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建标[2003]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促进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任务是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含局部修订)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部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化、系列化,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

第五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2.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例、试验方法、制图方法、信息编码等的技术要求;

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检验评定、安全、卫生、检验试验的技术要求;

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用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的著作权和版权(含纸质和电子光盘)均属石化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翻版、复制、汇编和发行。

保护的内容为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和石化集团企业标准的各阶段的成果,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和正式发布本(含纸质和电子光盘版),以及标准的解释、宣贯和培训材料和声像制品。

第七条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石油化工工业的实际,及时收集、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标准的管理

第八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石化集团实施的具体办法;

2.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制定、申报和下达;

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和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局部修订)任务,

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或局部修订)、审查、发布石化集团工程建设标准;

5.组织制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6.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7.负责对各专业设计技术中心站、施工规范管理站归口管理;

8.指导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系统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9.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事故调查和咨询;

10.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学习交流活动,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11.审批各专业中心(管理)站的专业技术委员会;

12.负责标准化经费管理。

第九条石化集团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负责:

1.根据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下达的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承担标准制(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责任;

2.落实主编人、参编人,做好专业分工和协调,对制(修)订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3.主编单位组织编制并初审所负责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大纲、经费计划和工作进度;

4.检查本单位编制组的工作;

5.派专业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会、审查会和定稿会;

6.关心、支持挂靠在本单位的石化集团各专业中心(管理)站的工作;

7.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单位要建立标准的技术档案制度。对制订、修订和管理标准过程中有关的全部技术档案,要认真整理、分类,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十条石化集团各专业中心(管理)站是挂靠在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业务上直接受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领导的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业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本专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协调,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审查和定稿各阶段的会议,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制(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2.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收集标准实施情况、总结标准贯彻经验;

3.组织业务建设及与标准相关的技术交流和学习研讨,促进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并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4.定期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议,研究业务建设的具体工作,报告本专业标准执行情况并提出制(修)订立项申请报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

5.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石油化工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各种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可按"石油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授予荣誉或奖励。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重视标准化技术人员的培养,充实和加强各专业中心(管理)站人员,各种标准化成果可作为标准化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计划

第十三条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制(修)订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可根据石化集团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特点,提出建议方案;

2.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对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经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审定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3.五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起止年限、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主编单位。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编制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执行计划。项目执行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强制性或推荐性标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准、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负责管理的专业中心(管理)站、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需要进行试验和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石化集团技术开发计划。

第十八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

1.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2.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标准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计划的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时,应通过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向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提出调整和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石化集团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承担标准的编制和修订任务,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和数量,反映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应作为资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反映石油化工特点和要求,做到安全

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均应制定标准。

凡现行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1.标准的部分规定己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2.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与相关标准相抵触;

4.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标准经复审后,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订:

1.在生产和工程实践中,已积累了新的经验,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和完善;

2.在该标准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技术上有了很大进展和突破,已具备了全面推广的条件;

3.与该标准密切相关标准的内容(包括工艺、材料、计算方法及测试手段等)已做较大修改;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扩大时,其内容应作相应修改。

中国石化油库建设标准

编制说明 为规范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所属成品油库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控制技术和设计理念,充分发挥油库在销售环节的功能,全面提升油库管理水平,以满足成品油市场全面开放后的需求。结合行业特点,针对销售企业油库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总结“试点油库”经验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改造设计导则》试行的基础上,我们编制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建设标准》,以指导油库新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油库规模、铁路收发油、公路发油、管道收发油工作流程以及油品计量、安全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及环保等系统设计方案的确定。 新建及改造后的油库应达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管理方便、绿化美化、本质安全、防止污染、确保油品质量”。 本标准归纳了新建、改扩建成品油库需注意的设计要点和建设过程中需执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附图部分包括油库工艺流程图、发油棚建筑效果及发油平台布置图及实景照片等,供各单位参考。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油品销售事业部发展规划处,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3) 3.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5) 3.1总平面布置要求 3.2建(构)筑物 4.铁路收发油系统 (8) 4.1 一般规定 4.2 工艺流程 4.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4.4 电气 5.水路收发油系统 (12) 5.1 工艺流程 5.2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5.3 配套设施 6.公路发油系统 (14) 6.1 一般规定 6.2 工艺流程 6.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6.4 电气 7.储油罐区 (16) 7.1 轻油罐区布置原则 7.2 库容的确定 7.3 油罐选型 7.4工艺管道 7.5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7.6油罐及管道防腐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归档明细表(6.0)

