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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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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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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摘要: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

虽然信用证贸易安全性较好,但依然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

本文就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频密,交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也五花八门。

贸易的经济繁荣必然瓦解没法国际支付,在各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沦为众多商家的挑选。

信用证支付就是贸易支付中安全系数较低的方式,但依然存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1.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就是所指由银行(T79行)依照(申请人的)建议和命令或自己主动,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选定方展开退款的书面文件。

即为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户的有条件的允诺退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将互不信任,买方害怕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约建议发货;卖方也害怕在发货或递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退款。

因此须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确保人,全权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采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1.2信用证性质和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就是信用证就是一项欲求文件。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特别强调的就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证书;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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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1 论民商立法模式2 论商法强制性3 企业维持原则4 商法的效率价值5 论有限合伙6 论特许经营7 商业登记制度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9 商业名称权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1 公司设立瑕疵论12 法定资本制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14 论股权转让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16 论公东代表诉讼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8 法定代表人制度19 论独立董事制度20 论竞业禁止21 累积投票制度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23 论资本维持原则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25 公司社会责任论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8 论公司职工持股29 公司互相持股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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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国际商法是现代面向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管理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商业关系。

国际商法的地位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商法的地位进行分析和探讨。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地位也倍受重视。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法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其地位也日益显著。

首先,国际商法为跨越国界的商家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一个有力武器。

基于国际商法的规定,国际商人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端,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促进国际商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国际商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存在规范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国际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世界各国互利合作。

再次,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全球性的商业准则,塑造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格局。

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商业语言,为各国经济合作提供了大方向和准则。

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地与全球化紧密相连。

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国际合作更介质、更复杂、风险更大,国际商法也需要不断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在全球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地位得到了更加全球性的认可。

首先,全球化使得各国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需要一个更加完善且适应性更强的国际商法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全球化带来了国际合作的增加,国际商务中涉及多个国家通常会涉及到多重法律体系的冲突,因此需要一个更加统一规范的国际商法体系。

再次,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贸易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拓展,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国际商法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国际商法法律体系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和不兼容性反映出了深层次的“法治信任危机”,即在商业往来中,国家间对不同法律系统有不同的看法和信任度,这加剧了跨国商业活动不确定性。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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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内容摘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老实信用原则的表达。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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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

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

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

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

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

”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

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

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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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国际商法论文[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

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渊源特点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

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

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一、作用范围不同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

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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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
学生姓名:苟超
学号: 2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一班
任课教师:朱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
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
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

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
中的价格优势;然后光伏行业受到巨大的冲击,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影响。

如果光伏行业想要继续打入欧盟市场,就要将生产线向海外转移,造成大量资源流失。

影响中国企业享受普惠制,将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连带效应形成恶性循环,有可能鼓动其他成员国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2)对欧盟的影响:首先对欧盟国家的光伏产品原材料等的出口有很大影响;中国的光伏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反倾销将使欧盟国家普通民众的使用成本增加;还将对欧盟能源安全和能源战略带来负面影响。

(3)我国政府及企业得到以下启示:
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美国反倾销,同时有详细的财务记录和原始资料可供抗辩,企业靠竞争力来赢得国际市场份额,企业要“众志成城”积极应诉反倾销,制定可行的国际化战略,转变出口企业一直以来的低价竞争策略,我国出口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反倾销的调查,及时进行应诉和抗辩,我国应该尽快通过和颁布《反倾销法》,完善法律制度。

案例二: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政府
1、案情内容:三一重工在美国专门从事风电设备安装的子公司Ralls(主要股东为三一重工的高管)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30亿美元风电的投资项目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裁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要求风电厂建设项目停止并撤出所有物资设备。

罗尔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结果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搬来美国总统奥巴马。

奥巴马于9月28日签署行政命令,要求罗尔斯公司两个星期之内撤走所有设备,并在90天内撤出全部投资。

罗尔斯公司随后于10月1日将美国政府追加为被告,认为奥巴马政府行政裁定违法,导致罗尔斯公司损失,要求奥巴马政府赔偿2000万美元。

Ralls认为美国总统仅以国家安全为由,也未提供国家安全可能受到侵犯的事实和理由,并未经正当程序下令Ralls必须出售其财产并清除其设备和建筑,侵犯了宪法赋予Ralls的财产权,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定。

此外,当局没有对这些类似的外国控制的风场采取任何类似对Ralls施加的禁止令或限制,而突出三一集团的中国属性,对Ralls的收购项目做出选择性执法,侵犯Ralls享有的平等保护权利。

2、法院判决:2013年2月22日,案件在美国被法官正式受理。

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就案件做出初审判决,三一起诉被驳回,随后三一上诉。

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做出判决,认定罗尔斯在风电项目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下达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中方的合法权益。

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公开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信息,并给予中方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同时,上诉法院还要求,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 各项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3、胜诉的原因及启示:三一集团的这起跨洋诉讼案,能够获胜不是其侥幸,而是市场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企业的并购重组,在国际资本市场已经常态化,资本的这种流动也不以国界为限。

三一在美收购的拉尔斯公司所从事的风电项目早已高度市场化,美国方面以事关其国家安全为借口来阻止三一集团进入美国市场,其真正的目的不过是为了阻止中国企业在美国扩大风电市场份额,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这种对并购重组的做法与美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倡导的自由竞争精神格格不入,所以败诉并不奇怪。

三一重工告奥巴马案胜诉让我们学会用法律手段,在法庭上战胜美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大司法原则,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预示着我国已经开始在利用游戏规则而不是被美国出红牌的底线和规则所游戏。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全球化市场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连续不断的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以下结论,并且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立法层次低。

式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权威性不足,效力较低。

第二,执法机关不宜自行制定基本规则。

2、实体方面的缺陷和漏洞。

在倾销的认定上存在缺陷与不足;确定损害时应审查事项的规定方式操作性不强;未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做出规定。

《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及其内容,而且对构成因果关系是否就一律征收反倾销税,也没有规定。

3、程序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反倾销调查机制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反倾销主管机构复杂,调查期限较长;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

(二)借鉴WTO国际贸易的各项法律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我国在有关贸易制度方面存在众多缺点与漏洞,因此,面对一些新的贸易问题,不能及时寻找都合理的法律依据,从而错过了维权的有利时机。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的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就一味的退缩。

所以,完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企业顺利走出去的基本保障。

(三)中国企业在遵守贸易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维权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范围内合法走出去。

在遇到问题时,依据法律保障自身权益,切勿退缩。

以免
错过有利时机。

(四)中国企业应该把先进技术的研发作为走出的最有力的资本。

说到底,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优势还是廉价的成本。

以此给其他国家企业造成冲击,收到他国的抵制。

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发展技术,推广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

结语:
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中国是对外贸易大国,需要处理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公平而友好地开展对外贸易的双边往来和多边交往。

我们需要在进口贸易中依法保护本国产业利益,也要在不同的出口市场上维护中国利益,还要考虑我国参加的多边和双边协定中的国际贸易互惠安排。

中国企业应该遵守法律,合法经营,合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发展方式,提升竞争力。

中国政府应该不断根据国际相关法律,完善对外贸易制度,使得企业有法可依,为企业维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商情报网关于欧盟对中国双反的报道与分析
2.沈辉、舒碧芬、闻立时:[J];电池;2005年06期
3.搜狐财经对于三一重工状告奥巴马案例的报道与分析
4.大公财经:陈思进:浅析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
5.郑朝晖等.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现状与对策.利一技资讯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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