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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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8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修订条文解读(1)

GBT5048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修订条文解读(1)

条文内容
5.2.21 麻(棕)绳只用于 手动吊装作业中做吊索和 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作 为工件的手拉溜绳,不得 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 作为吊索和走绳使用。 5.2.23 麻(棕)绳用作走 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 小于10;用做吊索使用时, 不得小于12。(新增)
条文解读
标准明确了麻绳的用 途,不得作业机械驱 动的吊索,同时为保 证使用过程中安全, 应保留相应的安全系 数。
条文解读
标准明确要求所有动 火作业前办理作业许 可;同时增加了动火 作业区域易燃易爆物 质的管理要求,以及 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物质场所气体检测的 要求。
• 3、通用规定
条文内容
3.4.8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易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使用的工具、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受限空间内应使用可燃气体 检测仪进行全面检测。(新增) 3.4.9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易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 不得进行明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新增) 3.4.11 进入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电器、工具并穿防静电服装, 进入受限空间不得携带手机。(新增) 3.4.13 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携带气体报警仪,当气体报警仪报警时作业人员要立即撤离。(新增) 3.4.14 气体分析合格前或非作业期间,受限空间人口应采取封闭措施,并挂警示牌,不得私自进入,再 次作业时应经过气体分析合格。(新增) 3.4.15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应佩带长管式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不得进行无防护 救援,且至少有一人在受限空间外部负责看护、联络。(新增)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化工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化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4年版)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第一篇工程设计前言《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由于工程建设标准每年不断更新,而汇编和整理国家已十余年未做,为方便大家学习和查阅,本《强制性条文》由集团投资发展部和工程研究设计所根据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结合最新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重新整理与汇编,若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

目录《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3004-201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32-93《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95《石油化工厂区雨水明沟设计规范》 SH3094-2013《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定》 SH3056-9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HG/T20667-2005《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 HG20504-92《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 HG20501-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GB50160-200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SH3034-201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0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SH3054-200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 (2008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971 安全卫生规定1.1 一般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关于油田建筑的规章制度

关于油田建筑的规章制度

关于油田建筑的规章制度一、安全管理规定1.1 生产安全:油田建筑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施工、作业的安全规范,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工地、设备等安全。

1.2 防火安全:在油田建筑施工现场或生产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和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1.3 管理规范:规定油田建筑工地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人员、设备、环境的全面安全控制。

二、环保管理规定2.1 环境保护:油田建筑过程中,在土地、水源、空气等方面要保护环境,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

2.2 资源节约:在油田建筑过程中要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水源等资源,减少浪费,保护生态环境。

2.3 废弃物处理:在油田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进行分类处理,合理处置,做到资源再利用或安全无害处理。

三、质量管理规定3.1 工程质量:规定油田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专业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油田建筑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2 设备质量:对于在油田建筑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做到合格检测,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3.3 施工规范:规定油田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规定施工工艺进行,做到施工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四、员工管理规定4.1 培训规定:对于从事油田建筑工作的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4.2 岗位责任:规定油田建筑工作中各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明确,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4.3 劳动保障:对从事油田建筑工作的员工要保障其基本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五、奖惩管理规定5.1 奖励制度:对于在油田建筑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可给予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工作,提升工作效率。

5.2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遵守。

5.3 建议制度:鼓励员工提出关于油田建筑工作流程、安全措施、效率提升等方面的建议,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中石化[1995]建标字298号•【施行日期】199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石化[1995]建标字29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包括局部修订)质量,统一修订方法和加速修订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的修订,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在生产和工程建设实践中,已积累了新经验,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2.在该标准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技术上有了很大的进展和突破,已具备全面推广应用的条件;3.与该标准密切的相关标准的内容(包括工艺、材料、计算方法及测试手段等)已做较大修改;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扩大时,其内容应做相应修改。

第三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1.标准的某些规定修改后,能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标准的某些条文规定制约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3.标准的某些规定制约了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推行;4.标准的某些规定经论证,确认不合理或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有不利影响。

第四条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应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

主编单位应根据标准在实施期间的信息反馈情况和意见及标准修订应考虑的因素,提出修订建议,并填报《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建议表》。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建议表》,由主编单位报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并抄送有关中心站,中心站对建议修订的标准,应经技术委员会复查,提出意见,由工程部综合平衡后,列入计划,统一下达。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建标[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3]3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进行了修订,形成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经审查,现予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2月27日。