阶段序号项目阶段名称归档文件档案归档单位 档案移交情况 备注 移交人档案接收人日期 1 可行性研究 任务书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项目任务书 固定资产投资季、年计划 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 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复 2 设计基础 文件 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层、场地地震、地基、勘察记录) 地形图 重要岩样及说明 水文设计基础资料 气象设计基础资料 地震设计基础资料 地形、地貌、控制点测量定位记录 建筑物、构筑物观测记录

阶段序号项目阶段名称归档文件档案归档单位 档案移交情况 备注 移交人档案接收人日期 3 设计文件总体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方案)、请示及批复 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及系统配套) 基础设计及系统配套批复 基础设计及系统配套请示(含内部审查意见材料) 工程项目基础设计及系统配套批复 基础设计审查会会议通知 基础设计审查会会议材料 基础设计审查会照片 基础设计审查会会议纪要 施工图设计(关键设备计 算书) 施工图 设计变更文件 询价书

阶段序号项目阶段名称归档文件档案归档单位 档案移交情况 备注 移交人档案接收人日期 4.1 项目管理 土地房产 管理 征用土地申请 征用土地批复 红线图 坐标图 地形图 行政区域图 征地拆迁协议 安置和补偿台账 规划许可证(副本)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行政部门协议和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建设工程许可证 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状况图、照片或现状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 中国石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源归档管理实施细则V6.0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按期履行,保证投资的合理性,使分公司工程建设步入稳定有序的程序,依据总部和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XXX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分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省分掌握由分公司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条XX 部为XXXXXX分公司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条分公司对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负责人制。即所建工程施工材料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实行一人负责制。 第五条由XX 部根据相关因素决定工程由工程队或外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由工程队施工的项目由工程队队长为工程负责人或由指定的工程队其它人员。所有设备安装工程、光缆线路测试由XXX机械室负责。由外部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外部施工单位负责人即为工程负责人。 第七条XX 部依据工程结算办法与考核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与费用结算。工程负责人为考核与结算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XX 部在市场部、XXX部门及项目合同签定前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场部、XXX部门,为市场部、XXX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 第九条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XXX总部、省公司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2、制定分公司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在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4、对分公司城域网专项投资项目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5、组织协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负责向省公司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6、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做好安全生产。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7、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费用的结算。 8、会同维护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文件和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9、按规定向省分建设管理部门提报相应的材料,每月汇报工程进度,根据进度申请工程费用。 10、负责与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鉴定监理与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工程队、XXX部门工程负责人职责 1、在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所属工程进行进度、安全、质量、费用、材料的管理与控制。配合监理与设计做好工程监理与设计工作。 2、有雇佣临时工的权利,对参加所属工程的分公司员工有考核与管理的权利。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 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 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 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一般一周(一月)的工作流程: 总结本周(本月)的工程施工情况,编制本周(本月)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项目月报),编制下周(下月)的工程计划安排——准备协调解决相关的设计、施工问题——安排下周(下月)的其他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填写本周(本月)工作考核表,报工程管理部及工程总监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对总包、分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建标[2003]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促进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任务是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含局部修订)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部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化、系列化,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 第五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2.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例、试验方法、制图方法、信息编码等的技术要求;

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检验评定、安全、卫生、检验试验的技术要求; 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用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的著作权和版权(含纸质和电子光盘)均属石化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翻版、复制、汇编和发行。 保护的内容为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和石化集团企业标准的各阶段的成果,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和正式发布本(含纸质和电子光盘版),以及标准的解释、宣贯和培训材料和声像制品。 第七条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石油化工工业的实际,及时收集、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标准的管理 第八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石化集团实施的具体办法; 2.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制定、申报和下达; 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和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局部修订)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投资的最大经济效益,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项目审批与管理组织机构 一、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成员: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供销公司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程技术部、机动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供应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 组长:董事长 成员: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程技术部、机动部、生产部、预决算部、安全环保部、供应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工程项目部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决 策 1、工程项目方案由工程技术部结合公司发展计划提出,经 总工 程师审查后,向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提报工程方案,说明①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②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③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初步分析;④ 投资估算和资金

筹措的设想;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⑥ 建设工期等。经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 2、新建工程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技改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方案决策。 3、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或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建设、投料试车直至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五、工程项目的管理程序 1、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和工程指挥部负责建设项目准备工作。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或办理委托设计,并与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 行技术交流,形成技术协议和合同文本,报董事长审批。 2、工程技术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设计过程中要及时与设计院设计人员沟通、交流。项目设计交付后及时组织工程技术、生产等相关人员会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达到设计要求后经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董事长批准。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对图 纸进行会审,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技术政策和现行

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建设标准.pdf

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 建设标准 2004年12月发布 2005年1月实施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发布

