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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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镇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3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全面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2.调查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

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和研讨。

3.对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配合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创建工作。

5.负责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镇江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组织部1.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

2.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基层组织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

3.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工作。

4.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

6.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镇政办发〔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5〕1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施工图设计审查并联高效办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镇江新区可按本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市住建局是市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并协调开发“多图联审”信息发布平台和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市政务服务办牵头设立“施工图联合审查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同时负责落实有关联审场所。

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安监局为联合参审单位,参加联合审查,市民防局负责协调人防工程施工图的中介审查工作。

三、工作原则1.依法合理原则: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既要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又要依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减化办事环节,提升审图效率。

2.一窗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施工图联合审查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各参审单位指派专人受理相应材料。

3.并联审查原则:对于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各参审单位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对施工图的首次审查。

4.一次告知原则:首审时,各参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审查内容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镇政办发〔2015〕136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市长朱晓明担任协调小组第一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洪水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杭祝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殷国兴,市政府副秘书长朱金生,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胡培红,市编办主任陈林海,市发改委主任朱云峰,市人社局局长孙沛然,市工商局局长黄春年,市物价局局长田先华,市法制办主任薛国荣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镇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有关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8
•【字号】镇政发[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
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政发〔2009〕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49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116项,并确认了相应的实施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辖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1.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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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5]56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11
【实施日期】200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镇政发〔2005〕56号2005年7月11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发展,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高一争”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
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审批监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体制。

二、重点工作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要重点抓好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运作机制的完善,相关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市级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以“精简、规范、高效”为原则,对照《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政府清理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进行清理,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即办件和“一审一核”项目的比例,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压缩30%-50%,一般项目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

2.加快调整内部运行机制。

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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