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课件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
丧服制: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计算亲等。 其源于周礼,迄至明、清律制定的《丧服图》,沿用至清末、民 国初期,已跨越时空2000多年,新中国成立后,已彻底废除这种 计算方法。
第一等:斩衰
服期3年;儿子、未嫁女为 去世父母、妻为丈夫或公婆、承重孙为 去世的祖父母
2、终止:
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或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的问 题,各国亲属法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别。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尚无规定,这 方面的具体问题一般都是由有关当事人按照习惯来处理的。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共同财产效力。 3.禁婚效力。
女儿
外孙子女
外 甥
外 甥 女
表 兄 弟 姐 妹
表 兄 弟 姐 妹
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 玄孙子女 外玄孙子女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一)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3. 姻亲亲等的计算。 (二)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3. 姻 亲亲等的计算。
(2)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但法律 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 不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 继子女
3.姻亲 : 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本身 除外。 (1)血亲的配偶:
如 嫂子、伯母、舅母等
(2)配偶的血亲
1.直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 : 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 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婚姻法第二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自学)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
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_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亲属中,只有与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而家属中有一部分与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属关系。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一)犯罪构成效力
(二)告诉效力
(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一)回避效力
(二)上诉、申诉效力
(三)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自学)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一)扶养效力
(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法定代理效力
(二)监护效力
(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田芳误以为程远确实已与妻子离婚,在没有 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远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两人还以夫妻名义 在家宴请单位领导。后来在田芳的再三催促 下,程远干脆通过熟人到河南老家的乡政府 民政部门开了张假的离婚证明,与田芳去办 理了结婚登记。两年之后,程远的妻子从河 南写信给程远的单位,向程远索要扶养费, 程远与其妻并未离婚的事情才东窗事发。消 息传到了田芳那里,田芳得知程远没有离婚 的事实后,感觉非常受伤,即与程远发生纠 纷,并与程远分居。
(2)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 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 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 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 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力 1、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 威胁、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 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 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多发生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 的家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 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2)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 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3)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顾对方的 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 形下,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的行为。
案例分析(二)
一个北京男和一个云南女的相恋,他们 打算结婚,北京男让云南女的辞掉工作去北 京。但云南女的担心自己不习惯北京的环境 就犹豫了,北京男说只要云南女到北京,就 给她30万元,云南女的就答应了,辞掉云南 的工作跟北京男结婚了。但一年后云南女的 因为不习惯,他们决定离婚,但北京男要云 南女的还他30万,云南女的不同意。 请问这30万应不应该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婚姻家庭法学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特性
1、婚姻家庭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广 泛的社会关系,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 会的细胞。
2、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关于法律事实和法律 关系内容的规定,都是定型化的而不是选 择性的。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一)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 (二)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 (三)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 (四)婚姻家庭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是身份法 (五)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基本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的行政规章 (4)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7) 某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符合社会主义 婚 姻家庭道德的习惯
(三)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和立法前瞻
·修正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2 、关于结婚制度;3、关于家庭关系;4、关 于离婚制度;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最佳方案:在民法 典的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确立全面、系 统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并辅之以必要的 单行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 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二)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 展
·包括: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2、对法定婚 龄和禁婚亲的修改;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 法律调整;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5、在 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
婚姻法释义-第二章 结婚

婚姻法释义-第二章结婚本章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即订婚和结婚是一体的。
中国封建习俗和法律,以及外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广义说。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
近代、现代各国婚姻立法,多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也采狭义说,不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那么,是否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或组成家庭就是结婚?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应当补办登记。
(三)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该种关系不得任意解除。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
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
它包括二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婚姻应以互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
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从本质上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
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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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宋男,王女时表侄与表姑的关系。
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表侄关系。
②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时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条件,婚姻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2.⑴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组合,这种违法组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时无效婚姻,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无效婚姻。
⑵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⑶婚姻法司法解释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1.虽然A与B约定各自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对对方的债务负债,但是须具备“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条件,本案中C并不知道,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偿还。
2.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A 的父母已经表示赠与B,则房子为B一人所有,A无权处分。
3.虽然A与B约定各自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对对方的债务负债,但是须具备“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条件,本案中C并不知道,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偿还。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A的父母已经表示赠与B,则房子为B一人所有,A无权处分。
因此,B有义务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
1,约定有效,符合婚姻家庭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乙不能去的约定财产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轿车属于机动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取得轿车不完整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甲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限于未
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
故甲可以请求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