编制说明 为规范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所属成品油库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控制技术和设计理念,充分发挥油库在销售环节的功能,全面提升油库管理水平,以满足成品油市场全面开放后的需求。结合行业特点,针对销售企业油库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总结“试点油库”经验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改造设计导则》试行的基础上,我们编制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建设标准》,以指导油库新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油库规模、铁路收发油、公路发油、管道收发油工作流程以及油品计量、安全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及环保等系统设计方案的确定。 新建及改造后的油库应达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管理方便、绿化美化、本质安全、防止污染、确保油品质量”。 本标准归纳了新建、改扩建成品油库需注意的设计要点和建设过程中需执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附图部分包括油库工艺流程图、发油棚建筑效果及发油平台布置图及实景照片等,供各单位参考。

目录 1. 总 则 (1) 2. 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3) 3.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5) 3.1总平面布置要求 3.2建(构)筑物 4. 铁路收发油系统 (8) 4.1 一般规定 4.2 工艺流程 4.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4.4 电气 5. 水路收发油系统 (12) 5.1 工艺流程 5.2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5.3 配套设施 6. 公路发油系统 (14) 6.1 一般规定 6.2 工艺流程 6.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6.4 电气 7. 储油罐区 (16) 7.1 轻油罐区布置原则 7.2 库容的确定 7.3 油罐选型 7.4工艺管道 7.5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7.6油罐及管道防腐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会议管理 第二条会议形式 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 第三条会议内容 (一)工程调度例会 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施工计划。 调度例会内容整理、提报:凡参加会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在本次调度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和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及会议对其问题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工程指挥部。内容要完整、准确,由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纪要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准时完成。 (二)现场专题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召开现场专题会,参加人员指挥部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工程施工关键时期每天下午4点由指挥部负责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好当天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第二天施工做好准备。 第四条会议要求 (一)工程调度例会由项目办公室通知,若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遗漏,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在接到通知后,参会人员要准时到场,迟到者罚款50元/人,超过半

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人。 (三)指挥部各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准备好汇报内容、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四)项目办公室要及时起草、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经济签证管理 第五条经济签证是指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之外发生的工程量需办理的签证。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凡是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另行办理经济签证。 第六条经济签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指挥部各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凭证。施工过程中,凡是有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各有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签证手续,不办理签证手续一律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条经济签证手续必须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或施工同时办理,不得在工程完成之后补办。 第八条指挥部各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对经济签证必须严格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部门责任。 第九条经济签证条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二)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四)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本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五)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第十条经济签证手续 (一)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填写《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报工程预(估)算,经有关部门会签,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财务、

石化油库建设标准

石化油库建设标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编制说明 为规范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所属成品油库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控制技术和设计理念,充分发挥油库在销售环节的功能,全面提升油库管理水平,以满足成品油市场全面开放后的需求。结合行业特点,针对销售企业油库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总结“试点油库”经验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改造设计导则》试行的基础上,我们编制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建设标准》,以指导油库新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油库规模、铁路收发油、公路发油、管道收发油工作流程以及油品计量、安全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及环保等系统设计方案的确定。 新建及改造后的油库应达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管理方便、绿化美化、本质安全、防止污染、确保油品质量”。 本标准归纳了新建、改扩建成品油库需注意的设计要点和建设过程中需执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附图部分包括油库工艺流程图、发油棚建筑效果及发油平台布置图及实景照片等,供各单位参考。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油品销售事业部发展规划处,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3) 3.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5) 3.1总平面布置要求 3.2建(构)筑物

4.铁路收发油系统 (8) 4.1一般规定 4.2工艺流程 4.3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4.4电气 5.水路收发油系统 (12) 5.1工艺流程 5.2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5.3配套设施 6.公路发油系统 (14) 6.1一般规定 6.2工艺流程 6.3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6.4电气 7.储油罐区 (16) 7.1轻油罐区布置原则 7.2库容的确定 7.3油罐选型 7.4工艺管道 7.5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7.6油罐及管道防腐 8.消防系统 (20) 8.1泡沫灭火系统 8.2消防给水 9.自控系统 (22) 9.1概述 9.2罐群自动计量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 2职责 2.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防火防爆 4.1 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五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翟良路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翟良路工程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凡参加翟良路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法的建立 翟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翟良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翟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置工程组、安全保卫、财务后勤组、协调组、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条:监理工作设置监理组,设置驻地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组长)。开工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更换。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驻地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任务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组设置道路、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部要制定对项目建设有利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项目部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地质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合同段进行全面的施工管理。按照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指挥部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多管、多查、多看、严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季度、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颁发单位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106 实施时间19990106 终止日期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国家和行业、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上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宜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 第五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闰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六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地方标准设计两级。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业、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或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 第七条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地方标准设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八条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瞅存。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行业或省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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