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教学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等问题。
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一、引言应用型本科,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以学科为依托,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本科高等院校。
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以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具有内容繁杂、多学科交叉、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涉外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主要课程。
然而,圄于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较薄弱等原因,该课程实际教学中应用型导向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学效果欠佳等现实不容忽视。
研究如何改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突出应用型本科教学特色,是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科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学习通过查阅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大多数高校该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前,并未开设专门的经济类法学课程,只在大一或大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稍有接触,仅有少部分学校另外开设了经济法等先修课程,且大多仅作为选修课。
以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第6学期开设了国际商法,此前学生仅在第3学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异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内法的关系及适用性等法学基本理论和概念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
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①《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
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摘要: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
虽然信用证贸易安全性较好,但依然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
本文就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频密,交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也五花八门。
贸易的经济繁荣必然瓦解没法国际支付,在各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沦为众多商家的挑选。
信用证支付就是贸易支付中安全系数较低的方式,但依然存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1.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就是所指由银行(T79行)依照(申请人的)建议和命令或自己主动,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选定方展开退款的书面文件。
即为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户的有条件的允诺退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将互不信任,买方害怕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约建议发货;卖方也害怕在发货或递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退款。
因此须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确保人,全权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采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1.2信用证性质和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就是信用证就是一项欲求文件。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特别强调的就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证书;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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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专业:国际商务硕士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任课教师:李来孺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
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
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合同法理论,已经非常发达和完善。
(一).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整个19世纪,英美合同法的主要制度都得到了确立。
美国合同法就其主体来说,与英国合同法保持着一致这个时期的美国合同法同西方各国的合同法的一致之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种效力一旦被确认就成为绝对的、不能由国家意志加以改变的。
进入19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放任主义向着极端的方向发展,维护私人自由缔约的权利已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
19世纪的契约自由,使私人的“自主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合同法又经历新的改造。
其结果是,以前“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开始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社会运动。
在美国,自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以来,私人的缔约自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
今天,“身份”在决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又重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代的美国合同法中,为交易中的弱方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项贯彻始终的政策。
美国合同法在现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另一个特征是,传统的英国普通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制度和原则的影响正在减弱。
这一点从《统一商法典》对英国合同法的传统制度的放弃和改造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美国合同法法律制度现状1.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没有“民法”的概念,合同法、买卖法、财产法、信托法等均属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美国合同法的法律形式:判例法和制定法的统一。
判例法(Case Law)被称为“法官创造的法”或“法官法”,在美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大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存在于判例法中。
从法律形式上看,美国的合同法,除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外,一般变现为各州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即使是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法院也在这个适用于商事合同的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大量的判例法来解释《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与制定法相比,判例法的优点在于其不受某个制定法在立法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的局限。
制定法的立法者即使非常优秀,但是由于时空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对现实和未来情形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及其各种例外无法预见到各种可能性。
