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二、责任分工第四条根据市区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
国土规划、消防、民防、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六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1(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五)竣工档案验收(六)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七)竣工验收备案三、办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八条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6号)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经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网站上和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进行缜密论证。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国家投资外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因此,必须加强对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管理。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日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是构成整个工程项目总体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是一个完整的目标统一体系,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引起其它两个因素的变化,同时也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之间,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时期,目标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善于处理好在各种条件下工程项目三大目标间的关系。
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在进行目标控制时应把质量、进度、投资当作一个整体来控制;②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目标规划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标准,应在需求与目标之间、三大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协调,力求做到需求与目标的统一,三大目标的统一;③要针对整个目标系统实施控制,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的现象;④以实现项目目标系统为衡量目标控制效果的标准,追求目标系统整体效果,做到各目标的互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1月4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鄂建[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
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出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制定事项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合法、规范、安全、环保。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及个人观点。
二、定义和意义1. 定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需要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告知其需履行承诺,并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意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因此需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能够让项目建设单位清楚知晓需承诺的事项,增加其责任感和自觉性;而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实施情况1. 事项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将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明确告知其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审批机关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事项清单模板,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承诺。
2.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针对事项清单中的承诺事项,审批机关会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报告、违规行为处罚等措施。
一旦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一项符合国家大环境保护政策的好制度。
通过事项清单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则是制度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疫后经济恢复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经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承诺可开工”的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适用条件。
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项目的政策、技术等具体要求明确;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三、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由招商、园区管理、土地储备等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人防、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务、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电力、地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拟定试点项目在技术、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项目综合要求清单;意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政府招商意愿,向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完善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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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联合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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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根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可以适时扩大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
各区应当比照市级确定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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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单两库”的管理
第六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范围及依据发生变化的,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并报牵头单位备案调整。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抽查对象等。
第八条联合抽查的抽查范围为全市正在报批和正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在各自领域分别建库,动态调整。
第九条联合抽查组的执法人员应为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分别建库,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联合抽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被抽查对象名单可以由牵头单位整合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的抽查对象库后统一抽取,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参与抽查;也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之一牵头抽取,其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抽查。
第十二条联合抽查组的执法人员名单参照被检查对象抽取的方式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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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每年初应分别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全年的监管重点。
联合抽查的随机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需要确定。
第四章事中事后联合抽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四条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范围等,运用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发起联合抽查。
第十五条发起联合抽查前,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应与相关参与部门会商,形成具体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联合抽查的方式应当以现场检查为主,并利用资料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抽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联合抽查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
被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武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抽查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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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抽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抽查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录入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武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并同时报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联合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由具有管辖权的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处理,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作为被抽查对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武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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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歧义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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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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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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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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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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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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