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完善

目录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美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概括(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特点(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照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一)执法检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二)行业主管部门处分存在的问题(三)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四)执法检查主体存在的问题三、相应的对策(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问题的对策(二)、在安全生产行政处分上问题的对策(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四)、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存在问题的对策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美杨俊亚1134001252123内容纲要本文第一解说了什么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其目的与意义,性质和特点,较为简单的表达了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的依照,在正文部分,从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处分、执法人员这三个方面提出了问题,主假如在程序中存在着合用程序种类错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执法步骤类错误,执法形式不完美,缺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处分存内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看管部门内行政处分建议不一致,进而影响执法看管等问题。
执法人员则存在执法队伍业务素质错落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部分执法人员道德水平不高的问题。
为认识决这些问题,在本文的后半部分,分别一一给出认识决的对策与建议,固然不可以完全的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可是抛砖引玉,经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们能够更好的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要点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美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概括(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民众的生命和财富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固和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怎样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民众的生命财富的安全,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经济繁华发展场面,是摆在政府眼前的重要课题。
最近几年来,我国接踵在安全生产方面采纳了一系列的重鼎力措,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展开各项专项整顿活动,推行了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倡议安全文化、鼎力发展科技兴安等,使安全生产状况整体趋势稳固和气转。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防范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灵活、执法监督不到位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执法标准不统一安全生产涉及众多部门和领域,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并不清晰,执法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有的执法单位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执法效果不一。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随意裁量的现象,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需要加强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流程,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
二、执法力量不足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数量有限,导致执法范围有限,难以覆盖所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执法效率不高,难以有效履行执法职责。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适时增加执法人员数量,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执法手段不灵活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一些执法单位过于僵化,执法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有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同的执法手段,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处理。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新兴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手段不够了解,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因此,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对不同情况下的执法手段选择和运用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有效。
四、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规范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执法监督存在一定的盲区和不足。
一些地方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导致执法行为失去有效约束力;同时,一些执法监督机构职责不清、效能不高,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容易引发执法舞弊和权力滥用。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执法监督力量不足: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量相对薄弱,执法监督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能满足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2.执法监督手段单一:现有的执法监督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导致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置。
3.执法监督效果不显著: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等问题,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导致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风险。
4.执法监督信息化程度低: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和数据分析方法,导致信息不畅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5.执法监督协同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协同机制。
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还不够顺畅,导致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手段、提高执法监督效果、加强
信息化建设、完善协同机制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蓝松泉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最重要的主题。
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
因此推进安全生产十分迫切。
但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虽然管治力度不断加大,形势却仍十分严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好似近来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不单影响了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形象。
要保证安全生产,就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等多方面着手,当然,如何构建和谐、科学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逐步贯彻实施,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是摆在各级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行政执法活动是在一定的行政执法环境中进行的,执法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的好坏。
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保障。
我们认为,安全生产领域要想打造一个和谐、科学的行政执法环境,需要在落实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以及树立执法权威等方面1做文章。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也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很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单列升格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加强了安全生产执法的职能和权威,执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不长,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成立时间较短,执法环境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推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管理体制的限制,有些规定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的在某些方面不够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精改版)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 质和能力,确保执 法行为的准确性和 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执法的法律法规 体系,为执法行为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 障
加强社会监督:鼓 励社会各界对安全 生产执法进行监督 ,促进执法的公正 性和规范性
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建立 责任清单和问责机制
执法程序不规范: 安全生产执法的 程序不够规范, 存在随意性和主 观性,影响执法 的公正性和权威 性。
执法力度不够: 安全生产执法的 力度不够,对违 法行为的处罚不 够严厉,导致违 法行为得不到有 效遏制。
执法程序缺乏统一标准 执法过程存在随意性 执法程序缺乏透明度 执法程序缺乏监督机制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严格 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不够细致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够彻底
安全生产执法的 实践与探索
某企业安全生产 执法实践:通过 严格执法,有效 提高了企业的安 全生产水平
某地区安全生产 执法探索:通过 创新执法方式, 有效解决了执法 过程中的难题
某行业安全生产 执法成功案例: 通过联合执法, 有效打击了非法 生产行为
某单位安全生产 执法典型案例: 通过精细化执法, 有效预防了安全 事故的发生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和执法能力
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交流活动,促进 经验共享和业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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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不合格 人员进行淘汰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执法态度不端正 存在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日期: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兴安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治“安”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体会和看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相对薄弱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
