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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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海上侵权行为

1.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

船舶碰撞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海上侵权行为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国际油污损害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 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海事赔偿责任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2)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①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中国在1994年加入了该《公约》。

②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并结合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最基本的准据法,是被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普遍接受的。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也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②适用法院地法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法院地法常被适用。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③适用船旗国法

适用船旗国法体现了海事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也规定,同一船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其理由是船舶可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

4.国际油污损害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还于1990年加入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显而易见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中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二、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

广义上的救助既包括对人救助也包括对物救助;狭义上的救助则仅指对物救助。海难救助是从纯救助开始的,后来发展成合同救助。

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它有两个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合同救助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在当今海难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而“无效果,无报酬”则成为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最著名的原则。

2.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1)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10年通过了《统一海上援助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

中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也是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救助问题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也参考了该《公约》的规定。

(2)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年7月14日对中国生效。

3.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海难救助的规定不尽相同。

关于海难救助准据法的选择方式,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主要有三种做法:

(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种做法只发生于合同救助的情况。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希腊、秘鲁、中国等国家都采取这一做法。

(2)适用船旗国法

有的国家也主张,海难救助的准据法也可以是船旗国法。

(3)适用行为地法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一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海难救助应适用行为地法。

三、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

2.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今共同海损理算几乎都采用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但因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相关,随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生效,其作用必将日益突出。

3.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规定:

(1)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中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适用船旗国法

《意大利航海法典》第11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适用船旗国法。《阿根廷航海法》第608条也规定,确定共同海损成立与否及其手续和分摊义务适用船旗国法。

(3)适用理算地法

《阿根廷航海法》第607条规定,理算国的法律适用于理算。中国《海商法》第274条也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1)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它是海商海事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保障。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功能

①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

②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第一章-第二章(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国内判例 D、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戴西 B、孟西尼 C、库克 D、柯里 3、国际礼让说是由()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 4、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杜摩兰 D、胡伯 6、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 A、属地优越权 B、属人优越权 C、受礼让权 D、受尊重权 7、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他的属人法外,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 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 8、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 A、实体法和冲突法 B、内国法和实体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冲突法和程序法 9、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 A、国内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双边条约 10、巴托鲁斯主张()。 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11、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主要依据的著作是()。 A、里斯的《冲突法重述》 B、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 C、戴西的《冲突法论》 D、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 1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3、“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 A、库克 B、萨维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14、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15、目前已知的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A、《巴伐利亚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D、《永徽律》 16、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私法第二章复习

法律适用 ?第九章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节客观标志说 ?第五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接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4世纪--16世纪 ?第二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9世纪中叶 ?第三阶段:以proper law 为代表的开放性的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准据法的阶段。

?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将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分割开来,选 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认为所有合同,不分性质和种类, 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认为合同应区别不同性质和种类, 选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主张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交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认为不应当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应当依据客观的连接因素 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一、含义与意义 ?(一)含义 ? ?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意义 ?A、确定性 ?B、预见性

–持反对意见的 ?A、不稳定; ?B、赋予私人以立法者才能拥有的权利; ?C、易规避法律.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缔约之时和争议产生以后 根据行为或其他因素判断. ?默示选择在实践中推定的方式 ?1、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思表示: ?(1)合同使用了依据某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或者采用了某一国际惯例中的贸易术语。?(2)A合同并入B合同,而B合同明确约定选择某国法或国际规则。?(3)相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多次就同一类型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可以推定后签订的合同做出同样的选择。 ?2、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推定 ?(1)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选择 ?(2)一方在诉讼中引用某法律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对方没有异议,并依据该法进行答辩。 ?3、其他事实: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

