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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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曾被誉为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在施行的20 年间,《劳动法》取得了重大成果,为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尤其当前我国通过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开始主导国际主流社会,这也使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劳动法》因自身的局限性及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差异,已经不能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的劳动关系,修改势在必行。

必须对《劳动法》的修改统筹规划,全面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与国际劳动标准,理清修改思路,树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更新机制,促进我国《劳动法》与国际接轨。

一、我国《劳动法》及其局限性我国《劳动法》于1995 年1 月1 日施行,于2008 年进行一次修改,此后再无修改。

在《劳动法》施行期间,社会对其的普遍评价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及促进各项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劳动法制体系中,《劳动法》是第一部劳动法典,具有基本法、母法及龙头法的重要地位,是我国劳动政策法规根本性转型的标志。

作为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典,应当充分肯定其在劳动关系调整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推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

从《劳动法》立法的时代背景看,1995 年施行《劳动法》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不久,还没有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的局面,而且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和劳动关系市场化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并不明显,但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使现行《劳动法》的历史局限性凸显;从《劳动法》立法形式看,其在劳动法制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基本法作用的发挥;从《劳动法》内容看,其中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比如,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等等;从《劳动法》实践操作看,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关于加班制度劳动法规定的是日加班最长 3 小时,月累计不超过36 小时的加班制度。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国际劳动法是指为保护全球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劳动法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劳动力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劳动法也对中国劳工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国际劳动组织的设立与中国的加入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最早致力于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组织之一。

1919年,ILO在凡尔赛和约中被确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中国作为ILO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多项ILO公约,充分体现了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的对接国际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工标准,包括基本劳动标准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

中国通过制定和修订劳动法律法规,着眼于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促使中国的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 基本劳动标准的影响基本劳动标准是指关于工时、最低工资、童工禁止和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中国通过推进劳动法的完善和落实,实现了与国际基本劳动标准的对接和保障。

就工时而言,国际劳动组织规定一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8小时,中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此外,国际劳动组织倡导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和带薪法定假日等,以保障劳工的权益。

最低工资是国际劳动组织推崇的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每个地区都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劳工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

童工禁止是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的问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就业年龄劳动者的保护。

2. 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的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障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平等、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4、1921 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 15 号公约):规 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 或司炉工。 5、1921 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 16 号公约):规 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 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 件。 6、1925 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 19 号公约):要求承允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 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 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 22 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 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 年海员遣返公约(第 23 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 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 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 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 26 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 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 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3
作和生活条件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雇主和工人及其各自组织 提供服务。 22、1988 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 167 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 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 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 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 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 规定。
中国批准的 22 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目录(Content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24 海员遣返公约.........................................................................................................................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 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 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72 就业政策公约.........................................................................................................................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97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历史

01
强化国际劳工标准的执行力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劳工组织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劳工标准的
执行力度,确保各国政府和企业在国际劳动法下履行其义务。
02
关注新兴领域的劳工权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涌现,国际劳工组织需要更加关注新兴领
域的劳工权益问题,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03
加强跨国公司责任监管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经费主 要提供国之一,为该组织的正常 运作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支持。
中国在国际劳工标准制定中的贡献
主动参与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和 修订工作,为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完善做出 了贡献。
提出倡议
中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提出了多项符合发展中国 家实际的倡议,为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性做出了贡 献。
国际劳工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促进绿色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绿色就业和可持续 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推动实 施气候行动,帮助工人适应气候变化的 影响,并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
VS
参与国际合作
国际劳工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与 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 来的挑战,推动全球绿色发展。
04 国际劳工组织(ILO)与中 国
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
重要成员
中国自1983年正式加入国际劳工 组织以来,一直是该组织的积极 成员,为国际劳工事务的发展做 出了重要贡献。
政策影响
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积极参与 各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为国际 劳工标准的完善提供了中国视角 和经验。
财政支持
创立背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工人阶级的数量迅速增长,但他们的 权益往往受到剥削和忽视。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和 国际组织开始寻求建立一种机制来保护工人的权益。

