证明的相对 性原理;证明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 事诉讼中的证明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有何区别 等。 本章辅导: 一、了解: 1、证明与诉讼的关系; 2、证明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法学
• 有关《证据法学》课程的说明 : •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 证据法学是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的一门
限制性选修课,它是为培养适应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服务的。
• 《证据法学》早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就形 成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学,与其它部门法 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 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 科。具体地讲包括:
据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 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证据法与宪法和诉讼法
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基本上能够用运证据法 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诉讼法中的证明问题, 具体讲有以下四方面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和理解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 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这是学好
本课程的关键,要认识到,《证据法学》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证据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为基础 建立的一门独立学科。它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 础课,是进行“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因此,《证据法学》的学习,必须同上述三门 课程紧密结合,必须明确只有学好《证据法学》 才能保证“三大”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课程的教学方法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