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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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廉政约谈制度范本

2023年廉政约谈制度范本

2023年廉政约谈制度范本廉政约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确保廉洁政府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党内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规范廉政约谈工作,加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二条廉政约谈是指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并对其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教育的活动,旨在强化廉洁意识,提高廉洁从政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

第三条廉政约谈应当坚持党建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党委的主导责任、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党员和干部的自治性。

廉政约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条廉政约谈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廉政约谈的对象第五条廉政约谈的对象是党员干部,包括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一线工作人员等。

第六条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重要职务或承担重要任务的党员干部;(二)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三)被相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廉政约谈的建议。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当按照分管、重点和巡视巡察、信访等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

第三章廉政约谈程序第八条廉政约谈应当由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明确约谈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并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函告知。

第九条廉政约谈应当由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进行,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廉政教育和执纪执法工作经验。

第十条廉政约谈前,团队成员应当对被约谈人的工作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制定约谈方案和提纲。

第十一条廉政约谈应当采取面谈的方式进行,对于被约谈人的廉政问题需要提供材料支持的,应当提前准备并进行阐述和解释。

第十二条廉政约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开场白:约谈团队成员简要介绍约谈的目的,确认约谈的原则和规则。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针对大学教师、学生等人员的廉政约谈制度,旨在加强对大学内部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廉政约谈标准和程序:明确廉政约谈的对象、时机、方式等,并建立约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约谈过程的公正、透明。

2. 设立廉政约谈机构:设置专门的廉政约谈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廉政约谈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约谈情况。

3. 约谈对象范围:廉政约谈的对象可能包括教职工、学生、学校管理层等,主要针对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失职渎职、腐败问题等。

4. 约谈方式和内容:廉政约谈可以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责任追究、警示教育等。

5. 公示和信息公开:约谈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公示,并对外公开,旨在提醒其他人员遵守纪律规定,避免违纪现象的扩散。

6. 约谈后的跟进和监督:对于接受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跟进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并评估他们的廉政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大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大学廉政建设的需要。

2023医院卫生院廉政谈话常态化约谈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廉政谈话常态化约谈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廉政谈话常态化约谈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我院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方案。
一、约谈对象
本院全体干部职工
二、实行分级约谈
六、线索移交
在约谈过程中,如发现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接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情况。
(四)全体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情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
(五)遵守县纪委关于干部领导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六)收集到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
五、约谈记录
约谈时至少有院务会成员2人以上参加,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记录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
由院长负总责,约谈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约谈各科室干部职工。
三、约谈告知
约谈前一天,由院办公室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
四、约谈内容
(一)院长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院务会成员执行相关纪律制度情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廉政约谈制度三篇篇一: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XX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

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在2024年大学校园中实施的一项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或警示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大学校园廉洁建设,维护学校的纪律和风气。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可能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

2. 约谈程序:约谈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包括约谈前的调查取证,约谈过程中的谈话记录,以及约谈后的处理和跟踪。

3.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当针对被约谈人的具体违纪问题,进行诫勉、提醒或警示,引导其正视问题,改正错误。

4. 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作为后续处理和跟踪的依据。

5. 效果评估:约谈后,应当对被约谈人的廉政风险态势和整体廉洁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约谈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种可能的设想,具体的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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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是一种监督和问责机制,旨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通常由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主导,通过对涉嫌违纪或腐败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惩处。

约谈会通常以个别或集体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内容包括了解涉事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来龙去脉,向其传达廉政纪律和道德规范要求,提醒其注意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传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等。

廉政约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约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起到了防止腐败的作用。

同时,约谈还能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增强其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其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然而,廉政约谈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约谈要求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约谈工作的不公正性。

其次,约谈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治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或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约谈制度应当和其他廉政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廉政约谈制度(二)是指政府、党委等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约谈和警示教育的制度。

其目的是以约谈的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对象范围:通常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局级以上干部等。

2.约谈内容:约谈主要是围绕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展开,包括个人行为、经济问题、权力滥用等方面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还会向其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要求和政策,提醒其严守纪律、主动作为。

3.约谈方式:约谈一般是由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负责监督的组织进行,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也可以组织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甚至可以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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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

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

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

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一)日常约谈。

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

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

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

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

(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

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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