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谨,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基本知识;二是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三是健全法制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安全生产行政执行工作中的经验。
先说说我碰到的问题吧。
这工作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配合度真心不高。
我去检查的时候,好多企业就表面敷衍,检查的时候一套,平时又一套。
就像那些学生,老师在的时候装模作样学习,老师一走就玩起来了。
我觉得有一部分原因是企业怕被处罚,所以能躲就躲,能藏就藏。
这可愁坏我了,都不知道该怎么打破这种局面。
还有这工作的标准有时候感觉模糊不清。
我在执行的时候,这个事儿这么做觉得不太对,换种做法好像也不完全符合标准。
就好像你做菜,菜谱写得模棱两可,不知道到底要放多少盐合适。
我常常在想,难道是我理解能力不行吗?可是跟同行一交流,发现大家都有这个困惑。
比如说在认定一个企业的安全设施是否达标的时候,不同的解读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太让人头疼了。
再一个,资源真的有限啊。
不管是人还是设备,都不够用。
人少事多,恨不得有分身术。
设备也少,检测设备不够先进,很多时候只能靠眼睛看,走一圈,这能查出多少问题啊,隐患可能就在看不见的地方呢。
那我有啥建议呢?我觉得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这就像打广告一样,让企业从心底里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为他们自己好,不是只用来应付我们检查的。
而且宣传不能只走走过场,要有实际内容。
比如说可以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邀请专家来企业实地讲解。
我感觉这能拉近与企业的关系,提高配合度。
对于标准问题,上头得给出明确解读,最好能出台详细的执行细则。
不能让我们基层的人像没头苍蝇一样乱转。
可以多参考别的地区或者国外先进的标准体系。
我知道这不容易,地区差异啥的,但总要有个方向。
如果暂时出不了全国统一的,每个省份或者每个行业可以先有自己的细化标准。
就像一个家族先有个自己的小规矩一样。
资源这块,那只能向上级反映,争取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同时呢,也可以合理利用企业自身的资源,比如说企业的一些技术人员。
可以成立一个联合检查小组啥的,让企业员工参与,他们对自己企业更熟悉,只不过不能全由他们说了算,我们得监督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达到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罚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00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不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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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日期: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兴安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治“安”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体会和看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相对薄弱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
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谨,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基本知识;二是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三是健全法制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
目前大部分地方未设法制机构,有些虽设有但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做到公正、合理、客观,正确行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
一是执法要公平公正,此权乃国家民众所给,此法为国计民生所执,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可偏私。
执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相对人的权益,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要平等地对待有类似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臆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要顾全整体利益,既要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又要考虑到发展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要慎重考虑。
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⑴切忌因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⑵考虑不周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⑶切实把握好同类案件的处罚差别幅度问题。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有罚款额10万到500万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对这种裁量权的使用,当慎之又慎,务必要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一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说明;二是自由裁量的比例要适当,要兼顾好执法目的和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单纯强调一个方面而导致自由裁量不当的问题发生;三是要遵守自由裁量的公正保障制度,尊重保护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
三、严格执法程序,注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
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
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制式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或是自制的检查表。
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安全隐患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
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四是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一切违反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程序违法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因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决定就不正确;二是行政执法行为因违反法律程序无效;三是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合法证据证实,视同不作为。
为此,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能随意,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申诉、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要加强安监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审核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及时纠正;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审核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理权的部门。
四、明确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别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即主体),其标志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个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员。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并且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
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9条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经职能部门项目设立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29条二款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只有登记注册手续齐全,方可领取《营业执照》。
目前,安监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使用“单位”名称进行称谓。
其实,有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该建设项目和主体不合法,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在给这样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只能使用该项目或门市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进行称谓。
同样,在对这些建设项目和门市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只能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处罚也只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针对个人的条款进行,不能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因为《安全生产法》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也类同。
因此,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是判断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区别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
五、明确复查的作用《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采取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的要求,安监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要给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
复查的作用有:首先,复查是安全生产执法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只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而不去复查,《责令改正指令书》无任何实际意义;其次,复查是立案的前置条件,在复查中,安监执法部门对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都要进行立案查处;最后,复查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整改复查意见书》就是证据之一。
因此,安监执法部门在对隐患整改复查时要重视《整改复查意见书》的填写,凡问题(隐患)改正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明“已整改”;未整改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清“××问题(隐患)未整改,继续整改”字样。
六、明确“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时间《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问题(或隐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在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期限时,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引起不了单位或个人的重视,而且问题(或隐患)会随时造成不可预测的事故;二是时间不能过短,时间过短问题(或隐患)整改不了,安监执法部门就要进入处罚程序,有刁难和为处罚而处罚之嫌。
因此,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目的,根据问题(或隐患)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涉及增加安全设施的,要把图纸设计、职能部门审查时间充分考虑进去,给予单位或个人适当的整改时间。
充分体现安监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宗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坚持依法监管,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才能更行之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