SYB简介

SYB简介

SYB创业培训简介SYB是 Start Your Business 的缩写,含义为“创办你的企业”。

SIYB 是 Start and Improve Your Business 的缩写,含义为“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SYB和 SIYB体系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和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积极倡导的专门为创业者、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社会化创业全程扶持指导体系,目的是以创业促进就业。

SYB创业培训是世界80多个国家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同时也是专家们30多年集体智慧的浓缩,在国际劳工组织(ILO)与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下,目前已引入中国。

SYB创业培训面向那些有创办企业想法,并确实打算创办一个新企业的人。

它向参加培训的人介绍开办企业的各个步骤,以及怎样完成自己开办企业的各项可行性调查研究。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项目的目的就是让有创业意愿的人自己来演练实施开办企业的各个步骤,完成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并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创建自己的企业和实现有效经营。

创业的能力同计算机、外语一样是个人发展所必须拥有的重要能力,是个人就业、创业所必须拥有的重要能力,是否具有创业能力是提高职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SYB创业培训的与众不同:1、SYB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国际标准U型教室,30人/期);2、课堂训练采用高度创新的参与性互动培训方法;3、完全模拟创业实际过程演绎;4、学员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创业计划书的同时演绎自己的创业计划;5、强烈感受未来创业的真实世界;6、结业后即可按自己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创业。

SYB创业培训内容:SYB是一套简明、通俗、易懂、实用的创业培训教材,已经在全球80多个国家广泛推行和使用。

整套SYB创业培训分十步完成。

第一步将你作为创业者来评价;第二步为自己建立一个好的企业构思;第三步评估你的市场;第四步企业的人员组织;第六步法律环境和你的责任;第七步预测启动资金需求;第八步制定利润计划;第九步判断你的企业能否生存;第十步开办企业。

中国劳动法案例:国际劳动保护纠纷解决方式分析

中国劳动法案例:国际劳动保护纠纷解决方式分析

中国劳动法案例:国际劳动保护纠纷解决方式分析国际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发生在跨国企业或外国雇主与中国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劳动者涉及到与外国雇主的劳动关系,因此,研究国际劳动保护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当前,解决国际劳动保护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领导外交协商、国际人权组织介入、能源矿产跨国公司责任与中国劳动法申述、仲裁或诉讼解决。

首先,领导外交协商是解决国际劳动保护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中国领导通过外交途径与相关国家领导进行沟通与协商,促进双方就劳动保护纠纷寻求共识。

例如,2019年,中非和中国与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劳动合作与保护的合作协议,通过领导间的外交协商解决了一批具体案例。

领导外交协商的优势是,通过领导的直接介入,确保了解决纠纷的政治和谐,有力地维护了中国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领导外交协商的效果也受到政治和国际环境的制约,双方存在利益对立时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其次,国际人权组织的介入也是解决国际劳动保护纠纷的一种方式。

国际人权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在维护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发布关于劳动纠纷的报告,对违反劳动权益的国家或企业进行谴责,促使他们改正违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一些跨国企业的劳工权益问题进行调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劳工保护。

国际人权组织介入纠纷的优势是具有强大的舆论影响力,能够带来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压力,迫使相关国家和企业解决问题。

然而,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法律约束力不强,国际组织的介入效果并不一定能够产生具体而实质性的改善。

第三,能源矿产跨国公司责任与中国劳动法申述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解决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中国劳动者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要求跨国公司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例如,中国矿工曾经在非洲燃料矿工场工作期间,遭受到不公平待遇,通过中国法庭对相关企业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赔偿。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

国际劳工章程摘要:一、国际劳工章程的背景和意义二、国际劳工章程的主要内容三、国际劳工章程的修正历史四、国际劳工章程在中国的实施五、国际劳工章程对全球劳动问题的影响正文:一、国际劳工章程的背景和意义国际劳工章程,全称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 年,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劳动领域事务的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章程旨在促进国际间的劳动合作,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二、国际劳工章程的主要内容国际劳工章程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标准、劳动行政和劳动立法。

