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发文单位: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文日期:2011年08月02日主题词: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鄞科[2006]20号(二O O六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双优”战略,推动和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认定程序(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鄞州区电子政务网(网址:)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0.02.24【实施日期】2010.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10]9号、甬财政工[2010]150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加强对2009年度市科技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今年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科技型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揽子计划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企业走技术创新之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要加强对市科技型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停止相关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认定后3年内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将结果报市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三、要严格按照《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对象仅限于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等两类企业;对推广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型服务类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型企业经培育后,可以优先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四、要认真执行市科技型企业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财政部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的科技创新水平,浙江省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认定、评价和支持。
2. 认定条件为了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浙江省范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符合一定比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核心技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 认定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情况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浙江省科技厅。
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3.3 评审过程评审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评审结果将根据专家评分确定。
4. 认定结果与支持政策4.1 认定结果通知浙江省科技厅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申请企业。
认定成功的企业将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证书。
4.2 支持政策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政策: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获得享受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和创新创业资金扶持;优惠税收政策: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人才引进: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支持;行政服务:享受政府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如知识产权保护等。
5. 评估与绩效管理为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浙江省将定期进行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科技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6. 结论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甬科高[2007]5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14【实施日期】2007.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甬科高[2007]5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国资局(办)、总工会、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现予公布。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为了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内容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的评估主要内容为:创新条件、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创新管理、建设方案等。
二、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和《国家科技评估规范》等。
三、评估指标体系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指标体系由否决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否决指标“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进入下一评估阶段:1、近三年(从受理申报之日回溯,下同)无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视同)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少于5件(企业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的除外);2、无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销售收入3亿以下,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5%;销售收入在3亿到10亿之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3%;销售收入10亿以上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2.5%;4、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在30%和10%以下;5、涉及许可管理的,不具备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6、生产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8、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9、近三年内有偷、漏、骗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10、被依法终止经营的;11、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于进行创新型企业试点的。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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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甬政办发[2009]9号
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利一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凋、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笫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对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建立并管理“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数据库”;
(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议各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科技型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提交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认定机构须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和认定等事宜。
第七条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对象为: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其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3.第一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笫一类企业
(1)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00万元。
第二类企业:
(1)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50万元;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有1年以上营运期,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条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申请、各县(市)区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集中公示与备案、统一发文公布的办法,每年4月和10月底备案申报
截止,5月和11月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企业须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交《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2.各地认定机构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
3.各地认定机构委托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评估意见。
4.各地认定机构参照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评估意见提出申请备案企业。
5.领导小组办公窒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并颁发《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类企业应努力创建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再享受“市科技型企业"政策;若3年内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取其“市
科技型企业"资格,并且以后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类企业从认定为科技型企业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3年进行1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在以后3年中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科技型企业复审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
在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年度报表上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列入考核内容。
笫十六条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被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当年相关指标未达到认定要求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笫十九条参与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