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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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篇1本协议旨在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确立纠纷解决的仲裁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合理解决争议。

一、协议前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在发生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二、争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合同解释、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等争议。

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本仲裁协议。

三、仲裁机构与地点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地点设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仲裁地点设在双方公司注册地的其中之一。

四、仲裁程序1. 双方应在发生争议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若协商不成,应在通知发出后六十日内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确定仲裁地点。

2.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员的决定具有决定性。

3. 仲裁程序应遵循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合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

五、法律适用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合同双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和惯例。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判断。

六、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一方未自动履行,另一方有权根据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依法执行仲裁裁决。

七、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仲裁过程中及仲裁结束后,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证据及仲裁过程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如因一方泄露信息导致另一方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该结构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三方。

在这种交易中,出口商将货物卖给进口商,并要求进口商开出保兑的信用证,进口商凭借信用证向银行融资,进口商和银行之间签署了信用证交易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商无法收到款项,就可以向银行索赔。

但如果出口商、进口商或银行中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探讨在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问题。

一、出口商违约情况下的违约救济1. 违约责任:在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如果出口商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就构成了出口商的违约行为。

出口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应当进行赔偿。

2. 违约救济:如果出口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进口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赔偿金,并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进口商还可以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银行根据信用证交易委托协议进行追偿。

出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四、违约救济的案例分析在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违约救济的案例实际情况如何呢?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个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合同,进口商开出了保兑的信用证,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向进口商交付了货物。

进口商未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向银行提取融资,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

出口商向银行提出了索赔,要求银行按照信用证交易委托协议进行追偿。

出口商向进口商提出了追索赔偿金的要求,要求进口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银行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了赔偿,进口商也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了赔偿。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这种交易中,如果出口商、进口商或银行中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违约救济。

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防范违约风险,确保交易安全顺利进行。

在实际交易中,各方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建立互信关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并得到违约救济。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我跟你们说啊,这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我一开始真的是一头雾水。

我就像在黑暗里摸索的人,完全找不到方向。

我最早的时候,就只知道要是有人不按照合同来,这肯定就是违约了。

比如说我碰到这么个事儿,我和一个国外的供应商签了合同,要按照某个规格和数量来提供货物。

结果呢,他给的货物数量不对,这明摆着就是违约了嘛。

当时我就想,这可咋整呢?我以为就直接找他让他补上数量就得了。

我就这么和他说了,可是人家根本不理我这一套啊。

后来我才知道,这在国际商法里可没这么简单。

对于违约的判定其实很复杂。

像那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没履行合同,这可能就不能完全算人家违约。

比如说要是遇上了自然灾害啊,地震啥的,这影响了货物的供应,虽然没按照合同走,但是有特殊情况。

那说到救济方法呢,可不止一种。

有一种叫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你打破了别人的花瓶,你得给人家赔偿损失一样。

可是这个赔偿金额怎么算就有讲究了。

我有个朋友,他也在类似的合同纠纷里,他按照自己算出来的损失要求赔偿,结果对方不认啊。

因为他没有算进一些比较合理的费用,像是他本来能从这批货物赚的钱的预期利润啥的。

所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就得把很多潜在的损失都考虑进去。

还有一种救济方法是实际履行。

我就试过,让违约方按合同原本的要求去做。

但是这个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就有点难了。

一方面法律执行起来可能比较困难,不像在我们国内,强制执行比较好操作。

另一方面呢,有些时候从成本考虑,就算对方同意实际履行,可能要花费很多额外的人力物力,反而划不来。

另外就是解除合同。

我之前犹豫了很久不敢解除合同,总觉得这是下下策。

因为一旦解除合同,之前在这个合同上投入的各种资源就可能打了水漂。

但是有些时候啊,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根本目的,解除合同可能就是最明智的办法了。

我有一次就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很差劲,完全没法用。

我考虑了好久,最后还是决定解除合同,结果发现虽然前期有些损失,但是避免了后面可能更大的损失呢。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关于国际商法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我们来聊聊国际商法合同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听起来是不是感觉很高大上,很遥远?别急,让我用接地气的方式给你讲讲这里面的门道。

想象一下,你和一个国外的小伙伴签订了一份合同,就好比你们约好了一起搭积木,你负责找积木,他负责搭。

结果呢,到了该找积木的时候,你却放鸽子了,这就是违约啦!这时候对方可就傻眼了,心想:“这咋搞呀,我这积木还怎么搭呀!”那对方能咋办呢?嘿嘿,这就有各种救济方法啦!比如说,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呀。

就好像你放鸽子让人家搭不成积木,那你就得赔偿人家买积木的钱,或者是浪费的时间成本啥的。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在人家门口摔碎了个花瓶,那你自然得赔人家一个花瓶钱嘛,道理很简单。

还有一种救济方法是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就是说,你放鸽子了不行,得赶紧去把积木找来,还得照样和人家搭积木。