其中,劳动权利与义务部分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自由、平等、安全和公正的工作环境等权利;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部分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罢工等;劳动标准部分涵盖了工时、工资、休假、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劳动行政和劳动立法部分要求各国政府建立有效的劳动行政体系,制定和实施劳动法律。

三、国际劳工章程的修正历史自1919 年国际劳工章程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其中,1997 年的修正案对章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强调性别平等、残疾人权益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专项公约,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全球反贫困公约》等,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际劳工章程。

四、国际劳工章程在中国的实施我国于1983 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承诺遵守国际劳工章程。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劳工章程规定的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劳动立法,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推动全球劳动问题的解决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国际劳工章程对全球劳动问题的影响国际劳工章程对全球劳动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劳动标准框架,有利于促进国际间劳动合作和经济一体化;同时,它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维权的依据,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工作条件。

然而,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中国的劳动法仍存在一些差距。

本文将对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首先,就工时制度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超过该时间的工作算作加班工时,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国际劳工标准中普遍认可的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超过此限制应算作加班工时,且应按照 1.5倍的工资支付。

因此,中国的工时制度在加班工时的计算和加班工资的支付方面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

其次,就工资水平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收入,但是相比国际劳工标准来说,中国的最低工资水平较低。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有超过50%的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国内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中国应考虑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就休假制度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假制度,并规定了不同工龄和服务期限的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

然而,相比国际劳工标准,中国的带薪年假天数相对较少。

国际劳工标准中一般认可的是每年至少享受2-3周的带薪年假。

因此,中国应适度增加员工的带薪年假天数,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休息平衡。

最后,就劳动保护方面而言,中国新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并强调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然而,相比国际劳工标准,中国的劳动保护措施仍然不够完善。

国际劳工标准中更加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例如规定了对强制劳动和童工等不合理劳动现象的禁止。

因此,中国应加强劳动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定,以确保劳动者享有公平和合理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中国新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在工时制度、工资水平、休假制度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差距。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工作条件,中国应适度提高加班工资支付比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带薪年假天数,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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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姓名学号专业课程名称授课教师2011年11月26日摘要本文回顾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的合作、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对我国劳工保护方面的作用等方面,最后就WTO中实施劳工标准的争论和我国实施劳工标准的形势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对中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进程及影响有个大略的了解。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中国劳工权益目录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1)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3)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 (4)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合作 (5)五、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势 (6)参考文献 (9)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原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5年成为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物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1919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首届大会制定了6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第一届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1919年——1939年,它是国际联盟中的一个自主的专门机构。

2、1940年——1945年,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3、1945年至今,它成为联合国中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实现全世界的永久和平、公正和人道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这一宗旨已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即“只有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先生在其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的施政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提出了给人人以“体面的劳动”的新概念,将基本劳工标准以及恰当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融入其中,作为检验“全球化的试金石”。

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是实现“体面的劳动”最基本的要求。

既不能把疾病和伤害与工作相伴而生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理由,也不能把贫困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借口。

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创造条件,让人们在自由、公正、安全、尊严的环境下获得舒适、高效的工作,我们称之为“体面的工作”。

体面的工作一定是安全的工作,而且安全的工作也是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旨在实现“体面的劳动议程”的四项战略目标:1、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2、为所有人创造更广泛的、体面的就业机会3、为所有人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4、加强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对话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组成,此外,地区会议和产业委员会也是其重要的辅助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全球的政策和计划来促进基本的人权,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夸大就业机会。

2、从事劳工立法。

主要体现在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帮助各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

3、开展技术合作。

为扩大该组织的影响,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实施,该组织战后逐步开展了技术合作活动。

主要是与一些相关的国际机构开展合作,也靠发达国家资助,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劳动领域里的技术合作与援助。

技术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在各地设立多功能工作队和地区办事机构,为促进成员国的工作,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派出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援建小型项目。