相比之下,判例法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即凝聚着一代代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们的智慧和心血。
这些为判例规则乃至制定法的发展提供了任何个人或若干精英的努力所无法替代的实证研究资料。
3.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关系非常复杂,在法制上也体现为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非常多。
(三).中美合同法律制度结构差异由于合同发展历史的原因及中美政治制度之差异,使得我国与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一些特点: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而《合同法》在中国所有地区都普遍适用。
这一点无论是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部省份都没有任何不同。
我国的《合同法》是按圆形轴心结构起草的。
先规定基本原则,后面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同等等。
这样就以基本原则为轴心,并以此辐射出很多具体的合同来满足不同的交易需要。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中国,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也与中国不同,致使在美国,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具有以上两个特点的法律。
美国没有统一合同法也没有州际合同法,自然也就不会有统一的买卖合同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式是联邦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上就是联邦与州并行的二元结构。
所以美国不可能有联邦的圆形轴心结构立法。
基本上每个州都制定有本州的合同法,并且有责任发展它的基本原则。
本州的合同法不仅适用于本州的法院,有时候对联邦法院也有拘束力。
换言之,只要有州立合同法存在,联邦法院就要适用它。
当然,有50个不同的合同法在调整同样的法律事实,法院就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即如何才信B取得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还必须注意到在美国合同法是由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发展出来的。
我们都很熟悉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后来传到了美国。
普通法的合同观念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形成的。
他们的法官做出裁判并在判决书中发表观点。
现在这方面一个最大的例外就是《美国商法典》(UCC)。
美国商法典是统一的立法。
在美国,各州都制定有本州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的交易。
它们有的涉及到几项财产交易,比如商品的买卖和租赁,也有的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等等。
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同是由商法来调整的,因为适用不同的州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国会通过一部圆形轴心结构的法律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它能把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一部法律的调整之下。
三.投资合同风险分析美国市场大,商机多,同时市场又十分成熟,法规健全,竞争非常激烈。
中国企业要对美国进行投资,不仅要了解美国的法律环境,还要对美国投资政策有关的各种法律进行深入料及,才能避免投资合同中的一些风险,同时也要对投资合同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才能对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才能正确的进行投资合同的管理,这对投资美国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一)对美国投资有关的法律规定1.反垄断法与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旨在保护公司或消费者免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如价格垄断或市场瓜分。
反垄断诉讼可以是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刑事诉讼,既可以由联邦或州一级的机构提起,也可以由个人提起。
这些对市场主体具有指导作用。
2.有关并购的规定并购是反垄断领域中政治性最强的一个部分。
反垄断中的并购案件经常是媒体的头条新闻。
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编制了公司并购指南。
该指南把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指标作为分析并购对竞争影响的起点,在鉴别并购案是否有反竞争或垄断的可能之前,执法机关还要分析市场条件、进入障碍、效率和破产等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
(二).投资风险分析一般国家对大规模的并购都有警惕的心理,主要是利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对并购加以限制;而对绿地投资则采取欢迎的态度,甚至有优惠的政策,美国也是如此。
美国对境外企业赴美投资建立中小企业就有鼓励政策。
美国在外国企业在美投资公司注册程序方面没有特殊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的事宜适用于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外国投资一般毋需审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州和地方的商务厅)申报即可。
中国企业要在美国注册设立公司很容易,可以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办理。
在美国注册公司无需注册资本额,对经营范围也没什么限制,只要有专业服务如律师、会计师、房地产经纪需要有资格执照。
美国有严密的法规来维护外贸公平交易秩序,相关法律包括反倾销法,还有反过度竞争、不公平竞争的若干法律。
中国企业如触犯了法律,则得不偿失,信誉受损。
另外,美国行业协会组织众多,行业自律机制也比较完善,商人如不能取得行业协会的趁人,就很难再本行业立足。
美国投资环境较为开房,但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仍进行监管,主要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特别是并购美国企业频繁受阻,多次遭到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的调查和限制,最终导致我企业或在进入美国的审查程序前被迫退出,或迫于美国监管部门压力而主动撤销申请,或经历了严格审查后有条件通过。
美国会和舆论对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较为敏感,容易被不实信息所引导,向美政府和收购方施压,对我国企业在美并购构成阻碍。
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赴美并购前,一定要做好舆论铺垫作用,通过律所和公关咨询公司主动与当地政府和议员说明情况,避免负面言论和报道。
(三).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投资合同是中国企业向美国投资的重要一部分,对投资合同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对我们防范风险,降低风险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表达风险对美国进行投资合同,投资合同内容一般以英文表达,合同长而语句涩,由于两国语言差异,对一些专业词汇,非专业人士不容易理解,很容易忽略细节。
这就会给合同的制定带来一定的风险。
2.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在美国开战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对项目或投资对象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3.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签署阶段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签署风险、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的风险等。
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的风险是指合同被送到了不相关的部门;收到合同的相关部门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合同等。
4.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变更或转让风险、合同终止风险、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等。
5.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即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执行情况评价的风险等。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约定。
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很大一个区别在于争议解决如若选择仲裁时,可以约定合同适用之法律,该法律将承担发生纠纷时解释合同条款和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