化工企业工程建设制度

化工企业工程建设制度

化工企业工程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障企业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节能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工程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优质施工、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工程建设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工程建设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评审、施工监督、验收评定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必须、四审查”原则开展,即必须经过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验收审查四个必要程序,严格审核。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评审、备案、监督等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项目正常推进。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档案,记录项目全过程的资料和信息,以便查阅和复查。

第三章设计第九条企业工程设计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其中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经过企业工程建设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施工第十三条企业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考虑单位的资质、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现场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组织施工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化工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设立化工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担任主任,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等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化工建设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委员会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安全监督员要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配合项目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

3.施工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安全监督员开展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每名工作人员清楚安全注意事项。

2.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密切关注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每日进行安全例会,交流施工中的安全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五、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护现场证据。

2.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且列入个人安全档案。

六、安全制度宣传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本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安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为化工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全体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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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标[2003]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促进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任务是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含局部修订)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部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化、系列化,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

第五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2.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例、试验方法、制图方法、信息编码等的技术要求;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检验评定、安全、卫生、检验试验的技术要求;4.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用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标准的著作权和版权(含纸质和电子光盘)均属石化集团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翻版、复制、汇编和发行。

保护的内容为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和石化集团企业标准的各阶段的成果,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和正式发布本(含纸质和电子光盘版),以及标准的解释、宣贯和培训材料和声像制品。

第七条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石油化工工业的实际,及时收集、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标准的管理第八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石化集团实施的具体办法;2.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制定、申报和下达;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和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局部修订)任务,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或局部修订)、审查、发布石化集团工程建设标准;5.组织制定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6.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7.负责对各专业设计技术中心站、施工规范管理站归口管理;8.指导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系统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9.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事故调查和咨询;10.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学习交流活动,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11.审批各专业中心(管理)站的专业技术委员会;12.负责标准化经费管理。

第九条石化集团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负责:1.根据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下达的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承担标准制(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责任;2.落实主编人、参编人,做好专业分工和协调,对制(修)订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3.主编单位组织编制并初审所负责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大纲、经费计划和工作进度;4.检查本单位编制组的工作;5.派专业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会、审查会和定稿会;6.关心、支持挂靠在本单位的石化集团各专业中心(管理)站的工作;7.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单位要建立标准的技术档案制度。

对制订、修订和管理标准过程中有关的全部技术档案,要认真整理、分类,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十条石化集团各专业中心(管理)站是挂靠在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业务上直接受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领导的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业部门,其职责为:1.负责本专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协调,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审查和定稿各阶段的会议,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制(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2.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收集标准实施情况、总结标准贯彻经验;3.组织业务建设及与标准相关的技术交流和学习研讨,促进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并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4.定期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议,研究业务建设的具体工作,报告本专业标准执行情况并提出制(修)订立项申请报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5.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石油化工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各种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可按"石油化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授予荣誉或奖励。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重视标准化技术人员的培养,充实和加强各专业中心(管理)站人员,各种标准化成果可作为标准化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计划第十三条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制(修)订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可根据石化集团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特点,提出建议方案;2.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对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经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审定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3.五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起止年限、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主编单位。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

编制前应做好前期工作。

年度计划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执行计划。

项目执行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强制性或推荐性标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准、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负责管理的专业中心(管理)站、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需要进行试验和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石化集团技术开发计划。

第十八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1.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2.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标准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计划的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时,应通过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向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提出调整和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石化集团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承担标准的编制和修订任务,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和数量,反映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应作为资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第二十二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反映石油化工特点和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均应制定标准。

凡现行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1.标准的部分规定己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3.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与相关标准相抵触;4.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标准经复审后,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订:1.在生产和工程实践中,已积累了新的经验,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和完善;2.在该标准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技术上有了很大进展和突破,已具备了全面推广的条件;3.与该标准密切相关标准的内容(包括工艺、材料、计算方法及测试手段等)已做较大修改;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扩大时,其内容应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应立足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纳入标准的内容需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

第二十五条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要积极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凡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六条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表述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且应按《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标准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有更改应有充分依据。

第二十八条修订工作按《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条标准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要求为:1.落实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编制人员,组成编制组;2.分管中心(管理)站或由其委托主编单位及时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并组织编制组成员学习《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有关文件;3.编制组拟订工作大纲,包括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和编制组成员分工等。

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要求为:1.编制组根据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不得扩散;2.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承担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

测试验证结果,由石化集团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或委托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及有关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3.编制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负责;4.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编写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该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由分管专业中心(管理)站印发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委员征求意见,并抄送工程建设管理部一式二份。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个月O征求意见可采取走访、信函或开会等形式;5.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送审阶段的工作要求为:1.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文件,包括:送审稿、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以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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