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教学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等问题。
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一、引言应用型本科,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以学科为依托,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本科高等院校。
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以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具有内容繁杂、多学科交叉、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涉外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主要课程。
然而,圄于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较薄弱等原因,该课程实际教学中应用型导向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学效果欠佳等现实不容忽视。
研究如何改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突出应用型本科教学特色,是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科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学习通过查阅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大多数高校该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前,并未开设专门的经济类法学课程,只在大一或大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稍有接触,仅有少部分学校另外开设了经济法等先修课程,且大多仅作为选修课。
以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第6学期开设了国际商法,此前学生仅在第3学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异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内法的关系及适用性等法学基本理论和概念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
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①《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1 论民商立法模式2 论商法强制性3 企业维持原则4 商法的效率价值5 论有限合伙6 论特许经营7 商业登记制度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9 商业名称权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1 公司设立瑕疵论12 法定资本制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14 论股权转让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16 论公东代表诉讼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8 法定代表人制度19 论独立董事制度20 论竞业禁止21 累积投票制度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23 论资本维持原则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25 公司社会责任论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8 论公司职工持股29 公司互相持股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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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
学号:***********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
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
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
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1)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难以区分。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模糊,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范围至今存在争议。
国际商法的大部分内容被国内“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所覆盖,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
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比较微妙,难以区分。
但随着国际经济关系复杂化和种类细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法必须越来越细化,从而每种经济关系都有相适应。
(2)国际商法自身特性给人们知识和掌握带来了很大困难
由于国际商法的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这样,人们在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就会因为其多样性、复杂性而造成很大的困难,同时,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对来说,有着独特的体系和结构,对国际商法的结构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和认识。
所以国际商法这种独特的体系和结构对很多人来说,更是不很容易认识和掌握。
(3)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化”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统一化”是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但从目前来看,在短期内,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困难,比如在国际商法一些相关条例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难以解决的意见分歧。
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国内和涉外两套商法进行不同的参照,而对于国际商法,这些发展中国家则更多的希望引入有利于它们的经济新秩序、新原则,这一点内就与发达国家迫切要求商法中引入“自由开放”、”“国民待遇”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方便等原则相冲突,并且二者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意见上的统一,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影响国际商法“统一化”的发展步伐。
五、对策
(1)随着国际经济关系复杂化和种类细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法必须越来越细化,从而每种经济关系都有相适应的法律部门来调整。
诸法合一的庞大的部门法,不能解决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的问题,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调。
因此,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且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长期并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