4、开展劳动领域的研究和信息传播。

劳工局各部门每年结合工作计划开展大量的劳动与社会领域的调研,组织出版有关调研报告和期刊,为成员国提供信息服务等。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从1919年到1928年,历届国际劳工大会开会时,北洋政府都指派驻外使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会议。

从1928年开始,国民党政府每年都派出包括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的完整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

1934年,中国政府被选为理事会的政府理事。

自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10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更多滴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1年期间,由于新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席位被非法剥夺,所以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被割断。

只到1971年联合国大会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

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第184次会议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96次决议,通过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三方代表,并通知邀请我国政府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和其他会议。

经过多次反复协商,我国政府决定从国际劳工组织1983年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起,正式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活动。

每届大会都派出三方代表团出席,并派代表出席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

1985年1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设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政府、雇主、工人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联系,开展了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合作的新石器,在国际劳工标准、技术合作、研究咨询、出版图书、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长期没有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它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那时对中国没有发生直接作用。

但在我国正式参加该组织后,就需要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加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政府在1983年第一次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时曾经表示: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将进行研究并就有关情况做出决定。

因此,我国需要对所有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逐一加以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决定批准哪些公约,对已批准的公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并具体实施。

这次大会后,我国有关主管部门首先对旧中国所批准的14个公约进行了审议,认为基本上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于1984年5月经国务院决定予以承认。

之后,我国政府陆续承认和批准了二十多个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上,而且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中国也将国际劳工标准文书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基本劳动法律,它包括劳动立法所有方面的主要内容,在起草和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除了依据我国《宪法》的有关内容外,重要的是参考了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如,实行每周休息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限定雇佣工人的最低年龄等。

可以说《劳动法》采用了国际劳工标准中有关劳动方面的主要规定。

此外,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活动时,还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一些相关文书。

如,2001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国家导则)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都是在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2001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的基础上指定的。

另外,我国借鉴国际劳工组织1991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用规程》,1997年在北京等六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系统试点”工作。

所有这些对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83年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后,国际劳工组织就开始了与中国在劳动社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其中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双方一贯保持着积极地、良好的合作态度。

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设立北京局,这位双方的合作提供了组织机构保障。

1987年以后,劳动局先后组织并参与了由原国家煤炭部负责立项的长沙中小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和建立全国煤炭工业安全培训中心项目,以及由原国家劳动部负责的发展劳动安全卫生培训计划项目这三个较大规模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合作项目的执行。

实施这些项目,资助规模均在百万美元左右,为中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合作拓宽了渠道,促进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为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1994年,应中国政府的要求,双方就中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问题展开了调查,并形成了“中国在转轨: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调查报告。

1996年,国际劳工局再次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就中国的乡镇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调研,也形成了一份题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报告。

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在北京共同召开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和第161号公约研讨会。

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举办了第一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

近年来,这种合作正朝着纵深方向发展。

五、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这是人瞩目的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内容之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却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在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巨大冲击。

工伤事故、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经成为威胁劳动者生命、影响劳动者健康和造成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加入WTO之后我国在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等方面面临着挑战。

早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就一再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应加上国际经济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和劳工标准等新议题。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从1996年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到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劳工标准一直成为困扰WTO发展的难点之一。

发达国家认为劳工标准与贸易利益密切相关,其代表性观点是认为由于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等条件的差异,使得劳工标准低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不平等”的优势,势必造成这些国家对劳工标准高的国家的“社会倾销”,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竞争。

还认为低工资国际劳动者所受“剥削”比较严重,他们工资水平低、福利差、工作环境恶劣、安全保险度低,如果发达国家听任低劳工标准国家贸易商品的“社会倾销”,会给自己到来很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把劳工标准列入WTO多边贸易规则中,他们认为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在政治上无法接受,在经济上也毫无道理。

发展中国家并不反对提高劳工标准,各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也就是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因为各国情况差别大,在现阶段实施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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