这就像是你答应了给朋友带好吃的,结果忘记了,那朋友肯定得让你赶紧去买呀,不能就这么算了。

有时候呢,对方可能一气之下,直接说:“哼,我不跟你玩儿了!”这就是解除合同啦。

就像你和小伙伴搭积木,他一生气,把积木一扔,说:“不玩了!”这时候你可能懵了,但没办法,谁让你违约在先呢。

说起来这违约啊,就像是一场闹剧,有时候是因为不小心,有时候是因为任性,但不管怎么样,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所以呀,我们在签订国际商法合同的时候,可得长点心,别轻易违约。

不然呀,那麻烦可就大了,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

而且哦,咱们在处理这些违约问题和救济方法的时候,还得讲点策略和智慧。

不能说人家要求赔偿,你就一股脑儿地答应,得看看合不合理。

要是不合理,咱就得捍卫自己的权益,就像和小伙伴争论谁对谁错一样。

总之呢,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可不是什么小事儿,但也别怕,只要我们用心对待,谨慎行事,遇到问题冷静处理,就一定能把这事儿给摆平咯!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好啦,今天就聊到这儿啦,下次再和大家分享更多有趣的法律知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1. 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呀!比如说,你买的那批货物对方一直拖着不交货,你难道不想让他们赶紧按合同把货物给你送过来吗?这就是实际履行,让对方把该做的做到位!
2. 损害赔偿也很重要呢!就像你满心期待的货物有问题,给你造成了很大损失,那你肯定得要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呀!这是天经地义的,可不能吃哑巴亏!
3. 还可以解除合同哦!假如对方严重违约,就像一直在耍赖皮一样,那你还留着这份合同干嘛,果断解除呀,可不能让他继续坑你!
4. 要求修理、更换货物也不错呀!好比你买的机器有毛病,那当然得让对方修好或者换个没问题的给你,对吧?
5. 减价这个办法有时候也挺好用呢!如果货物质量有点瑕疵,那价格是不是也得降一降呀,你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6. 给对方一个宽限期也还行啦!人都会犯错嘛,也许对方只是一时疏忽,可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呀,不过可得把握好这个期限哦!
7. 要求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少呀!对方违反合同就得付出代价呀,就像答应好的事情没做到,凭什么不承担后果呢!
总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遇到违约就得积极采取这些救济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不能让那些不守信的人得逞!。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违约时买⽅的救济⽅法卖⽅违约是指卖⽅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以上违约⾏为时,《公约》给买⽅提供了以下救济⽅法:(1)卖⽅实际履⾏。

当卖⽅不履⾏合同义务时,买⽅可要求其实际履⾏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段强迫卖⽅履⾏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应满⾜以下条件:第⼀,买⽅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第⼆,买⽅应给予卖⽅履⾏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第四,法院是否作为实际履⾏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

当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可要求减少价⾦。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丧失要求减少价⾦的权利:第⼀,如果卖⽅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法;第⼆,买⽅拒绝了卖⽅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不履⾏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可以宣告合同⽆效。

如果卖⽅已交货,买⽅则丧失宣告合同⽆效的权利,除⾮:第⼀,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在得知交货得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第⼆,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效;第三,在给予卖⽅做出履⾏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履⾏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宣布合同⽆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发出通知时才产⽣效⼒。

(4)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丧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 违约的定义与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类型包括迟延交付、不交付、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

2. 违约责任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基于合同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

责任的确定通常涉及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3. 违约救济方法(a) 要求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 减少价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的价款。

(d) 取消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e) 要求特定履行: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特定措施以履行合同。

4. 救济方法的选择选择救济方法时应考虑违约的严重性、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利益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方法。

5.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高效、公正地处理违约问题。

6. 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在违约发生时能够依据正确的法律框架进行救济。

7. 证据的保存与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

8. 预防措施为减少违约风险,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如质量保证、交付时间表、违约条款等,以及定期的合同履行检查和沟通机制。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问题,并为合同双方提供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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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 1111班邢孟新2011118520106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

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①《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即指按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到的损失。

如交付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或交付数量短于合同规定的货物,这时的品质差价或短量差价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失利益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本应能够取得、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通常所失利益比实际损失较难以确定。

法国法对损失的赔偿范围也有类似德国法的规定。

②英美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依据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二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地预见到的。

如果有关货物存在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赔偿金额初步断定应按合同价格与约定的履行日期的市场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计算。

③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要递循两个原则:首先,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其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一方有必要让对方知道违约会给他带来严重的损失。

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两项原则性的规定(参阅第74 条规定):首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总原则。

这里《公约》特别强调包括利润损失在内。

其次,守约方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此条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相同的,均排除了对不可预料的损失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

、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
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

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

公约是两者的调和。

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 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 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 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还。

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

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 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三、禁令这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

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

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

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院仅在2 种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一是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二是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各国法律均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救济方法。

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各国法律对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1)违约必须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违约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对方期望的目的不能实现。

这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 2)如果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义务。

这一条与大陆法中实行的催告制度有相似之处。

五、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如在买方
不付款或不足额付款时,卖方可以对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走的货物实行留置;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等。

参考文本
1、左海聪、吴思颖:《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原理、目标和路径》,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2、朱颖俐:《国际商事合同审查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3、王利明:《合同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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