2012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客观题)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由于业已确定,具有确定性,因此是客观性的连接点。() 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单边冲突规范。() 3、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4、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5、“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 6、域内效力指本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适用于本国境外的本国人。() 7、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的行为规范。() 8、在发生连接点的解释或认定的冲突时,除了国籍、不动产所在地等外,连接点究竟在何处,一般应依法院地法中的有关概念做出解释和认定。() 9、行为地法主要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0、美国学者柯里提出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方法是( A ) A.只适用本国法 B. 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 C.使用国际惯例。 D. 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根本上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2、目前国际上关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C) A. 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 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 当事人惯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D. 物之所在地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是一个(D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4、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的准据法是( A ) A.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学习目的与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理论发展中经典学说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作 用和现实意义。 ●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及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趋势。 ●掌握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学习本章的学说意义 ●国际私法学说史在国际私法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本章学习,可以掌握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脉络。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原因在于: ●在国际交往中始终存在国家主权与外国法效力范围的冲突,存在法的域内效力与域 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自12世纪,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国际交往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的目的是:阐释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外国法的原因。 ●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各国学者从不同立场出发提出或创立了各种学说,试图对上述 问题做出回答。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学说、理论之多,是其他法学学科无法比拟的。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在13世纪末意大利北部逐渐出现了法则区别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在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直到18世纪,这一学说一直统 治地位,此时的国际私法理论均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故形成法则区别说时代。它包括: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则区别说,荷兰法则区别说三个时期。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 ●①政治背景:法律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是在日耳曼民族入侵罗马帝国后出现的。前 者向后者输入了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文化和习惯,但这种习惯做法未能取代罗马法,因为在日耳曼法律观念中,每个人只受其本部族规范的支配。因此,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在同一国家各自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着。但是,这实质上并非援引外国法意义上的法律选择,而是因为他们属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各自地域,因而带有强烈的属人性质。 ●②经济背景:11世纪以后,意大利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 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特别是由于外国人也往来于意大利各地,这就使得具有强烈属人性质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短缺使曾经普遍适用的罗马法获得新生。 ●③在法律方面,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根据 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但各邦法则又不尽相同,因

国际私法串讲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选择、简答) 1、18世纪下半叶以前,只有中国的唐律《永徽律》规定开创国际私法成文法立法先河。 2、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立法始于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3、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1)属人法由住所地法改为本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国法。 (3)采用散见式方式立法。 4、 19世纪末出现了单行法规的立法方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最具有代表性。 5、新近时期国际私法立法特点 (1)国际私法立法范围扩大,条文数量增加,规定详明。 (2)法律选择灵活性增加了。大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 大量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形式; 加大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 (3)法典结构上趋于完善,有总则、分则、程序规定。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选择)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 2、泛美会议。1928年通过《布斯塔曼特法典》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1975年后通过20个国际私法公约等 4、国际联盟。 5、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6、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6年1月1日我国成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会员国。

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6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 (二)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 1、从民事领域向商事领域扩展。 2、从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 3、两大法系之间的对立不断得到协调。 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史(选择、简答) 这一节内容是本章的重点。学说要求从时间、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影响等四个方面加以掌握。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扩大内容丰富。 2、国际私法各分支学科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4、对传统国际私法及其学说改造深化。 5、国际私法立法趋于法典化。 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1、唐律《永徽律》“诸化外人”的规定是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规范。 2、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3、国际私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1)分散立法为主要形式,国际私法立法不系统。 (2)国际私法立法欠缺科学性、周延性。 (3)未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立法,不可避免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 4、据现有史料,我国最早出现的国际私法书籍是光绪12年(1886年)印行的《通商章程成案汇编》。 5、民国时期国际私法著作的特点 (1)缺乏独创性。 (2)内容与体系大同小异。

2012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

2012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

2012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客观题)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由于业已确定,具有确定性,因此是客观性的连接点。() 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单边冲突规范。() 3、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4、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5、“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 6、域内效力指本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适用于本国境外的本国人。() 7、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的行为规范。() 8、在发生连接点的解释或认定的冲突时,除了国籍、不动产所在地等外,连接点究竟在何处,一般应依法院地法中的有关概念做出解释和认定。() 9、行为地法主要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0、美国学者柯里提出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方法是( A )

D.行为地法 5、法律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A ) A.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中 B.有关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C.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同 D.被涉及的法律都有被用来解决有关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6、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7、常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为( C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8、自巴托鲁斯以后,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的数百年间,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本只指当事人( A ) A. 住所地 B. 国籍 C. 物之所在地 D. 行为地 9、最早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学家是( C ) A.萨维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10、双边冲突规范有( A )个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 A.1 B.2 C.3 D.不确定数量 三.多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A.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C.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D.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目前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比重明显增加的冲突规范的类型有( BC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3、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包括() A.只适用本国法 B.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根本上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C.使用国际惯例。 D.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 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国际私法二章测试题

2012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卷(客观题)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由于业已确定,具有确定性,因此是客观性的连接点。() 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单边冲突规范。() 3、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4、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5、“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 6、域内效力指本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适用于本国境外的本国人。() 7、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的行为规范。() 8、在发生连接点的解释或认定的冲突时,除了国籍、不动产所在地等外,连接点究竟在何处,一般应依法院地法中的有关概念做出解释和认定。() 9、行为地法主要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0、美国学者柯里提出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方法是( A ) A.只适用本国法 B. 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 C.使用国际惯例。 D. 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根本上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2、目前国际上关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C) A. 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 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 当事人惯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D. 物之所在地 3、“不当得利、无因经管,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是一个(D)。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4、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的准据法是(A) A.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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