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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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6•【文号】税总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文 章编 号 :0 9 6 2 (0 0 一 刊 一 2 O 10 — 9 2 2 1) 增 5一3
2 0 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 部等部 门关于深 到 了关键 阶段 ,它涉及到我 国整个法律体 系的完善 问 08
入 推进 行 政 审批 制度 改 革 意 见 的 通 知 ,指 出 了 行 政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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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都 是 通 过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方 式 设 立
的 , 律 效 力 层 级 不 高 , 立 随 意 性 较 大 , 往 是 在 某 法 设 往
审 批 制 度 的 改革 中 ,应 进 一 步 完善 取 消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在 以下 方 面深 入 推进 。

件依据 的占绝大部分 ,省级及 以下税务 机关对这 些税
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无 权 取 消 和调 整 。而 地 方 政 府 为开 展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和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集 中办 理 行 政 审批 , 强

继续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 审批事项
度 ,将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的税务行政审批
项 目取 消或 调 整 。 ( ) 格 控 制新 设 税 务 行政 审批 项 目 三 严
从税务行政 审批项 目的清理情况 来看 ,大量的税
【 文 日期]o o 0 — 3 成 2 l一 2 2
【 作者简介愉 晓峰 , , 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 周毅嵩 , , l 男 乐f市地方税务 局法制科副主任科员。 j
审批项 目, 使不必要的过多 的行政 审批得 到有效遏 制 , 总局 制定 的相关 文件 的修 改而削减行政 审批 项 目或 环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 的基础性作用 ,遵循经济规 节 。在实践 中, 加大法律 、 法规的修改力度 , 特别要结合 律, 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 , 促进市场机制作用 的有效发 《 行政许可法 》 大对省级 以上税务部 门文件 的清理力 加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
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
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6【实施日期】2015.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鲁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深化“四精”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

深化“四精”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

深化“四精”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何海波财政金融一、我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现状初探本文中对大企业界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计划确定的集团和成员企业,以及“千户集团”以外的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金额、上市公司等因素确定的省级列名企业。

(一)大企业风险管理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和反馈总结四大部分,四部分相互衔接,形成闭环管理的模式。

其中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中两大重要环节。

风险分析充分运用集团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增值税发票数据、电子财务账套数据进行案头分析、运用风险指标模型进行计算机系统自动扫描,根据指标模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评分,通过分值大小确定风险等级排序。

由于系统扫描所使用的数据可能存在冗余或准确性不足等情况,为提升风险分析效果,税务机关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风险报告进行人工复评。

复评的专业人员以省级大企业部门风险部门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熟悉企业实际经营的人员为主,结合日常征管和服务中对企业的了解和实地走访、座谈调研,进一步精确风险靶向,梳理风险疑点。

风险应对是风险分析后的关键环节,结合集团企业各项风险的分值,选择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方法。

比如分值排序和人工复评确认后的涉税低风险事项可以采用以提示提醒的纳税服务方式,引导企业税法自我遵从。

涉税中等风险事项采用纳税评估等手段,高风险事项移交税务稽查。

在日常的大企业风险管理中,税务机关不断探索,形成闭环管理,效率和效果不断提升,但同时也存在困惑之处。

大企业集团财务核算水平高,从业团队分工细,且常常聘请外部第三方专业团队进行税务内控系统建设或提前的税务规划。

税务机关大企业风险管理部门也不断加强专业人才团队建设,但面对大企业的各复杂事项时,在专业胜任能力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同时税务机关与大企业集团交流的较为缺乏,多是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进行联系,而风险管理按计划多是几年进行一次,其余时间信息的获取并不充分,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涉及的纳税风险了解有限,日常风险管理的预控尚为有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
非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
对企业汇总
税务
政许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部、各
24014
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
总局
可审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 省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对增值税一
非行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27 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 般纳税人资
政许 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24012

无 纳税人
总局 格认定的审
可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3 条:“小规模纳税

批 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无 许可
纳税人
4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审自查报告

政审自查报告

政审自查报告政审自查报告12023年,蕉岭县国家税务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某某]107号),切实转变税务机关职能,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税收化效劳,有力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开展。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税务行政审批是税务机关行驶税收职权的主要方式,也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要形式,对加强税收征管、标准税收秩序、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我县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习教育,深刻领会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开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有效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局建立了健全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征收管理股负责调整和清理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纳税效劳股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优化效劳,监察室负责牵头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多部门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良好格局。

紧抓税收标准性文件清理2023年我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不再10号公告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标准性文件,立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标准性文件激情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严格执行标准性文件备案要求,20某某年2月,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并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和工作落实情况。

通过认真排查,截至目前,我局坚持税收法定原那么,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未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不能一放了之,我局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优化税收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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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
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28
【实施日期】201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税
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增强税收管理效能,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科学高效。

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3.权责明确。

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还权明责于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

4.统筹协调。

加强国税局与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会共治。

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

(三)目标任务
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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