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执法是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书面凭证。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种类以及编写要求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在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需要书面记录的文书。
其主要用于记录执法事实、界定法律责任、告知被执法单位或个人的权益和义务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常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类型,用于记录执法机关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申诉途径等。
2.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用于执法机关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场所、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的行政行为。
该决定书须明确被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查封(扣押)期限、申请解封或解除扣押的途径等。
3. 停产(停业、停产置换)决定书停产(停业、停产置换)决定书用于执法机关对违法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或停产置换的行政行为。
该决定书应包含停产(停业、停产置换)的理由、期限、申请解除停产或停业的途径等。
4. 罚款催告书罚款催告书是执法机关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催告支付罚款的通知书。
催告书应明确罚款的金额、截止日期、付款方式等。
5.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机关依法对原先作出的错误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撤销和纠正的文书。
该决定书应包含撤销的理由、被撤销处罚决定的内容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写要求1. 文书名称和标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在文书上部清晰地标明文书名称和标题,以便被执法单位或个人一目了然。
2. 写作格式和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使用规范的文字表述和格式要求,具体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边距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概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安全生产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任务,行政执法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因此,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极为必要的。
二、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备,相关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对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都有明确规定。
其中,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条例则清晰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措施,明确提出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日常监督、抽查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监管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则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主要机构、职责、任务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执法机构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县、区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执法人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政策等。
省、市、县、区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负责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执法人员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主要任务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四、行政执法方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面对的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其执法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处理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以抽查检查为基础,分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及时的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管的重点内容。
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下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
1.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是对违法单位提出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通过警告,提醒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改正错误。
2. 罚款: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法企业的经济惩罚,通过经济压力迫使企业节制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3. 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措施。
停产整顿是暂时停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迫使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关停取缔:对于多次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关停取缔的行政处罚。
关停取缔是对违法企业的最严厉处罚,意味着企业的彻底停产和关闭。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整顿、责令暂停施工、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整改等,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适用相应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行政处罚都需要依法进行,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监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合法诉讼和申诉的渠道。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比如,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良好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迫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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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举报制度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重 要方式,有效的举报制度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规范的举报渠道、奖励制度以及保护制度,能够激 励社会各界及时揭露违法行为,加强监督力度,促进安 全生产工作的深入推进。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举报渠道
立案阶段
01 立案程序明确,责任人员配备
处罚决定阶段
02 依法论证,听取当事人意见
处罚执行阶段
03 监督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生产 监管执法程序规定 各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 保障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 的审理程序规定 法院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流程规 定 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 05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 评估
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效果评估指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安全生产 事故数量统计、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比例以及安 全生产事故处理率。这些指标能够客观反映行 政执法的效果和改进空间。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方法
问卷调查 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考核评比 评估行政执法绩效
加强执法培训
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强化执法能力培训
总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确保生产安全、维护社会 秩序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建议,能够不 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的可 持续发展。
● 06
第6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挑 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面临的挑战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诸多挑战。首先,安 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导致执法难度增加。其次,安全生 产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亟需提升。最后,安全生产监管 手段有限,难以全面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完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类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进行执法行为。
它是一种为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生产权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确保企业、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类。
这类执法主要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查处,确保其依法行事。
这类执法要求执法机关在处罚前、处罚中和处罚后均要遵循执法和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公正、有效的调查和审判,使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和警惕,以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宣传和教育类。
这类执法主要是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指导和帮助,引导其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类。
这类执法主要是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测和监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执法权威和公正。
第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惩罚和追责类。
这类执法主要是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追究责任和惩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要依法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危险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杜绝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生产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

0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概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定义与意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 工商户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与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
• 将制作完成的文书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 归档时要确保文书的安全、完整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
• 建立文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 对文书进行定期检查、清理,确保文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安05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
析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成功案例分析
安06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建
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01 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02 考核: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装备的配置与管理
装备配置:根 据行政执法需 要,配置必要 的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装备
01
0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点
• 涵盖范围广:包括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多个领域 •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大,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
安全生产领域处罚类型

安全生产领域处罚类型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会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监管和执法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警告是对违规者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整改,罚款是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暂停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限定整改期限。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严重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处,同时会要求重新申请,重新符合条件后才能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针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包括组织、参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利用承包、许可、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非法借贷、骗取、侵吞、挪用、截留公共财物等。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监禁、罚金等刑事处罚,并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3.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主要是通过罚款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低;而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罚款金额较高。
4. 停产停业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以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对于违法行为者来说,也是一种严厉的批评教育。
5. 注销许可证处罚: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单位来说,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如果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注销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迫使其重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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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包括什么按照定义,所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特性:一是职权的法定性,二是行使的独立性,三是意思的单方性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强制,三是行政许可,四是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
法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县最主要的还是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行政许可、不可以设行政处罚,只可以划分明确安全职责、安排部署工作,要求从严从重打击。
(二)行政强制。
紧急情况下撤出人员、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设备设施、制止非法生产(关门上锁)、执行罚。
2006年8月5日,河南南召县白土岗任家窑发生一起小煤矿非法生产的透水事故,死亡8人,追究了县国土局张树俊局长、电业局副书记、纪委书记郭亦文、公安局张耀副局长、安监局杨之亮副局长等14人,县政府5月9日开会组织关闭,国土、电力、公安措施不力,7月20日,县政府派员督查,由于路不好,有关人员没有到矿上检查。
(三)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设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括对行业的准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农药、鼠药经营)、人员资质(高危行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测、培训、护品等人员培训)、设备检测(特种护品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调查报告)、应急预案备案。
2、行政许可的受理。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由企业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和决定;二是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查,由上级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3、行政许可的审查。
分两种情形:一是只需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二是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核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审查。
为了推托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将审查分为县、市、省审查,由县进行初审,由市进行复审,由省进行终审决定,这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
市、县承担的行政初审、复审不属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查和委托审查,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对企业取证的辅导、指导。
九批层层审查层层负责。
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行政委托:1、受委托单位具备法定条件;2、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3、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4、一级委托,不能再委托;5、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政府临时交办任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进行专项整治等,其本质是行政委托,而不是授权。
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委托1、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已经具有安全生产执法管理职能,只是没有处罚手段。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只要省政府明确授权即可。
3、行政委托必须是双方同意,如果乡镇不同意,如何委托。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编办文件授权。
洛阳局“三定”方案将煤矿排除在外。
安监局执法大队是政府通过“三定”方案授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
安监所是县局执法大队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执法。
4、申请行政许可的不受理和不上报问题。
市、县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干点啥:一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二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三是应急预案的审查备案;(四)行政处罚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目前安监局有依据的处罚,上次清理时有169项,郑州市细化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重点列了56项。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处罚。
主要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国家局令及规范性文件。
对非法生产的处理。
十一批非法生产由县里负责打击。
二是对人员安全资格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就施工、未经验收就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设备设施安全条件许可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不保证投入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功能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瞒报事故或者擅离职守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处罚同上。
新刑法第六次修正案专门对瞒报事故作出规定,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没有给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安全设备示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对重大危险源的处罚。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对生死合同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是对“三合一”和安全出口的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被封闭堵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是对出租、发包责任的处罚。
将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职责或者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是对中介机构的处罚。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撤销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
关于行政处罚中几个概念:1、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3号《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2、关于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