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讲解

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例题4•判断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答案】“【例题5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答案】“【考点7】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2006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1. 股东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多选题】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A. 增减注册资本B. 公司分立C. 发行公司债券D. 申请破产【答案】BD【解析】(1)选项AC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即可,无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选项BD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董事会(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解释】(1)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不是必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2)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则必须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有限责任XX的组织机构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有限责任的组织机构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有限责任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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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会(1)股会的地位和性质。
由全体股组成的股会,是有限责任的最高.(2)股会的职权。
(3)股会会议的和决议方式。
股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
代/10以上表决权的股、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可以提议临时会议;上述人员、机构提议临时股会会议的,应当。
股会会议,应当于会议15日前全体股;但是,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会会议由股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章程规定。
股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通过.为股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利害关系股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股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及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一般应设董事会。
股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3~13 人。
董事可以从股中选任,也可以由股选派的非股出任。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和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经理。
有限责任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法律考试——公司法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公司法题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公司法题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和掌握解题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司法题的常见考点,并提供一些解题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
一、公司法题的考点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这两种公司的特点、设立条件、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一道题目可能会问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需要考生能够准确地描述出它们的不同之处。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容。
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生效程序等问题。
例如,一道题目可能会要求考生解释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并举例说明。
3. 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
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等问题。
例如,一道题目可能会要求考生解释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并分析在某个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4.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一道题目可能会要求考生解释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并分析在某个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二、公司法题的解题技巧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需要考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答公司法题。
2. 注意理解题目要求:在解答公司法题时,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目要求。
有时候题目会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或背景信息,需要考生能够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些信息。
同时,要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例如“区别”、“解释”等,以便更好地理解题目要求。
3. 运用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公司法题通常会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进行分析和解答。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小知识《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小知识《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经济法—公司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公司法复习要点经济法是指以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股权变动等一系列事项。
以下是经济法—公司法复习的要点。
第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包括了选择公司类型、制定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发起人、认缴出资等步骤。
公司的类型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和运作方式上有一些区别。
第二,公司的组织。
公司的组织包括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运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股东集会,各个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三,公司的运作。
公司的运作主要包括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股权的变动。
经营活动包括了生产经营、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活动。
股权的变动包括了股东增减、股权交易等,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或者进行股权调整。
第四,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公司的合规责任和公司成员的责任。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将面临处罚和赔偿等法律责任。
公司成员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果他们违反了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可以是自愿解散或者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解散,由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原因被法院判决解散。
解散后,公司需要进行清算,即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完整word版)公司法记忆重点

公司法记忆重点1.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3%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5%(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4.10%(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积金:10%/50%/25%(5)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5.20%+2年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点公司监事会制度.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点:公司监事会制度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征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的主要特征: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及其保障措施(一)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119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包括:1、财务监督权;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3、提案权;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A、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B、董事长C、20%以上的董事D、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答案:AD解析: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5、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示: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最新版】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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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范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2.任期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监事的任职资格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